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50160-2008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Standard for fire prevention design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 2018 年 版 )2008-12-30 发 布 2009-07-01 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Standard for fir
2、e prevention designof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sG B50160-2008( 2018 年 版 )主 编 部 门 :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集 团 公 司批 准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施 行 日 期 : 2009年 7月 1日中 国 计 划 出 版 社2018 北 京本 标 准 是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建 标 2011 17 号 ) 文 的 要 求 , 由 中 石 化 洛 阳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石化 工 程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3、 负 责 对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160-2008 局 部 修 订 。本 标 准 是 在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 50160-2008) 的 基 础 上 修 订 而 成 ,并 更 名 为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设 计 防 火 标 准 。 本 标 准 中 下 划 线 为 修 改 的 内 容 。本 次 修 订 增 加 了 4.5、 7.4 节 及 2.0.35、 4.1.9A、 4.1.11、 4.1.12、 4.2.5A、 4.2.6A、4.2.8A、 4.2.8B、 4.3.4A、 4.4.9、 5.2.10A、 5.2.
4、11A、 5.5.17A、 5.7.1A、 6.2.4A、 6.3.1A、6.6.7、 7.2.17、 7.2.18、 8.2.3A、 8.3.1A、 8.4.8、 8.7.6、 8.11.9、 9.1.3A 条 , 主 要 修 订了 4.1.2、 4.1.9、 4.1.10、 4.2.3、 4.2.12、 4.3.4、 4.4.2、 4.4.3、 5.2.8、 5.2.10、 5.2.12、5.2.20、 5.2.21、 5.2.26、 5.3.1、 5.3.2、 5.3.4、 5.4.3、 5.6.1、 5.6.2、 5.7.2、 5.7.5、 6.2.1、6.2.2、 6.2.5、 6.
5、2.6、 6.2.7、 6.2.15、 6.2.20、 6.3.2、 6.3.5、 6.3.7、 6.3.8、 6.3.16、 6.4.1、6.4.2、 6.6.2、 7.1.3、 7.2.15、 8.3.8、 8.5.6、 8.6.5、 8.6.6、 8.7.2、 8.8.4、 8.9.1、 8.10.2、8.10.12、 8.11.4、 9.1.1、 9.1.2、 9.1.3 条 , 取 消 了 原 8.8.5 条 。目 录第 1 章 总 则 . 1第 2 章 术 语 . 1第 3 章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3第 4 章 区 域 规 划 与 工 厂 总 平 面 布 置 .44.1
6、区 域 规 划 44.2 工 厂 总 平 面 布 置 74.3 厂 内 道 路 124.4 厂 内 铁 路 12第 5 章 工 艺 装 置 和 系 统 单 元 .155.1 一 般 规 定 155.2 装 置 内 布 置 155.3 泵 和 压 缩 机 205.4 污 水 处 理 场 和 循 环 水 场 215.5 泄 压 排 放 和 火 炬 系 统 215.6 钢 结 构 耐 火 保 护 245.7 其 他 要 求 25第 6 章 储 运 设 施 .256.1 一 般 规 定 256.2 可 燃 液 体 的 地 上 储 罐 266.3 液 化 烃 、 可 燃 气 体 、 助 燃 气 体 的
7、地 上 储 罐 .286.4 可 燃 液 体 、 液 化 烃 的 装 卸 设 施 306.5 灌 装 站 326.6 厂 内 仓 库 32第 7 章 管 道 布 置 .337.1 厂 内 管 线 综 合 337.2 工 艺 及 公 用 物 料 管 道 347.3 含 可 燃 液 体 的 生 产 污 水 管 道 35第 8 章 消 防 . 368.1 一 般 规 定 368.2 消 防 站 368.3 消 防 水 源 及 泵 房 378.4 消 防 用 水 量 388.5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及 消 火 栓 398.6 消 防 水 炮 、 水 喷 淋 和 水 喷 雾 408.7 低 倍 数
8、泡 沫 灭 火 系 统 418.8 蒸 汽 灭 火 系 统 428.9 灭 火 器 设 置 438.10 液 化 烃 罐 区 消 防 . 438.11 建 筑 物 内 消 防 458.12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46第 9 章 电 气 . 479.1 消 防 电 源 、 配 电 及 一 般 要 求 479.2 防 雷 479.3 静 电 接 地 48附 录 A 防 火 间 距 起 止 点 48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49第 1章 总 则1.0.1 为 了 防 止 和 减 少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火 灾 危 害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范 。1
