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关于各类假期的规定一、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根据 1999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 1 天(1 月 1 日);(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五)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2、六)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 月 4 日),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 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 月 1 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
3、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 月 1 日,放假 1天)、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 3 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放假 3 天)、清明节、 、端阳节、中秋节各 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 月 8 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 月 4 日 14 周岁以上的青年,放
4、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二、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5、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 )累计工
6、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
7、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
8、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 1953 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9、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 号) 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劳动法第 51 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 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
10、社会活动。五、事 假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 007 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 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 3 个月; 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
11、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六、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号) 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
12、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 号文件和 1981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七、婚假和奖
13、励婚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 13 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
14、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八、丧 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 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九、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
15、产假,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
16、504 号) 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10 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90 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
17、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 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 号) 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 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 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 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 1 岁半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