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民用建筑定义 分类 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区别 民 用 建 筑 Civil Building 即 非 生 产 性 建 筑 , 指 供 人 们 居 住 和 进 行 公 共 活 动 的 建 筑 的 总 称 。 民 用 建 筑 按 使 用 功 能 可 分 为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两 大 类 。 民 用 建 筑 具 体 分 类 : 居 住 建 筑 住 宅 建 筑 : 住 宅 、 公 寓 、 别 墅 等 宿 舍 建 筑 : 单 身 宿 舍 、 学 生 宿 舍 、 职 工 宿 舍 等 公 共 建 筑 教 育 建 筑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高 等 院 校
2、 、 职 业 学 校 、 特殊 教 育 学 校 等 办 公 建 筑 : 各 级 立 法 、 司 法 、 党 委 、 政 府 办 公 楼 , 商 务 、 企 业 、 事 业 、团 体 、 社 区 办 公 楼 等 科 研 建 筑 : 实 验 楼 、 科 研 楼 、 设 计 楼 等 文 化 建 筑 : 剧 院 、 电 影 院 、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 档 案 馆 、 文 化 馆 、 展 览 馆 、音 乐 厅 、 礼 堂 等 商 业 建 筑 : 百 货 公 司 、 超 级 市 场 、 菜 市 场 、 旅 馆 、 饮 食 店 、 银 行 、 邮 局等 体 育 建 筑 : 体 育 场 、 体 育
3、 馆 、 游 泳 馆 、 健 身 房 等 医 疗 建 筑 : 综 合 医 院 、 专 科 医 院 、 康 复 中 心 、 急 救 中 心 、 疗 养 院 等 2交 通 建 筑 : 汽 车 客 运 站 、 港 口 客 运 站 、 铁 路 旅 客 站 、 空 港 航 站 楼 、 地铁 站 等 司 法 建 筑 : 法 院 、 看 守 所 、 监 狱 等 纪 念 建 筑 : 纪 念 碑 、 纪 念 馆 、 纪 念 塔 、 故 居 等 园 林 建 筑 : 动 物 园 、 植 物 园 、 游 乐 场 、 旅 游 景 点 建 筑 、 城 市 建 筑 小 品等 综 合 建 筑 : 多 功 能 综 合 大 楼
4、、 商 住 楼 、 商 务 中 心 等 民 用 建 筑 的 构 造 组 成 房 屋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基 础 : 建 筑 最 下 部 的 承 重 构 件 , 承 担 建 筑 的 全 部 荷 载 , 并 下 传 给 地 基 。墙 体 和 柱 : 墙 体 是 建 筑 物 的 承 重 和 围 护 构 件 。 在 框 架 承 重 结 构 中 , 柱是 主 要 的 竖 向 承 重 构 件 。 屋 顶 : 是 建 筑 顶 部 的 承 重 和 围 护 构 件 , 一 般 由 屋 面 、 保 温 (隔 热 )层 和承 重 结 构 三 部 分 组 成 。 楼 地 层 : 是 楼 房 建 筑 中 的 水
5、 平 承 重 构 件 , 包 括 底 层 地 面 和 中 间 的 楼 板 层 。楼 梯 : 楼 房 建 筑 的 垂 直 交 通 设 施 , 供 人 们 平 时 上 下 和 紧 急 疏 散 时 使 用 。 门 窗 : 门 主 要 用 做 内 外 交 通 联 系 及 分 隔 房 间 , 窗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采 光 和 通风 , 门 窗 属 于 非 承 重 构 件 。 建 筑 的 次 要 组 成 部 分 : 附 属 的 构 件 和 配 件 : 如 阳 台 、 雨 篷 、 台 阶 、 散 水 、 通 风 道 等 。 民 用 建 筑 与 工 业 建 筑 的 区 别3民 用 建 筑 : 指 供 人
6、 们 居 住 和 进 行 公 共 活 动 的 建 筑 的 总 称 。 民 用 建 筑 按 使用 功 能 可 分 为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两 大 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所 说 的 “民 用 建 筑 ”, 是 指 住 宅 、 旅 馆 、 招 待 所 、 商 店 、 大 专 院 校 教 学 楼和 办 公 、 科 研 、 医 疗 用 房 等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修 建 战 时 可 用 于 防 空 的地 下 室 。 这 里 说 的 “民 用 建 筑 ”是 区 别 于 “军 事 建 筑 ”和 生 产 性 工 业 建 筑而 言 1。
7、民 用 建 筑 指 不 论 单 位 性 质 、 投 资 规 模 和 投 资 来 源 的 居 住 建 筑 和 公 共 建 筑 。包 括 : 住 宅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 宾 ( 旅 ) 馆 、 招 待 所 ; 学 校 教 学 楼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医 疗 用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办 公 楼 、 科 研 楼 、 综 合 楼 的 非 生 产 用 房 部 分 ; 商 店 ;文 化 馆 、 影 剧 场 ( 院 ) 、 体 育 场 ( 馆 ) 、 图 书 馆 、 展 览 馆 、 文 体 活 动 中 心 、车 站 候 车 室 、 码 头 候 船 室 、 机 场 候 机 楼 、 商
8、业 仓 库 、 民 用 车 库 , 及 其 它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建 筑 等 。 工 业 建 筑 是 指 从 事 各 类 工 业 生 产 及 直 接 为 生 产 服 务 的 房 屋 , 一 般 称 为 厂房 。 工 业 建 筑 生 产 工 艺 复 杂 多 样 , 在 设 计 配 合 、 使 用 要 求 、 室 内 采 光 、 屋 面排 水 及 建 筑 构 造 等 方 面 , 具 有 如 下 特 点 : (1)厂 房 的 建 筑 设 计 是 在 工 艺 设 计 人 员 提 出 的 工 艺 设 计 图 的 基 础 上 进 行的 , 建 筑 设 计 应 首 先 适 应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9、 ; (2)厂 房 中 的 生 产 设 备 多 , 体 量 大 , 各 部 分 生 产 联 系 密 切 , 并 有 多 种 起重 运 输 设 备 通 行 , 厂 房 内 部 应 有 较 大 的 通 敞 空 间 ; (3)厂 房 宽 度 一 般 较 大 , 或 对 多 跨 厂 房 , 为 满 足 室 内 、 通 风 的 需 要 , 屋顶 上 往 往 设 有 天 窗 ; (4)厂 房 屋 面 防 水 、 排 水 构 造 复 杂 , 尤 其 是 多 跨 厂 房 ; 4(5)单 层 厂 房 中 , 由 于 跨 度 大 , 屋 顶 及 吊 车 荷 载 较 重 , 多 采 用 钢 筋 砼 排架 结 构 承