9、.0.2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新 建 、 扩 建 或 改 建 工 程 的 防 火 设 计 。1.0.3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防 火 设 计 除 应 执 行 本 规 范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的 规定 。 第 2章 术 语2.0.1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 石 油 、 天 然 气 及 其 产 品 为 原 料 , 生 产 、 储 运 各 种 石 油 化 工 产 品 的 炼 油 厂 、 石 油 化工 厂 、 石 油 化 纤 厂 或 其 联 合 组 成 的 工 厂 。2.0.2
10、 厂 区 plant area工 厂 围 墙 或 边 界 内 由 生 产 区 、 公 用 和 辅 助 生 产 设 施 区 及 生 产 管 理 区 组 成 的 区 域 。2.0.3 生 产 区 production area由 使 用 、 产 生 可 燃 物 质 和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的 工 艺 装 置 和 /或 设 施 组 成 的 区 域 。2.0.4 公 用 和 辅 助 生 产 设 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不 直 接 参 加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过 程 , 在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过 程 中 对 生 产 起 辅 助 作 用 的 必 要 设
11、施 。2.0.5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发 生 火 灾 时 , 影 响 全 厂 生 产 或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的 设 施 。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可 分为 以 下 两 类 : 第 一 类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 发 生 火 灾 时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的 设 施 。 第二 类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 发 生 火 灾 时 影 响 全 厂 生 产 的 设 施 。2.0.6 区 域 性 重 要 设 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 生 火 灾 时 影 响 部 分 装
12、 置 生 产 或 可 能 造 成 局 部 区 域 人 身 伤 亡 的 设 施 。2.0.7 明 火 地 点 fired site室 内 外 有 外 露 火 焰 、 赤 热 表 面 的 固 定 地 点 。2.0.8 明 火 设 备 fired equipment燃 烧 室 与 大 气 连 通 , 非 正 常 情 况 下 有 火 焰 外 露 的 加 热 设 备 和 废 气 焚 烧 设 备 。2.0.9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sparking site有 飞 火 的 烟 囱 、 室 外 的 砂 轮 、 电 焊 、 气 焊 ( 割 ) 、 室 外 非 防 爆 的 电 气 开 关 等 固 定 地点 。
13、2.0.10 装 置 区 process plant area由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独 立 石 油 化 工 装 置 或 联 合 装 置 组 成 的 区 域 。2.0.11 联 合 装 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独 立 装 置 集 中 紧 凑 布 置 , 且 装 置 间 直 接 进 料 , 无 供 大 修 设 置 的 中间 原 料 储 罐 , 其 开 工 或 停 工 检 修 等 均 同 步 进 行 , 视 为 一 套 装 置 。2.0.12 装 置 process plant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相 互 关 联 的 工
14、艺 单 元 的 组 合 。2.0.13 装 置 内 单 元 process unit按 生 产 完 成 一 个 工 艺 操 作 过 程 的 设 备 、 管 道 及 仪 表 等 的 组 合 体 。2.0.14 工 艺 设 备 process equipment为 实 现 工 艺 过 程 所 需 的 反 应 器 、 塔 、 换 热 器 、 容 器 、 加 热 炉 、 机 泵 等 。2.0.15 封 闭 式 厂 房 ( 仓 库 )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warehouse)设 有 屋 顶 , 建 筑 外 围 护 结 构 全 部 采 用 封 闭 式 墙 体 ( 含
15、 门 、 窗 ) 构 造 的 生 产 性 ( 储 存性 ) 建 筑 物 。2.0.16 半 敞 开 式 厂 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 有 屋 顶 , 建 筑 外 围 护 结 构 局 部 采 用 封 闭 式 墙 体 , 所 占 面 积 不 超 过 该 建 筑 外 围 护 体表 面 面 积 的 二 分 之 一 ( 不 含 屋 顶 的 面 积 ) 的 生 产 性 建 筑 物 。2.0.17 敞 开 式 厂 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设 有 屋 顶 , 不 设 建 筑 外 围 护 结 构 的 生 产 性 建 筑 物 。2.0
