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家好,段永梅 2011法学,工作中摔骨折,医疗费谁负担?潍坊市民丁玉环以打零工维持生活。2011年8月2日,她跟朋友张某在给雇主潘某粉刷墙壁的过程中,因为梯子架倒塌导致双脚足后跟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前后花费四五万元,至今尚未完全康复。针对丁玉环的摔伤,雇主潘先生只在其入院时垫付了几百元的医疗费用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潘先生认为丁玉环是张某找来干活的,不是他从劳务市场雇佣,他除了支付工钱外,不负责补偿医疗费用。而介绍丁玉环工作的张某现在否认自己认识丁玉环。丁玉环与潘某之间是何种关系?她能否认定工伤?她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她跟雇主之间的纠纷怎么处理?有何依据?,1.丁玉环与潘某之间是何种关系
2、?首先解决,什么情况才算是雇佣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人称为雇主,受雇人称为雇员。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最后,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因此,就可断定丁玉环与潘某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关系。,2.她能否认定工伤?1)临时雇佣工(
3、打零工)是否具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雇佣关系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根据民法、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雇主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这个就只能向法院起诉。2)雇佣工能否得到相关法律保护? 劳动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不由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其调整),而是由民法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调整。 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3.她的
4、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她跟雇主之间的纠纷怎么处理?有何依据?依据侵权法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可以认定为工伤,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属于雇佣关系,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雇主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只能向法院起诉。 案例情况,一般来说也就根据事故责任大小(致残当根据国家伤残鉴定等级进行赔偿),由雇主承担部分医药费用并给予部分误工费用等。,补充:雇佣关系
5、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1、从用工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一方必须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即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用工主体则可以是个人,单位,对是否领取营业执照无要求。2、从劳动者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已满16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对劳动者的年龄无此要求。,3、从管理与被管理上区别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员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在用人单位领取工资,受本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
6、的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另一种特殊情形是,劳动者虽是为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但未满16岁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者;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一个已与原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应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他与该新用人单位形成的也只能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系第三人派往劳务接受者工作的员工。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劳务提供者不在接受劳务的一方领取工资。,4、从产生纠纷适用法律及解决纠纷程序上区别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对纠纷协商不能必
7、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双方对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关于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分别调整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劳动关系脱离民法典。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内容来规定,规定了独立的劳动法典,涉及雇佣关系的内容仍可以适用民法典。“分别调整模式”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民法进行调整,由此形成了所谓“两分法”,(即由劳动法和民法分别调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调整模式。“分别调整说”在民法学界为主流论点,我国目前常见的雇佣关系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
8、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如自然人家庭雇佣的私人或家庭保姆、医生、律师、会计师、司机、保镖、私人生活助理等。2、农业雇佣关系,自然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雇请自然人耕作、放牧、收割、养殖等。3、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返聘或再聘用而产生的雇佣关系。4、我国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一个已与原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再应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他与该新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也被视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与帮工的区别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无偿给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存在如下区别: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 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 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There.is.no.end.to.learn!,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