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备融资产品风险方案设备融资产品风险方案第一部分 产品描述一、定义设备融资是指在设备买卖过程中,银行为设备购买方采购或设备供应商销售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产品。该融资产品涉及到设备卖方、买方、租赁公司(或有)和银行四方当事人。二、产品类型一般来讲,对银行而言,设备融资主要包括设备按揭贷款业务、设备租赁项下融资业务和设备分期付款融资业务三种形式,其他还有福费廷、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多种形式。(一)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发放的用于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并以所购买的设备进行抵押的贷款。(二)设备租赁项下融资业务设备租赁项下融资业务可以分为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如保函)、设备抵押贷款
2、和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是指将设备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结合起来的综合性金融产品,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根据租赁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机构将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我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我行可向租赁机构提供包括应收租金融资、应收租金管理、账款收取以及坏帐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具体细分为:1、根据我行是否承担坏帐担保,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2、根据租赁类型的不同,应收租款保理业务分为经营租赁项下租赁保理和融资租赁项下租赁保理。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
3、:在融资租赁项下,应收租赁款(债权)已确定;在经营租赁项下,应收租赁款(债权)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区分详见附件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认定与帐务处理)(三)设备分期付款融资业务是指设备融资过程中,在设备购买方对未来的付款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银行针对已形成的无瑕疵的应收账款给予卖方融资的业务。三、产品特点1、设备融资期限较长,一般授信期限均在35年,部分大型设备如飞机、船舶可达到1520年,为中长期授信。2、在设备按揭业务中,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均转移至设备购买方;而在设备租赁业务中,租赁机构将设备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在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租赁机构,在租赁期满后,经营租
4、赁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一定不转移,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一般转移,但也可约定不转移。3、融资敞口金额不得突破购买方(或承租人)未来分期还款金额的折算总现值,同时不高于该设备在融资时点的公允价值。4、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应与购买方(或承租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匹配。四、产品构造(一)设备按揭贷款业务1、授信主体:购置设备的买方或销售设备的卖方。2、授信额度:贷款敞口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设备总价值的60%,上述设备价值是指购置价款和我行评估价格孰低者。3、授信用途: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所谓生产经营所需是指贷款购置的设备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以转卖为目的上述设备购
5、置不能申请本项贷款。一般来说,办理按揭贷款所购买的设备必须是全新。4、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贷款设备使用于快速折旧行业的,贷款期限应在上述期限基础上从严掌握。5、还款来源:企业经营收入。6、还款计划:一般采用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按月或季还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可以采用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例如1:同意对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3000万元人民币设备按揭贷款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1年,专项用于借款人向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生产的数码地毯喷射印花机及其配套生产线,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10%,按揭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机器及其配套生产线总价值的60%
6、,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以所购机器及其配套生产线作抵押担保。所有按揭贷款追加XX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要求:1、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为抵押物购买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足额财险后,凭他项权证和保险单原件出款;2、单户按揭余额不超过750万元人民币;3、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贷款发放前按贷款金额的15%交付保证金;4、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从申请人保证金中扣除。若累计发生两期以上贷款本息拖欠,我行将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未使用额度全部取消;5、按揭借款人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贷款主体资格,产权清晰;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70%,流动比大于1,净资产大于我行授信金额的两倍,月销售额大于我行月按揭额的10倍。(二)设备租赁项下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1、授信主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以及可以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的法人机构等2、授信额度:通常根据申请人业务量的大小、回购人(或担保人)的实力、承租人的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融资租赁项下保理单笔融资敞口金额不得突破经审核有效应收租赁款的100%,同时不超过该设备的账面净值及市场公允价值。3、授信用途:解决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资金来源问题;为我行企业客户提供结构化融资服务4、授信期限:一般较长,须根据产品租
