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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point-template---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1134893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39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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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法宣传“三高”企业专题,Company Logo,,主要内容,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撤资、股权转让、分配股息涉税分析,第一部份:关于税收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中如何正确提供资料,研发发加计扣除,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2.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 70号),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二、目标,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

2、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开发活动的定义,三、结果,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研发开发活动的定义,四、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规定范围:,企业研发活动是否属于有关产业目录:(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国科发火2008172号) (2)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

3、革委员会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五、关注八大项费用项目的范围,研发费加计扣除,六、财税201370号文增加

4、的内容,(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费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研发费加计扣除,七、企业在申请该项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专账管理,按各个研发项目设置明细,归集费用 (2)不能扩大在职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范围 (3)分清研发项目的终止时点 ,不能把生产阶段的费用当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进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一、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内容:,(1)现金损失(2)存款损失(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4)存货损失(5)固定资产损失(6

5、)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7)工程物资损失(8)生产性生物性资产损失(9)未能按期赎回抵押物,使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损失(10)无形资产损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二、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 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资料; (2)提供资料中应该都有“损失己计入损益的记帐凭证” (3)固定资产处理的,应以减去残值后的金额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例1: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要提供的资料,(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3)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4)工商部门注销

6、、吊销营业执照证明(5)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6)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7)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8)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9)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例2固定资产损失中的“固定报废、毁损损失”,(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4)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第二部份:撤回投资、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分配股

7、息,涉税分析,涉税分析,1、撤回投资涉税分析,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第一,转让股权。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例: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初始出资的部分即1000万,应确认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900万元即300030%。 所以: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500-1000-900=600,A公司以1000万元注册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后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抽回其投资,A公司分得现金

8、2500万元。己知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3000万元,计算A公司股权撤资所得,2、收购股权的涉税分析,收购股权时应关注被收购方的股东性质,例:分局管理员前几周带着珠海A公司的财务问我,说他们公司拟收购武汉东湖区一家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权,问我要不要代扣代缴相关收购过程中的税款;我没回答,相反问了A企业武汉那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居民企业股东还是非居民企业股东?,2、收购股权的涉税分析,股东性质不同,缴税地点及税率不同,第一、居民企业股东:以该居民企业注册登记地为纳税地点,并入该居民企业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得地

9、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收购方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三,非居民企业股东: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3、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转让股权时:作为被转让方是不能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相关税款的,但要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否则股权转让后,税务机关要追究新股东的责任(新股东是支付所得人),4、分配股息的涉税分析,股东身份不同,分红纳税有别,例:某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四个股东,分别是香港企业A持股45%,境内外商投资企业B持股40%,外籍个人C持股10%,境内自然人D持股5%,2010年以2000万税后利润直接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前各形式股东纳税如下:,企业以税后利润直接增加注册资本,要分解

10、为税后利润分配和增加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国税发1997198号文,业务分解,股息所得,4、分配股息的涉税分析,在利润分配环节,各股东纳税如下:,(1)香港企业A纳税:香港企业A获得200045%900万红利所得,企业应代扣代缴所得税90010%90万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如要享受5%的协定税率,要根据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手续后),4、分配股息的涉税分析,(2)境内企业B:获得的200040%800万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3)外籍个人C:获得的200010%200万红利所得,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420号第八条 (4)境内自然人D:获得

11、的20005%100万红利所得,企业应代扣代缴个税20万。个人所得税法,第三部份: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外国企业派员临时来华提供劳务,来华人员停留不超过183天,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例:境内某公司与德国A 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7个月的技术指导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会不定期派员到境内指导,假设期间共有4人次来过,请问:第7个月时这四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德国A公司虽未在境内设立相应的机构场所、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因项目累计已超过6个月,构成了常设机构,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2)根据国家

12、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相关规定:,对已构成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其人员的工资薪金应认为是常设机构负担,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已构成在华的纳税义务,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受(该雇员)是否在华超过183天的限制,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第三条:,对于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为常设机构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和相关国内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

13、4)税款计算方法:对于同一人此项目中在华累计不超过183天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点:,应纳税额(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当月在华天数当月天数),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如比特先生2013年4月总收入是40000人民币(无论支付地在境内或境外),共在华5天,那么其应在境内缴纳的个税为:(400004800)30%2755(530)1300.83元。(同一人在华累计超183天的,全额在境内缴纳)。,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5)申报(扣缴)方法,根据转发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50号),按广东省要求的管理办法扣缴相关税款。,临时来华提供劳务个税征管分析,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可以选择采取由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和委托税务代理人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谢谢各位的给力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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