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摊位租赁合同甲方: 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将位于 区 幢 号商位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偿提供给乙方从事 经营。二、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合同期满提前 30 日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丧失优先权,甲方有权另行招租:1、乙方未能在合同期满前提早 30 日与甲方重新签订商们租赁合同 ,并交付定金的;2、因乙方原因导致期限未满已解除合同的;3、乙方在上期合同履行期间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或违约的。三、租金和付款方式:1、第
2、一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按建筑面积 元/ 月,共 ,月租金 ,年租金计人民币(大写) ;第二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按建筑面积 元/ 月,共 ,月租金 ,年租金计人民币(大写) ;第三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按建筑面积 14.5 元/月,共 ,月租金 ,年租金计人民币(大写) 即从第二年起每年按建筑面积递增 元/。2、总租金人民币大写 。 (租金不包括税费)3、付款方式:即合同生效时,乙方先付信誉保证金给甲方,计人民币 元,及第一年部分租金计人民币 ,还有第一年租金余款计人民币 ,在 2007 年 4 月 16 日前付清,如未按时按交付余款按合同条律处理。如需拆除墙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拆除前需另交纳 元保证金。按双方自行约定付款:A、以后按年收取一次,须在下期租金到期日前 2 个月内收取。如未按时按交付租金按自行解除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