16、.18 装 置 储 罐 ( 组 ) process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在 装 置 正 常 生 产 过 程 中 , 不 直 接 参 加 工 艺 过 程 , 但 工 艺 要 求 , 为 了 平 衡 生 产 、 产 品或 一 次 投 入 等 又 需 要 在 装 置 内 布 置 的 储 罐 ( 组 ) 。2.0.19 液 化 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 15 时 , 蒸 气 压 大 于 0.1MPa的 烃 类 液 体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液 体 , 不 包 括 液 化 天 然 气 。2.0.20 液 化 石 油 气 lique
17、fied petroleum gas (LPG)在 常 温 常 压 下 为 气 态 , 经 压 缩 或 冷 却 后 为 液 态 的 C3 、 C4及 其 混 合 物 。2.0.21 沸 溢 性 液 体 boil-over liquid当 罐 内 储 存 介 质 温 度 升 高 时 , 由 于 热 传 递 作 用 , 使 罐 底 水 层 急 速 汽 化 , 而 会 发 生 沸溢 现 象 的 粘 性 烃 类 混 合 物 。2.0.22 防 火 堤 dike可 燃 液 态 物 料 储 罐 发 生 泄 漏 事 故 时 , 防 止 液 体 外 流 和 火 灾 蔓 延 的 构 筑 物 。2.0.23 隔
18、堤 intermediate dike用 于 减 少 防 火 堤 内 储 罐 发 生 少 量 泄 漏 事 故 时 的 影 响 范 围 , 而 将 一 个 储 罐 组 分 隔 成 多个 分 区 的 构 筑 物 。2.0.24 罐 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布 置 在 一 个 防 火 堤 内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储 罐 。2.0.25 罐 区 tank farm一 个 或 多 个 罐 组 构 成 的 区 域 。2.0.26 浮 顶 罐 floating roof tank (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 敞 开 的 储 罐 内 安 装
19、浮 舱 顶 的 储 罐 , 又 称 为 外 浮 顶 罐 。2.0.27 常 压 储 罐 atmospheric storage tank设 计 压 力 小 于 或 等 于 6.9kPa( 罐 顶 表 压 ) 的 储 罐 。2.0.28 低 压 储 罐 low-pressure storage tank设 计 压 力 大 于 6.9kPa且 小 于 0.1MPa( 罐 顶 表 压 ) 的 储 罐 。2.0.29 压 力 储 罐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设 计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0.1MPa( 罐 顶 表 压 ) 的 储 罐 。2.0.30 单 防 罐 singl
20、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带 隔 热 层 的 单 壁 储 罐 或 由 内 罐 和 外 罐 组 成 的 储 罐 。 其 内 罐 能 适 应 储 存 低 温 冷 冻 液 体的 要 求 , 外 罐 主 要 是 支 撑 和 保 护 隔 热 层 , 并 能 承 受 气 体 吹 扫 的 压 力 , 但 不 能 储 存 内 罐 泄漏 出 的 低 温 冷 冻 液 体 。2.0.31 双 防 罐 double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 内 罐 和 外 罐 组 成 的 储 罐 。 其 内 罐 和 外 罐 都 能 适 应 储 存 低 温 冷 冻 液 体 , 在 正
21、 常 操 作条 件 下 , 内 罐 储 存 低 温 冷 冻 液 体 , 外 罐 能 够 储 存 内 罐 泄 漏 出 来 的 冷 冻 液 体 , 但 不 能 限 制内 罐 泄 漏 的 冷 冻 液 体 所 产 生 的 气 体 排 放 。2.0.32 全 防 罐 full containment storage tank由 内 罐 和 外 罐 组 成 的 储 罐 。 其 内 罐 和 外 罐 都 能 适 应 储 存 低 温 冷 冻 液 体 , 内 外 罐 之 间的 距 离 为 12m, 罐 顶 由 外 罐 支 撑 , 在 正 常 操 作 条 件 下 内 罐 储 存 低 温 冷 冻 液 体 , 外 罐
22、既能 储 存 冷 冻 液 体 , 又 能 限 制 内 罐 泄 漏 液 体 所 产 生 的 气 体 排 放 。2.0.33 火 炬 系 统 flare systems通 过 燃 烧 方 式 处 理 排 放 可 燃 气 体 的 一 种 设 施 , 分 高 架 火 炬 、 地 面 火 炬 等 。 由 排 放 管道 、 分 液 设 备 、 阻 火 设 备 、 火 炬 燃 烧 器 、 点 火 系 统 、 火 炬 筒 及 其 他 部 件 等 组 成 。2.0.34 稳 高 压 消 防 水 系 统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s采 用 稳 压 泵 维
23、持 管 网 的 消 防 水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0.7MPa的 消 防 水 系 统 。2.0.35 厂 际 管 道 Pipelines between the site boundary and off-site石 油 化 工 企 业 、 油 库 、 油 气 码 头 等 相 互 之 间 输 送 可 燃 气 体 、 液 化 烃 和 可 燃 液 体 物 料 的 管道 ( 石 油 化 工 园 区 除 外 ) 。 其 特 征 是 管 道 敷 设 在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 油 库 、 油 气 码 头 等 围 墙或 用 地 边 界 线 之 间 且 通 过 公 共 区 域 、 长 度 小 于
