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非机动车。第三条 (职责分工)本规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分别负责以下工作:(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
2、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三)公安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2(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规范自行车行业的发展。(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非法占道停放、废弃车辆清理的监督管理。(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经信、财政、民政、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委托协助开展相关管理工作。非机动车行业协会应当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开展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第四条 (非机
3、动车政策)本市鼓励使用非机动车出行,鼓励企业以商业运作模式提供自行车出行服务,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自行车及其网点建设的方式完善本市公共交通出行体系,为缓解拥堵、减少污染、方便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第五条 (非机动车出行便利)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行政部门在规划、建设道路、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等问题。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根据需要3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居民住宅区应当集中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第六条 (社会宣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
4、展非机动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教育宣传活动,提升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操作技能、交通安全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学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第七条 (安全技术要求和产品目录)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并纳入本市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和登记上牌。第八条 (产品目录编制)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残疾人联合会
5、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电动机功率、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的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加装可变限速装置。第十条 (销售要求)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条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定点销售,销售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残疾
6、人必须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消费者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的,可以要求退货。第十一条 (销售禁止行为)非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5(二)非定点销售单位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改变其他技术参数的非机动车;(四)占道销售非机动车。第十二条 (环保要求)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集中回收处置制度,有关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的操作细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制定并对外发布。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处理,或者送交具有
7、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第三章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计算机系统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实行档案管理,并提供有关信息查询。不使用计算机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第十四条 (登记车种)6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第十五条 (登记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
8、时,应当对所有人或驾驶人开展驾驶要求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第十六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且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具体条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使用,每人可以登记一辆。第十七条 (申请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 15 日内,应当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二)非机动车所有人身
9、份证明;7(三)购车凭证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四)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请条件的体检证明、残疾证明等。登记前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发票。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对申请登记上牌的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并发放非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登记。非机动车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第十九条 (外省非机动车登记)已申领外省市号牌的非机动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
10、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条 (变更登记)因转让、继承、赠与等原因导致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变更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所有权变更后的 15日内共同到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证明、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8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户籍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于登记信息变更后及时向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核发行驶证并收回原行驶证。第二十一条 (注销登记)依法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因质量原因退车等其他应当注销
11、登记的情形,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牌证,未收回的公告作废。第二十二条 (牌照换、补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损坏、灭失的,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非机动车牌证。第二十三条 (带牌销售)本市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保险)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第四章 通行管理9第二十五条 (道路通行车辆类型)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以及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法
12、律法规规定的非机动车,可以依法上道路行驶。前款规定的非机动车以外的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六条 (通行禁限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禁止通行或限制通行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牌证使用)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位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前号牌安装在车把前方,后号牌安装在车辆后部中间位置;(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三)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
13、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四)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登记牌证;(五)不得改变已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电动机号码、车身号码;10(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第二十八条 (禁止拼、改装)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良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装置;(三)更换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的资格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畜力车必须年满16 周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三十条 (非机动车道行驶)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