10、 重 ; 在 多 层 厂 房 中 , 由 于 荷 载 较 大 , 广 泛 采 用 钢 筋 砼 骨 架 结 构 承重 ; 特 别 高 大 的 厂 房 或 地 震 烈 度 高 的 地 区 厂 房 宜 采 用 钢 骨 架 承 重 ; (6)厂 房 多 采 用 预 制 构 件 装 配 而 成 , 各 种 设 备 和 管 线 安 装 施 工 复 杂 。 民 用 建 筑 功 能 多 , 用 途 广 , 民 用 建 筑 比 工 业 建 筑 要 复 杂 得 多 。2011 年 省 人 办 培 训 材 料 1、 民 用 建 筑类别 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 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 行政楼
11、、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 体育类建筑 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 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 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 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 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 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 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 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2、工业建设项目范围的界定5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
12、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范围。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人防结建范围。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 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 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面积计入非生产性用房部分。3、物流仓库建设项目范围的界定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建设项目的认定由相关投资
13、项目批文以及规划批文等核准文件、备案表为依据。生产性物流仓库建设项目人防结建范围按前条工业建设项目人防结建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非生产性物流仓库所有部分均属于人防结建范围。4、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 、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食堂、宿舍、办公(含教师办公、教研室) 、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6当同一层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 50%,且该层中非教学用房
14、建筑面积不超过 400 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教学用房处理;否则,应将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计入非教学用房部分。注:(1)民用建筑是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1 层至 3 层为低层住宅,4 层至 6 层为多层住宅,7 层至 9 层为中高层住宅,10 层及 10 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基础埋深是指从室外设计地坪至基础垫层底面的垂直距离;
15、对于设有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是指从室外设计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垂直距离 (2)新建居民住宅以外,9 层以下或基础埋深 3 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建筑面积 2-5%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3)新建 9 层以下或基础埋深 3 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旧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6B 级防空地下室。(4)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居民住宅以外的 97层以下或基础埋深 3 米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面积的 2-5%修建 6 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工程分级 抗力分级: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主要用以反映人防工程能够抵御敌人核、生、化和常规武器袭击能力的强弱,抗力等级按防核爆炸冲击波地面超压的大小和不同口径武器的破坏作用划分。一般人员掩蔽工程核武器抗力等级可以是 5 级、6 级或 6B 级。 防化分级:甲、乙、丙、丁四级,防护等级是根据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确定的,防护等级与其抗力等级没有直接关系。例如核武器抗力为 5级、6 级和 6B 级的人员掩蔽过程,其防化等级均为丙级,而物资库的防化等级则均为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