24、或 等 于 30km。第 3章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3.0.1 可 燃 气 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应 按 表 3.0.1分 类 。表 3.0.1 可 燃 气 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类 别 可 燃 气 体 与 空 气 混 合 物 的 爆 炸 下 限甲 0.1MPa的 烃 类 液 体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液 体可 燃 液 体 B 甲 A类 以 外 , 闪 点 45 至 1203.0.3 固 体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分 类 应 按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GB50016)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0.4 设 备 的 火 灾 危 险 类 别 应 按
25、 其 处 理 、 储 存 或 输 送 介 质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确 定 。3.0.5 房 间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应 按 房 间 内 设 备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确 定 。 当 同 一 房 间 内 ,布 置 有 不 同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设 备 时 , 房 间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应 按 其 中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最高 的 设 备 确 定 。 但 当 火 灾 危 险 类 别 最 高 的 设 备 所 占 面 积 比 例 小 于 5%, 且 发 生 事 故 时 ,不 足 以 蔓 延 到 其 他 部 位 或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26、 能 防 止 火 灾 蔓 延 时 , 可 按 火 灾 危 险 性 类 别 较 低 的设 备 确 定 。 第 4章 区 域 规 划 与 工 厂 总 平 面 布 置4.1 区 域 规 划4.1.1 在 进 行 区 域 规 划 时 , 应 根 据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及 其 相 邻 工 厂 或 设 施 的 特 点 和 火 灾 危 险性 , 结 合 地 形 、 风 向 等 条 件 , 合 理 布 置 。4.1.2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应 远 离 人 口 密 集 区 、 饮 用 水 源 地 、 重 要 交 通 枢 纽 等 区 域 , 并 宜 位 于邻 近 城 镇 或 居 民 区 全 年 最 小
27、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4.1.3 在 山 区 或 丘 陵 地 区 ,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应 避 免 布 置 在 窝 风 地 带 。4.1.4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沿 江 河 岸 布 置 时 , 宜 位 于 邻 近 江 河 的 城 镇 、 重 要 桥 梁 、 大型 锚 地 、 船 厂 等 重 要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的 下 游 。4.1.5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应 采 取 防 止 泄 漏 的 可 燃 液 体 和 受 污 染 的 消 防 水 排 出 厂 外 的 措 施 。4.1.6 公 路 和 地 区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严 禁
28、 穿 越 生 产 区 。4.1.7 当 区 域 排 洪 沟 通 过 厂 区 时 :1. 不 宜 通 过 生 产 区 ;2. 应 采 取 防 止 泄 漏 的 可 燃 液 体 和 受 污 染 的 消 防 水 流 入 区 域 排 洪 沟 的 措 施 。4.1.8 地 区 输 油 ( 输 气 ) 管 道 不 应 穿 越 厂 区 。4.1.9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相 邻 工 厂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1.9的 规 定 。高 架 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人 或 设 备 允 许 的 辐 射 热 强 度 计 算 确 定 , 对 可 能 携 带 可 燃液
29、 体 的 高 架 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1.9的 规 定 。表 4.1.9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相 邻 工 厂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相 邻 工 厂 或 设 施 防 火 间 距 ( m)液 化 烃罐 组( 罐 外壁 ) 甲 、 乙 类 液体 罐 组( 罐 外 壁 ) 可 能 携 带 可燃 液 体 的 高架 火 炬 ( 火 炬筒 中 心 ) 甲 、 乙 类 工 艺 装 置或 设 施 ( 最 外 侧 设备 外 缘 或 建 筑 物的 最 外 轴 线 ) 全 厂 性 或 区 域 性 重要 设 施 ( 最 外 侧 设备 外 缘 或 建 筑 物 的最 外 轴