8、赁期、产品销售价格以及产品折旧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超过产品租赁期。5、还款来源:第一还款来源为承租人正常分期偿付的租金,此租金来源一般为承租人运营租赁设备而取得的经营收入;第二还款来源为出租人或回购人或担保人履行回购或担保责任。例如2:同意对XX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核定有追索权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敞口额度5亿元人民币,额度有效期一年,融资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下浮10%,单笔融资敞口金额不得突破经审核有效应收租赁款的100%,单笔期限不超过48个月(含宽限期),保证金比例不低于保理融资余额的5%,保理业务手续费率不低于1%,要求:1、出租方将针对承租方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并取得承租方的书面确认;2
9、、获得回购承诺方出具租赁工程机械回购价格回购承诺函;3、合作协议文本及相关要件须由总行资产管理部律师审核认可,按总行审批及规定的操作规程办理;4、由XX股份有限公司对工程机械回购价格承担回购承诺责任;5、具体承租人、分期还款计划逐笔报总行信贷审查部审核。第二部分 授信额度管理模式一、对设备按揭贷款业务,按照业务切入角度及信用评价核心主体的不同,分为买方模式和卖方模式两种授信模式进行管理:1、买方模式。由买方发起,即买方直接向我行提出申请,经我行审查其资信和还贷能力,并与卖方签署有关协议后向买方发放贷款的模式。2、卖方模式。由卖方发起,卖方向我行申请该产品授信额度,在额度获批后与我行签订信贷合作
10、协议。卖方在授信额度范围及期限内向我行推荐买方客户,我行对买方进行详尽的资信审查后,按信贷合作协议向买方发放贷款。二、对设备租赁项下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按照业务切入角度及信用评价核心主体的不同,分为以出租人为核心和以承租人为核心两种授信模式进行管理:(一)以出租人为核心的授信模式。我行直接以出租人为信用评价的核心和业务的切入点,对出租人核定租赁保理融资额度,在该额度内为该出租人提供保理融资等服务。以出租人为核心的授信模式重点对出租人自身的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在依托厂商的回购能力开展租赁保理业务的情况下,同时也应对厂商的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进行评价。对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租赁公司及自身财务实
11、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公司或依托厂商的回购条件与能力开展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的租赁保理授信适用此模式。具体操作如下:1、对于全国性银行绝对控股租赁机构及自身财务实力与抗风险能力较强的租赁机构,可以依据租赁机构自身财务及经营情况等,并根据租赁公司的性质的不同(金融租赁或者非金融租赁),分别按照同业或对公授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主体授信,并核定相应的租赁保理融资额度。2、对于其他类型的租赁机构项下租赁保理业务,应对租赁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机构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融资用途、租赁项目的可行性和项目本身还款前景的评估、
12、融资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担保条件),着重根据债项评估结果,对租赁机构核定相应的专项租赁保理融资额度。(二)以承租人为核心的模式。我行以承租人为信用评价的基础,通过对承租的实力、信用、应付租金规模与结构等因素的分析,对承租人核定租赁保理额度。此模式虽不形成对买方的直接授信,但该租赁保理授信的还款来源完全或主要依赖于承租人的付款能力与意愿。无追索权、无租赁物回购条件或无其它担保方式的,适用此模式。三、对设备分期付款融资业务,按照业务切入角度及信用评价核心主体的不同,分为卖方模式和买方模式两种授信模式进行管理:1、卖方模式。我行直接以卖方为业务的切入点,通过对卖方自身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的评价,结合
13、基础商务合同交易对手资信情况、付款状况、以及基础交易本身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析,根据卖方近年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坏账情况、关联交易等对卖方核定融资额度,该额度形成对卖方的直接授信,在该额度内为该卖方提供贸易融资。2、买方模式。我行以买方为信用评价的基础,通过对买方的实力、信用、应付账款规模与结构等因素的分析,对买方核定总额度,该额度系对买方企业支付能力的认可,不形成对买方的直接授信,在该额度内再核定对各个卖方(供应商)的融资额度,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 第三部分 市场定位及销售策略一、市场定位1、优先支持电信类公司、三甲医院、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机械制造行业、大型印刷机构、大型煤
14、炭企业、大型航空/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为购买方(或承租人)的设备融资业务。2、积极介入、支持有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政府财政扶持资金介入支持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设备融资业务。3、积极介入、支持由设备生产商对设备承担回购责任项下的设备融资业务。目标客户为行业内知名的设备提供商,具有较大的生产销售规模,市场竞争力及占有率居行业领先地位。4、对设备租赁项下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重点选择金融租赁公司或被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列入融资租赁试点名单内的租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对无追索权租赁保理和售后回租保理审慎介入。二、业务介入模式1、从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角度介入此
