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遗嘱继承有关的问题梳理遗嘱继承概念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特征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种类自书遗嘱条文继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构成条件1
2、、立遗嘱人亲笔书写2、立遗嘱人亲笔签名3、立遗嘱人亲笔注明年、月、日4、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条文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构成条件1、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书遗嘱3、代书人书写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条文继承法第17条第4项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构成条件1、立遗嘱人亲口录音遗嘱2、立遗嘱人在录音遗嘱同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条文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
3、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构成条件1、前提是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2、立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条文继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1、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
4、管辖2、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3、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遗嘱见证人条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必留份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多份遗嘱效力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3、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无效遗嘱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
5、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优先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顺序性法定继承有继承顺序,遗嘱继承则无。法定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涉及法律法规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给已婚子女个人所有的遗嘱能否办理公证事的函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确认涉外遗嘱效力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司法部关于办理遗嘱公证涉及夫妻共有财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