30、线 )居 民 区 、 公 共 福 利 设 施 、 村庄 300 100 120 100 25相 邻 工 厂 ( 围 墙 或 用 地 边 界线 ) 120 70 120 50 70厂外铁路 国 家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 55 45 80 35 厂 外 企 业 铁 路 线( 中 心 线 ) 45 35 80 30 国 家 或 工 业 区 铁 路 编 组 站( 铁 路 中 心 线 或 建 筑 物 ) 55 45 80 35 25厂外公路 高 速 公 路 、 一 级 公路 ( 路 边 ) 35 30 80 30 其 他 公 路( 路 边 ) 25 20 60 20 变 配 电 站 ( 围 墙
31、) 80 50 120 40 25架 空 电 力 线 路 ( 中 心 线 ) 1.5倍塔 杆 高度 且 不小 于40m 1.5倍 塔 杆高 度 80 1.5倍 塔 杆 高 度 、 级 国 家 架 空 通 信 线 路( 中 心 线 ) 50 40 80 40 通 航 江 、 河 、 海 岸 边 25 25 80 20 地 区埋 地 原 油 及 成 品 油( 管 道 中 心 ) 30 30 60 30 30输 油管 道 液 化 烃( 管 道 中 心 ) 60 60 80 60 60地 区 埋 地 输 气 管 道( 管 道 中 心 ) 30 30 60 30 30装 卸 油 品 码 头 ( 码 头
32、前 沿 ) 70 60 120 60 60注 : 1 本 表 中 相 邻 工 厂 指 除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和 油 库 以 外 的 工 厂 ;2 括 号 内 指 防 火 间 距 起 止 点 ;3 当 相 邻 设 施 为 港 区 陆 域 、 重 要 物 品 仓 库 和 堆 场 、 军 事 设 施 、 机 场 等 , 对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安 全 距 离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A 液 化 烃 罐 组 与 电 压 等 级 330kv 1000kv的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0m;3B 单 罐 容 积 大
33、于 等 于 50000m3的 甲 、 乙 类 液 体 储 罐 与 居 民 区 、 公 共 福 利 设 施 、 村 庄 的 防 火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20m;4 丙 类 可 燃 液 体 罐 组 的 防 火 间 距 , 可 按 甲 、 乙 类 可 燃 液 体 罐 组 的 规 定 减 少 25%;5 丙 类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 可 按 甲 乙 类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的 规 定 减 少 25%;6 地 面 敷 设 的 地 区 输 油 ( 输 气 ) 管 道 的 防 火 间 距 , 可 按 地 区 埋 地 输 油 ( 输 气 ) 管 道 的 规 定增 加
34、50%;7 当 相 邻 工 厂 围 墙 内 为 非 火 灾 危 险 性 设 施 时 , 其 与 全 厂 性 或 区 域 性 重 要 设 施 防 火 间 距 最 小可 为 25m;8 表 中 “ ” 表 示 无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或 执 行 相 关 规 范 。4.1.9A 高 架 火 炬 不 同 辐 射 热 强 度 范 围 内 允 许 布 置 的 设 施 或 区 域 宜 满 足 表 4.1.9A-1和4.1.9A-2的 要 求 。表 4.1.9A-1 工 厂 界 区 内 设 施 或 区 域 允 许 的 辐 射 热 强 度 ( 不 包 括 太 阳 辐 射 热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辐射热强度
35、允许的最大值(kW/m2)正常情况下事故情况下一类重要设施1.58 3.2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1.58 4.73表 4.1.9A-2 工 厂 界 区 外 设 施 或 区 域 允 许 的 辐 射 热 强 度 ( 不 包 括 太 阳 辐 射 热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kW/m2)正常情况下事故情况下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8 1.58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1.58 3.2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3.2 4.734.1.10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同 类 企 业 及 油 库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1.10的 规 定 。 高
36、 架 火炬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人 或 设 备 允 许 的 辐 射 热 强 度 计 算 确 定 , 对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 的 高 架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1.10的 规 定 。表 4.1.10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同 类 企 业 及 油 库 的 防 火 间 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60 60 90 70 90可燃液
