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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畜牧兽医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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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金华畜牧兽医网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林)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73 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金政发200758 号)文件要求,特制定金华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附件:金华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金华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

2、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450 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省政府令第 129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责任制度内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 ,是指对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责任追究程序)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

3、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第四条(责任人)市农业局对金华市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规定的部门职责负总责,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农业局分管动物防疫的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所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饲养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第五条(职责)市农业局职责: 1、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内容上报疫情;2、根据疫情提请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市政府请示市级预案、宣布应急结束;3、负责制定或修改重大

4、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治计划;4、负责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普查,掌握疫情动态;5、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疫点(区)建议,并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第六条(职责)市动物防疫监督所职责: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2、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3、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4、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5、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

5、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6、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7、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负责养殖环节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8、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9、落实辖区内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第七条(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1、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防疫台帐和防疫规

6、范;2、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监测和规范使用兽药等工作,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3、督促检查规模饲养场(户)严格执行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 ,遵守省外调入动物备案,调入后报检和隔离制度,出场动物的报检,并对动物检疫员开展的产地检疫工作情况进行监督;4、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掌握规模饲养场(户)动物防疫情况和疫情动态,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业主整改,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饲养场(户)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第八条(场所监管条件)畜禽饲养场(户)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数量的,应落实场所监管

7、责任人 ;1、年出栏生猪 1000 头以上2、年出栏肉牛 100 头以上3、年出栏羊 500 头以上4、年出栏家禽 10000 只以上5、蛋禽存栏 2000 只以上6、奶牛存栏 20 只以上7、种畜禽场第九条(监督要求)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每季至少组织巡查3 个县(市、区)的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每季组织开展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对市直重点防疫场所,如规模饲养场、畜禽专业交易市场和屠宰厂(场) ,种畜禽场等,每年至少巡查四次;每年应组织防疫、饲养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知识培训。第十条(监管要求)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每季至少一次到监管的饲养场所进行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了解饲养场所的防疫情

8、况,督促指导动物防疫工作;每次巡查时,应做好巡查记录,并由饲养场负责人签字;巡查记录档案作为考核双方履行防疫工作职责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内容)农业局、动物防疫监督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1不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议,或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国家和省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2不按规定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3不组织开展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或检疫和防疫

9、监督措施不落实的;4不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或者不及时汇报存在的问题,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5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或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或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第十二条(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责任追究内容)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1、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第十三条(考核)饲养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列入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监督所目标管理考核,同时列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内容。第十四条(解释)本制度由金华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1、金华市农业局动物防疫重点场所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人明细表2、金华市农业局动物防疫重点场所监管责任人明细表金华市农业局动物防疫重点场所监管责任人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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