15、营销模式适用于: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要求的优质大中型企业,具有设备融资的业务需求;或项目前景好、预期能够产生较好现金流的中小企业或企业主个人的设备融资需求。一般来讲,设备按揭贷款业务以及设备租赁项下无追索权、无租赁物回购条件或无其它担保方式的,可采用此模式。2、从设备制造商角度介入因设备按揭以及融资租赁(特别是融资租赁)对设备制造商而言具有强劲的促销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促销工具。目前,部分国内大型设备供应商已出资设立租赁公司,并与银行合作开展业务。此模式由制造商主导,其主要目的是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因而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如对租赁设备的回购和对融资提供担保等。该模式在大型设备制造业中具有典型
16、意义,可积极介入。3、从设备出租人角度介入在设备租赁业务模式下,重点营销具有较大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管理完善、资信优良、符合监管要求的优质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拥有较大的客户资源和特殊的业务渠道,通过与租赁公司的合作,我行可间接进入一些优质的客户。第四部分 风险特征及控制措施一、风险特征(一)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的运营风险、还款风险;设备融资第一还款来源是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依托租赁设备的经营收入。所以,我们在审查时,应重点审查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租赁设备前后的还款能力变化;对特别重大的租赁项目,应重点考察租赁资产项目的可行性,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和收益情况,
17、租赁计划和还款计划是否与之匹配等。对无追索权和对租赁物未设定回购或第三方担保的,审核标准从严;对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原则上应选择承租人在我行能取得中长期授信额度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公司客户或在我行能取得项目贷款的项目配套设备融资。(二)出租人(租赁机构)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为防范“假租赁”,同时为对出租人有效行使追索权,我们在审查时,应重点考察出租人的资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租赁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情况;对于大型租赁业务,须考察出租人是否具备相关的项目操作经验。同时,须特别关注出租人必须持续满足其他监管要求,各项指标达标,无严重违规状况发生;例如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机构资本充足
18、率不低于8%,且业务范围包括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非金融租赁机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三)回购人回购能力风险;设备生产商为促进销售,往往愿意对我行的设备融资承担保证责任或最终的回购责任,配合和协助我行开展设备融资业务。此种情况下,我们应重点审查回购人的资信状况、设备在市场上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产品的畅销和更新换代程度、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是否充沛等等,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当的回购能力;同时应考察回购人所在行业的经营景气情况,优先支持国家振兴、扶植产业,避免介入产能过剩、淘汰产业。(四)操作风险;在操作上比较突出的风险是“假按揭”和“假租赁”,必须在操作流程上予以防范,杜绝
19、此类风险。在开展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出款等各个环节均须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的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及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详尽考察分析,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同时,业务操作流程必须严格根据我行有关设备按揭和设备租赁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执行。须特别注意的是,务必确保设备融资项下回款付至我行监管专户。在设备按揭业务项下,应重点审核买卖双方合同条款及购置发票等要件,必要时须实地核实融资项下设备。在设备租赁业务项下,应重点对转让到我行的应收租金债权进行审查,经我行审核合格方可对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符合以下条件为我行认可的合格应收租金债权:1、基于真实的租赁物采购、租赁行为产生且属租赁公司依法所有;
20、应收租金债权尚未到期,未来分期实现;2、应收租金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条款内容无禁止性、限制性转让及提前中止条款,应收租金债权合法、真实有效且未被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未被第三人主张代位权,未被用于债权债务之间的抵消;无权利瑕疵;3、租赁物未被用作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4、应收租金不属于出租人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集团成员等关联企业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租金;5、须为扣除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的保证金、预付款后的净额;6、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五)合规及法律风险。在设备融资业务中,涉及设备抵押、厂家回购及有关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按照“物权优于担保
21、权”的法律原则,若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安排,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出现我行处置抵押物后方可向厂家及第三方求偿的局面,而设备的专用性往往导致其变现能力较差,最终可能导致我行信贷资产出现损失。故要求在操作过程中,认真审查审核相关法律文本,确保我行权益,必要时征询法律部门意见。须审核的法律文本主要包括设备买卖合同、按揭合同、租赁合同国内有/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以及回购承诺方逐笔向出租人签发的工程机械回购承诺函(如需)、第三方担保合同等。二、风险补偿措施设备融资业务中,根据承租人、租赁机构、租赁项目、供货商以及融资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可追加以下一项或多项风险补偿措施:1、设备按揭贷款项下,对租赁物设