37、体罐组(罐外壁)60 1.5D(见注2)90 50 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90 90(见注4)90 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70 50 90 40 40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90 60 90 40 20明火地点70 40 60 40 20注 : 1 括 号 内 指 防 火 间 距 起 止 点 ;2 表 中 D为 较 大 罐 的 直 径 。 当 1.5D小 于 30m时 , 取 30m; 当 1.5D大 于 60m时 , 可 取 60m; 当 丙 类 可 燃液 体 罐 相 邻 布 置 时 ,
38、 防 火 间 距 可 取 30m;3 与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 可 按 与 明 火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减 少 50%, 但 不 应 小 于 20m; 但 散 发 火 花地 点 应 布 置 在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之 外 ;4 辐 射 热 不 应 影 响 相 邻 火 炬 的 检 修 和 运 行 ;5 丙 类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 可 按 甲 、 乙 类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的 规 定 减 少 10m( 火 炬 除 外 ) , 但不 应 小 于 30m;6 第 二 类 区 域 性 重 要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39、距 , 可 按 全 厂 性 或 第 一 类 区 域 性 重 要 设 施 的 规 定 减 少 25%( 火 炬 除外 ) , 但 不 应 小 于 20m;4.1.11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与 石 油 化 工 园 区 的 公 用 设 施 、 铁 路 走 行 线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4.1.11的规定。高 架 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人 或 设 备 允 许 的 辐 射 热 强 度 计 算 确 定 , 对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的 高 架 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表 4.1.11 的 规 定 。表 4.1.11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40、与 石 油 化 工 园 区 的 公 用 设 施 、 铁 路 走 行 线 的 防 火 间 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可燃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110 80 90 80 25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100 70 90 60 25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60 40 90 35 25
41、铁路走行线(中心线)、30 25 60 20 10注 : 1 括 号 内 指 防 火 间 距 起 止 点 ;2 单 罐 容 积 大 于 等 于 50000m3 的 可 燃 液 体 储 罐 与 人 员 集 中 的 公 用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0m;3 丙 类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 可 按 甲 、 乙 类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的 规 定 减 少 10m, 但 不 应 小 于 20m;4 铁 路 走 行 线 应 布 置 在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区 域 之 外 。4.1.12 石 油 化 工 园 区 内 的 公 用 管 道 应 布
42、置 在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的 围 墙 或 用 地 边 界 线 外 , 且 输送 可 燃 气 体 、 液 化 烃 和 可 燃 液 体 的 公 用 管 道 ( 中 心 ) 与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内 的 生 产 区 及 重 要设 施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0m。4.2 工 厂 总 平 面 布 置4.2.1 工 厂 总 平 面 应 根 据 工 厂 的 生 产 流 程 及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生 产 特 点 和 火 灾 危 险 性 , 结 合地 形 、 风 向 等 条 件 , 按 功 能 分 区 集 中 布 置 。4.2.2 可 能 散 发 可 燃 气 体 的 工 艺 装
43、 置 、 罐 组 、 装 卸 区 或 全 厂 性 污 水 处 理 场 等 设 施 宜 布 置在 人 员 集 中 场 所 及 明 火 或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4.2.3 全 厂 性 办 公 楼 、 中 央 控 制 室 、 中 央 化 验 室 、 总 变 电 所 等 重 要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相 对 高处 。 液 化 烃 罐 组 或 可 燃 液 体 罐 组 不 应 毗 邻 布 置 在 高 于 工 艺 装 置 、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或 人 员集 中 场 所 的 阶 梯 上 。 但 受 条 件 限 制 或 有 工 艺 要 求 时
