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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学论文浅谈《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 王佳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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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学导论课程论文论文题目:浅谈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姓 名: 王佳 学 院: 地理科学学院 专 业: 地理科学(师范) 班 级: 2012 级师范四班 学 号: 222012318011167 指导老师: 张美华 成 绩: 重庆北碚2014 年 12 月 30 日浅谈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1 我国古代哲学思想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21.1 不重视环保“不可以为天下王” .21.2 舜设立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 .31.3 秦田律 .32 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法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环境立法 .43.1环境保护法的起步阶段 .43.2 环境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 .53.

2、3 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时期 .53.4 环境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6参考文献: .7浅谈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重庆西南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王佳400715)【摘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环境保护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每个国家、地区乃至民族的发展,因此环境保护至关重要。自上世纪 7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保事业随着国际环保形态的变化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体制等方面都不断进步和完善,并取得了令人喜悦的成果。30 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环保事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关键词】环境保护;发展;历程1 我国古代哲学思想对环境保护的

3、影响中国的环保理念不是近些年来提出来的,而是从古代就开始重视了。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治国”理念便是由战国时期找过著名的思想家荀子提出来的。环境保护在古代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历程。1.1 不重视环保“不可以为天下王”荀子曾经在荀子.王制中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 ”意思就是说,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森林,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比荀子早四百多年的齐国上卿管仲也是位环保专家。他一直倡导“环保治国” ,并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用环保要求提出了环保“四禁”概念。其中的春禁是指:“无杀伐,无割大陵,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 ”意思就是春天不要砍伐,

4、不要开挖大丘陵,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不止考虑了环保还考虑了民生问题。荀子虽然是赵国人,但成名却在齐国,是因为齐国尊重保护知识分子,因此荀子和管仲才如此杰出,也正是因为执政者执行了荀子和管仲的理论,齐国才能成为春秋五霸之一。1.2 舜设立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 ,虞虞,根据清代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可以发现,它是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门。其于今天的环保部只能大体相同,但是设计范围更广,包括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根据司马迁的五帝本纪记载,舜上任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环保部便成为了其中的一个部门。史料有记载的环保部第一人便是伯益。他发明了水井,保

5、证人们的饮用水源不受污染。由此可见,古代就有专门针对环保事业的政府部门。1.3 秦田律春秋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的秦简中就有一部分记录了秦国的法律。 “环保条款”被记录在田律上,这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除了规定春季不能砍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例如不得阻塞河道,不是夏季不得焚烧草木灰做肥料等等。1.4 周朝“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周朝违反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比现代更厉害。周文王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律,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齐国有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反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

6、脚。因此对于违反环保法的处罚力度古代尤其严厉。2 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法清朝末期至上个世纪 50 年代以前,中国一直处于连年不断的动荡和战争中。民国时期,中国的农业经济依旧占主导地位,沿海一带现代工业也小有发展,但由于当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战乱频发,政局不稳,执政者就很少重视环保问题。当时局部地区也都出现了工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自然资源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然而当时环境立法残缺不全,专门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仅仅颁布了几部自然保护的立法,主要有渔业法 (1929 年) , 土地法 (1930 年) , 森林法 (1932 年) , 狩猎法 (1932 年)和水利法(1942 年)等。

7、尽管如此,这些法律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另外在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并实施了一些自然保护法,例如闽西苏区山法令 (1930 年) , 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 (1939 年) , 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 (1941 年)等等,主要目的就在在于发展经济,保障资源的持续利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环境立法3.1环境保护法的起步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各项事业都处在初级阶段,当时的环境立法只是针对某一方面、某一制度而制定,创设的都是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规章制度,而且大多数都是有关自然资源的保护法,很少有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因此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到 1973 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

8、召开以前,可以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兴起和环境法的孕育产生时期。中国的现代环境立法得从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说起,通过参加这次的会议,我国深刻的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针对我国存在的一系列环境问题,我国于 1973 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上制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要求防治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要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这原则。在这一时期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有:全国重点区域的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评价及污染防治途径的研究;以水、气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为

9、重点的环保工作;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逐步形成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制定了“三废”排放标准。总之这次的会议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起步。3.2 环境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1973 年的环境保护会议算是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雏形,而 1974 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的法规。1973 年至 1978 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在 1978 年,中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其中第 11 条专门对环境保护做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

10、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中国的国家根本大法中,为国家制定专门的环境法律奠定了宪法基础。另外,一系列环境标准也在这个时期制定和颁布了,这使得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一个定量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 生活饮用水饮用标准 、 食品卫生标准等等。3.3 环境法的迅速发展时期从 1979 年到 1989 年,从环境保护的法(试行) 的颁布实施到国家对该法修改之前的十年间,中国的环境立法发展迅猛。1979 年,国家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试行) 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迈向了法治的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该法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

11、工作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对象、任务、方针、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一些基本制度和措施,以及环境管理机构的指责等等。与此相应的是 1982 年我国又对宪法做出修改,其中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与 1978 年的宪法相比,新的宪法将环境的对象予以了扩大,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条款。所有的这些都为后来中国全方位的环境立法提供了依据。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1982 年我国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加以修订) ,1984 年制定了水污染防

12、治法 (1996 年加以修订) ,1984 年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加以修订) ,1987 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 年对其修订,2000 年再次修订) ,1989 年制定了环境噪声污染条例(1996 年对其加以修订,成为噪声污染防治法 ) 。在自然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1982 年制定了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91 年经修订成为水土保持法 ) ,1984 年制定了森林法 (1998 年对其加以修改) ,1985 年制定了草原法 ,1986 年制定了渔业法 、 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办法 (1998 年对其加以修订) ,1988 年制定了水法 ,1988 年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

13、法 。在环境管理方面,我国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3 年) ,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1983) 、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1983 年)等等,同时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制,20 世纪 80 年代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初次之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与企业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例如,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就有关于危险作业和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此件由国务院和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法规和规章更是数不胜数。至此,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达成。3.4 环境法的改革完善时期1989

14、 年开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又发生了一次根本性转变,由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时期中国的环境法律也面临着改革与完善,同时又要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需要的缘由环境法律的局面。首先提上议程的是环境保护法(试行)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与1989 年颁布实施,首先在名称上与 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不同,同时改变了 1979 年法律的结构,将 7 章 33 条改为 6 章 47 条,虽然少设了一章,但是增加了 14 条,突出了环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使得环境保护的对象更加明确,条款更加规范,法律责任更加具体,也更加便于实践操作。从 1989 年现行环境

15、保护法实施至今,环保法的修法呼声不断。1995 年到2011 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 2400 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 78 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2 年 8 月和 2013 年 6 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 年 10 月和 2014 年 4 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2013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2014 年 4 月 24 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 24 日通过史上最严格环保法修订案。新环保法将于

16、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此举为深受环境问题困扰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提供最有力环保法律后盾,有助于扭转伴随其经济快速发展而生的声讨环境恶化趋势。总之,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 47 条增加到 70 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我国之所以不断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其目的主要为:一是解决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失灵现

17、象,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则保障;二是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提供充分、有效和街接的管理体制;三是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市场取向调整。共同发展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既能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更好和更快地实现,又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保护法的发展是经历一个及其漫长的过程的,其发展过程中的不断完善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但愿新的环境保护法能够带给我们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参考文献1 黄菊,李丽华.当代中国环境立法评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2, (12)2 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73 韩德培,陈汉光.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79-84.4 徐祥民,陈书全.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2007.20-26.5 徐祥民,陈书全.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4-56 孙佑海.进入新时期的中国环境立法J.立法经纬.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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