1、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摘 要: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中。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完善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关系 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二、民间借贷的法理分
2、析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13.我国法理界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之间,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仅指公民,;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民间借贷行为的一方为公民,另一方则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自
3、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由于非金融企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予以特别分析。第一,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
4、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2010年6月29日之前,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的认定,我国法律在理论与实践中基本都持否定的态度;之后,有所松动,采取了较之前宽容的态度,但仍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提出了原则要求。而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认定为有效,特别情
5、况下属于无效,对非金融企业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予了肯定。2、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理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借贷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形式产生特定的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法第十二章中,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被予以专章规定。其中,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6、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意思自治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所享有的借贷权利以及应承担的借贷义务。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借贷双方就借款标的、种类、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
7、方式等内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同时,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要证明借贷双方对借款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证明借款标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债权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8、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业务的有益补充,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民间借贷会产生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如因为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而更容易产生纠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更高而引发非法集资等情况。从法律方面考虑,对民间借贷提出以下规制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已经开始正式施行,这一规定不单完善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而且描绘了一幅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蓝图,为以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
9、规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但是,作为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其意义更多的在于指导诉讼、解决纠纷中存在的难题,很难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予以全面规定。鉴于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规定缺陷,我国需要为民间借贷的身份给予认证,其包括要给予放贷人主体资格、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放贷利率上限、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史长江.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02.二、加强综合监管。目前,应着重从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的角度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力度,政府需要从维护全社会的角度审视民间借贷活动的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引导和规范工作指明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民间金融活动的风险及规范化对策”,载浙江金融2008年3月期.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方便灵活,有利于换件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当引导、鼓励、规范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而不应给予过多的限制,应当在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前提下着重保护债权人利益。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三、实现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司法理念、注重民事调解等一系列能动司法活动,立足于自身的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引导和规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