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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捐赠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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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早期英美普通法中,慈善捐赠被认为超越了公司的能力范围。董事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用公司财产进行捐赠是违背公司利益的。20世纪以来,法院逐渐承认慈善捐赠的合法性,州公司法也逐渐授权公司进行慈善捐赠。,美国修正示范商业公司法(Revised Me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第3.02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每一公司可以永久存续,并拥有与自然人等同的权力去从事进行商业经营和事务管理所必要的任何事情,包括不受限制的下 列权力:为公共福利、慈善事业、科学研究或教育事业之目的进行捐赠;为推进公司商业经营与事务处理而进行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支付、捐赠或采取任何其他行为。”,

2、慈善捐赠逐渐合法化存在两大原因:(1)公司社会责任的兴起;(2)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2008年“512”大地震之后,社会上的各类社团、组织和个人纷纷解囊捐赠。当香港加多宝集团第一时间在央视贩灾晚会上一口气捐出一亿元人民币之后,口碑效应立即在互联网上蔓延,一时间“要捐就捐1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中国人,只喝王老吉!”等帖子迅速得到众多网友追捧,与此同时,大批民众“封杀”“王老吉”,以实际行动让“王老吉”在超市“消失”。,(一)慈善捐赠的认定1.目的慈善捐赠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慈善事业。根据2003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

3、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不同于商业赞助,后者实质上属于营销策略。,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10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二)慈善捐赠决定权的归属实践中,归属及其混乱,有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室、工会等等。,万科捐款门风波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万科集团总部捐款200万元,万科员工捐款合计20万元。不少网友认为这与年销售额1000亿元的万科形象不相称,一些帖子还举出捐款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名单,呼吁万科多捐点。有

4、网友质疑,2007年万科销售额排名内地第一,超过523亿元,净利润超过48亿元,此次捐赠的善款仅占净利润的万分之四。,面对网友的指责,王石5月15日在博客中回应:“对捐出款项超过1000万的企业,我当然表示敬佩。但作为董事长,我认为万科捐出的200万是合适的。这不仅是董事会授权的最大单项捐款数额,即使授权大过这个金额,我仍认为200万是个适当的数额。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捐款成为负担。”,从万科公开披露的股东大会决议看,股东大会2008年度

5、授权董事会用于慈善公益方面的预算是1000万。据王石介绍,在雪灾等方面,已经用掉了800万,王石宣布捐出的200万,也是万科本年度1000万额度的最后部分。,王石还表示,他主要关注地震波及严重的成都万科小区的住宅耐震情况,还会协助有关部门对成都的建筑进行安全鉴定。“从职业上,作为提供住宅产品的万科,第一要考虑的是保障居住万科提供住宅的客户生命安全。第二,尽社会责任,做支援灾区的慈善活动,包括资金、个人影响力等。”王石表态很快在网上掀起声讨浪潮,网民的质疑、不满、讽刺和谩骂遍布各大网络论坛。在资本市场,万科股份从5月15日至20日跌了8.66%。也有少量网友对此表示了理解。,5月18日王石称,“

6、通过绵竹政府认可,万科把遵道作为赈灾、灾后重建的第一个镇”,但其未透露该项目是公益项目还是受政府委托的微利项目。此举使王石再被指责为“比起捐款更关注项目”。5月21日,万科发布公告宣称,董事会决议出资1亿元参与震区的临时安置、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目前已选定绵竹遵道镇为重点。公司强调该项目为纯公益性质,费用将在未来3-5年内根据需要逐年支出。,尽管如此,还是有网友认为万科“想拯救的不是灾区,而是社会对自己的信任危机”,并呼吁大家不要买万科的股票和房子。5月22日,王石公开表示道歉。23日,潘石屹发表博客为王石辩护,引发新一轮讨论。6月5日,万科股东大会高票通过捐赠1亿元预案,王石再次无条件道歉,

7、但部分网民仍不买账。,讨论题:(1)本案中万科的捐赠权力是如何配置的?公司慈善捐赠的决定权由谁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还是总经理? (2)王石与网友的分歧在哪里?应如何看待这种分歧?企业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责任是什么?捐款的多少就意味着承担社会责任的多少?,2008年5月18日晚8时,中央电视台承办的 爱的奉献2008抗震救灾大型募捐晚会,晚会上,拿着“3000万元”捐款牌子的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祥青,在接受晚会主持人现场采访时,出人意料地追加捐款7000万元。“作为1100万天津人民的代表,再捐款7000万元,是希望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建震不垮的学校。”至此,天津荣程在

8、本次抗震救灾中累计捐款1亿元。,“从其网站资料看,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尽管没有股东会,但有董事会的制度设置,从规范的公司治理角度看,追加7000万巨款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无疑,董事长临时追加捐款反映了其公司治理的不成熟,董事长可以一人说了算。幸亏这不是一家上市公司,尤其不是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否则恐怕是要吃官司的。在西方发达国家管理规范的资本市场上,他甚至会遭到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其职务似也难保。当然,如果董事会有授权,则另当别论。”引自高明华:赈灾捐款凸显中国公司治理尴尬问题:上述质疑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根据记者采访报道,天津荣程的股东只有两人,为张祥青及其妻子,实为“夫妻老婆店”。依

9、据公司法37条第2款规定,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三)捐赠的合理数额2003年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捐赠“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法律上的“合理性”,关注的是过高而非过低。,(四)股东利益的保护思考:在以下情形,股东是否有较为充分的理由诉请阻止捐赠?1. 章程规定的捐赠金额太高2. 捐赠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五)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如果认为公司捐赠不当危及自己的利益,有何救济措施?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企业破产法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一种观点认为,公益性捐赠行为虽然也是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但是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其理由如下:撤销债务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公益性捐赠合同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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