44、 , 可 燃 液 体 原 料 储 罐 可 毗 邻 布 置 在 高于 工 艺 装 置 的 阶 梯 上 , 但 应 采 取 防 止 泄 漏 的 可 燃 液 体 流 入 工 艺 装 置 、 全 厂 性 重 要 设 施 或人 员 集 中 场 所 的 措 施 。4.2.4 液 化 烃 罐 组 或 可 燃 液 体 罐 组 不 宜 紧 靠 排 洪 沟 布 置 。4.2.5 空 分 站 应 布 置 在 空 气 清 洁 地 段 , 并 宜 位 于 散 发 乙 炔 及 其 他 可 燃 气 体 、 粉 尘 等 场 所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4.2.5A 中 央 控 制 室 宜 布 置
45、在 行 政 管 理 区 。4.2.6 全 厂 性 的 高 架 火 炬 宜 位 于 生 产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4.2.6A 2座 及 2座 以 上 的 高 架 火 炬 宜 集 中 布 置 在 同 一 个 区 域 。 火 炬 高 度 和 火 炬 之 间 的 防 火间 距 应 确 保 事 故 放 空 时 辐 射 热 不 影 响 相 邻 火 炬 的 检 修 和 运 行 。4.2.7 汽 车 装 卸 设 施 、 液 化 烃 灌 装 站 及 各 类 物 品 仓 库 等 机 动 车 辆 频 繁 进 出 的 设 施 应 布 置在 厂 区 边 缘 或 厂 区 外 , 并 宜
46、设 围 墙 独 立 成 区 。4.2.8 罐 区 泡 沫 站 应 布 置 在 罐 组 防 火 堤 外 的 非 防 爆 区 , 与 可 燃 液 体 罐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宜 小于 20m。4.2.8A 事 故 水 池 和 雨 水 监 测 池 宜 布 置 在 厂 区 边 缘 的 较 低 处 , 可 与 污 水 处 理 场 集 中 布 置 。事 故 水 池 距 明 火 地 点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25m, 距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 的 高 架 火 炬 防 火 间距 不 应 小 于 60m。4.2.8B 区 域 性 含 油 污 水 提 升 设 施 应 布 置 在 装 置
47、 及 单 元 外 , 距 离 明 火 地 点 、 重 要 设 施 及工 艺 装 置 内 的 变 配 电 、 机 柜 间 等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15m, 距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 的 高 架火 炬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60m。4.2.9 采 用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进 出 厂 区 的 总 变 电 所 应 布 置 在 厂 区 边 缘 。4.2.10消 防 站 的 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消 防 站 的 服 务 范 围 应 按 行 车 路 程 计 , 行 车 路 程 不 宜 大 于 2.5km, 并 且 接 火 警 后 消防 车 到 达
48、 火 场 的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5min。 对 丁 、 戊 类 的 局 部 场 所 , 消 防 站 的 服 务 范 围 可 加 大到 4km;2. 应 便 于 消 防 车 迅 速 通 往 工 艺 装 置 区 和 罐 区 ;3. 宜 避 开 工 厂 主 要 人 流 道 路 ;4. 宜 远 离 噪 声 场 所 ;5. 宜 位 于 生 产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4.2.11厂 区 的 绿 化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生 产 区 不 应 种 植 含 油 脂 较 多 的 树 木 , 宜 选 择 含 水 分 较 多 的 树 种 ;2. 工 艺 装 置 或
49、可 燃 气 体 、 液 化 烃 、 可 燃 液 体 的 罐 组 与 周 围 消 防 车 道 之 间 不 宜 种 植绿 篱 或 茂 密 的 灌 木 丛 ;3. 在 可 燃 液 体 罐 组 防 火 堤 内 可 种 植 生 长 高 度 不 超 过 15cm、 含 水 分 多 的 四 季 常 青 的草 皮 ;4. 液 化 烃 罐 组 防 火 堤 内 严 禁 绿 化 ;5. 厂 区 的 绿 化 不 应 妨 碍 消 防 操 作 。4.2.12 石 油 化 工 企 业 总 平 面 布 置 的 防 火 间 距 除 本 标 准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应 小 于 表 4.2.12的 规 定 。 工 艺 装 置 或 设 施 ( 罐 组 除 外 ) 之 间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按 相 邻 最 近 的 设 备 、 建 筑 物 确定 , 其 防 火 间 距 起 止 点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附 录 A的 规 定 。 高 架 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根 据 人 或 设备 允 许 的 安 全 辐 射 热 强 度 计 算 确 定 , 对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 的 高 架 火 炬 的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小于 表 4.2.12规 定 。表 4.2.12 石 油 化 工 厂 总 平 面 布 置 的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