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录一见证取样、封样、送检方法要求一 、 取 样 要 求 :1、 取 样 、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在 取 样 之 前 查 验 发 票 、 出 厂 质 量 证 明 书 和 进 场 批 ( 炉 、 编 ) 号 、批 量 , 落 实 生 产 厂 、 供 应 商 ( 方 ) 所 供 物 、 证 是 否 相 符 , 否 则 不 可 取 样 ;2、 取 样 、 见 证 人 员 必 须 在 取 样 之 前 查 验 施 工 现 场 生 产 条 件 所 形 式 的 取 样 源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 标 准 的 规 定 要 求 , 如 不 符 合 应 记 入 见 证 取 样 检 送 检 委 托 书 的
2、“取 样 说 明 ”内 , 如 混 凝 土 、 砌 筑 砂 浆 的 原 材 料 称 量 、 拌 制 、 输 送 等 不 规 范 , 其 取 样 源 就 没有 代 表 性 ;3、 取 样 时 , 其 试 样 与 工 程 部 位 、 构 件 有 关 的 必 须 按 标 高 、 轴 线 或 构件 名 称 编 号 , 在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委 托 书 ”的 “代 表 单 位 ”中 写 清 。二 、 封 样 方 法 :清 扫 试 样 表 面 或 扎 捆 牢 固 后 , 将 封 签 贴 牢 在 表 面 或 扎 口 处 , 并 用 宽 透 明胶 带 纸 覆 盖 保 护 。 封 签 如 附 图 所 示
3、 : 用 拷 贝 纸 统 一 印 制 , 按 单 位 工 程 编 号 于 左 上 角 , 并 在 右下 角 写 上 月 日 , 盖 上 见 证 单 位 公 章 。封 样 单 位 , 属 条 状 物 , 凡 直 径 大 于 等 于 16mm或 截 面 展 开 长 接 近 50 mm 及 其 以 上 的 试 样 一 件 一封 ; 属 块 状 物 , 同 平 面 尺 寸 达 50 mm50mm 及 其以 上 的 试 件 一 件 一 封 ; 属 散 装 物 , 如 水 泥 , 以 袋 或桶 为 单 位 , 封 袋 ( 桶 ) 口 , 袋 、 桶 自 定 不 统 一 , 一 袋 ( 桶 )一 封 ; 条 、 块 、 袋 子 、 桶 过 多 时 , 取 样 、 见 证 双 方 可另 定 封 样 单 位 , 但 不 得 造 成 试 样 损 坏 或 易 于 失 真 。三 、 送 样 措 施 :1、 必 须 坚 持 取 样 、 见 证 人 员 共 同 取 样 、 送 样 ,并 宜 旁 观 试 验 , 取 回 报 告 , 一 竿 子 到 底 的 做 法 ;2、 送 样 时 必 须 采 取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 对 易 碎 破 损 试 件 加 以 保 护 ;3、 必 须 及 时 试 验 , 不 得 拖 延 , 不 得 超 龄 期 。#见证见证: 公 章取样: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