22、备必须设定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并购买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2、设备租赁保理业务下,租赁物设备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应通过我行为租赁物设备投保相应的财产保险,并以我行为受益人。设备抵押有难度的,对经营租赁项下保理业务,应与租赁公司约定,租赁物不得抵押给除我行之外的任何人;对融资租赁项下保理业务(以承租人为核心的租赁保理业务除外),租赁物供应商(设备卖方)原则上应对租赁物或应收租金承担(不见物)回购责任或由生产厂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回购或担保的金额等于出租人未向银行清偿的保理融资余额、利息、罚息及相关合理费用之和。3、供货商承诺设备余值回购,并签署设备
23、回购承诺函,即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无法支付分期付款款项时,供货商以按约定计算的余值回购设备,并以回购款偿还设备融资款项。在供货商为租赁机构母公司且租赁机构资信一般时,必须追加此措施;4、租赁机构缴存融资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原则上要求租赁机构需缴纳不低于融资金额5的保证金;5、承租人向租赁机构缴存租赁物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存放我行; 6、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将项目收费权质押或者转让给我行,并由我行和租赁机构共同对收费账户进行监管;7、租赁机构出具的租金发票正本通过我行交付承租人;8、其他担保措施,如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或出租人提供其他保证、抵押、质押措施等。第五部分 操作流程控制及技术具
24、体操作流程按现行信贷审批、审查授权执行,审查报告格式参照设备融资业务审查模板。第六部分 信贷政策设备融资授信产品在全行信贷资产组合中的比例按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风险管理指引中有关要求执行。第七部分 预警及问题户口管理该产品除须按照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做到:1、经办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贷后管理工作。(1)经办行应按照授信后管理要求对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租赁机构、担保人以及回购承诺方进行定期检查和管理, 及时分析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租赁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的偿付能力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和价值变化情况等。(2)经办行应定期跟
25、踪融资项目及融资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对于融资设备具有潜在的风险或其他足以危害融资设备价值的隐患时,应要求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或租赁机构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险,以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3)经办行在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或租赁机构财务和经营状况恶化,不符合我行风险控制的要求,或发生不利于我行的重大事项,则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如要求回购承诺方履行回购责任、扣划保证金、行使担保权利等以保障我行权益。2、须定期(原则上每年)将项目贷后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项目原审批部门。3、严格按照我行与合作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回购。4、对于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预警信息的
26、项目,主办分行(部门)须立即按照我行贷后管理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1)设备购买方(或承租人)未按本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或出现其他不按照承诺及批复条件执行的违约事件;(2)融资资金被挪用;(3)合作生产厂商或租赁机构出现经营困难;(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还款来源或回购能力的情况。第八部分 附则设备融资产品风险方案由总行信贷审查部负责解释,并由总行信贷审查部视有关情况更新颁布。附件: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及售后回租的认定与帐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颁布的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27、,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 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其中“大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
28、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含)以上;(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限制,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承租资产公允价值,其中“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含)以上;(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经营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退租或续租的选择权,而不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
29、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帐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而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为经营租赁的,无须作为资产入帐,即无须计提折旧;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承租人和出租人同样需要按上述标准在租赁期开始日认定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交易认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汇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