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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知识点归纳(人教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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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政 治 生 活 知 识 点 记 忆第 一 单 元公 民主 体 一 : 公 民 ( 人 民 )地 位政 治 参 与公 民 和 政 府 的 关 系基 础 和 准 则基 本 原 则途 径 和 方 式有 序 参 与 政 治 权 利 和 义 务民 主 选 举民 主 决 策民 主 监 督民 主 管 理公 民 向 政 府 求 助 和 投 诉 的 途 径我 国 国 体 :人 民 民 主 专 政第 一 课 生 活 在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国 家 1 、 国 家 的 本 质 和 根 本 属 性 ? 我 国 的 国 家 性 质 ?( 1 ) 从 本 质 上 讲 , 国 家 是 经 济 上 占 统 治 地

2、位 的 阶 级 进 行 阶 级 统 治 统 治的 工 具 。 阶 级 性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属 性 。( 2 ) 我 国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会 主 义 国 家 。2 、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最 大 特 点 和 本 质 ?( 1 )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最 大 特 点 , 是 对 占 全 国 人 口 绝 大 多 数 的 人 民实 行 民 主 , 对 极 少 数 敌 视 和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敌 人 实 行 专 政 , 是 新 型民 主 和 新 型 专 政 的

3、 统 一 。( 2 )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本 质 是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3 、 我 国 人 民 民 主 的 特 点 及 表 现 ? 在 我 国 , 人 民 民 主 具 有 ( 广 泛 性 ) 和 ( 真 实 性 ) 。( 1 ) 人 民 民 主 的 广 泛 性 : 表 现 在 民 主 权 利 的 广 泛 和 民 主 主 体 的 广 泛性 。( 2 ) 人 民 民 主 的 真 实 性 : 表 现 在 人 民 当 家 做 主 的 权 利 有 制 度 、 物 质 、法 律 的 保 障 ; 也 表 现 在 广 大 人 民 的 利 益 得 到 日 益 充 分 的 实 现 。4 、 民

4、主 和 专 政 的 辨 证 关 系 ( 理 解 即 可 )我 国 的 民 主 和 专 政 是 辨 证 统 一 的 。一 方 面 , 民 主 和 专 政 相 互 区 别 、 相 互 对 立 , 民 主 只 适 用 于 人 民 内 部 , 专政 则 适 用 于 敌 对 分 子 和 敌 对 势 力 。另 一 方 面 , 民 主 和 专 政 相 辅 相 成 、 互 为 前 提 。 民 主 是 专 政 的 基 础 , 专 政是 民 主 的 保 证 。5 、 我 国 政 府 关 于 人 权 问 题 的 观 点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保 障 人 民 依 法 享 有 广 泛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

5、 是 发 展 社 会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内 在 要 求 。 我 国 在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方 面 取 得 的 成 就 , 充分 反 映 了 人 民 民 主 的 真 实 性 。 人 民 的 生 存 权 、 发 展 权 得 到 保 障 ; 公 民 的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权 利 得 到 保 障 。注 : 我 国 政 府 观 点 主 权 高 于 人 权 。6 、 为 什 么 要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 1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作 为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 是 我 国 的 立 国 之 本 ,是 国 家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政

6、治 基 石 , 已 被 写 入 宪 法 。( 2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是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政 治 保 证 。 只 有 充 分发 扬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才 能 调 动 人 民 群 众 投 身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积 极性 ; 只 有 坚 持 国 家 的 专 政 职 能 , 才 能 保 障 人 民 民 主 , 维 护 国 家 的 长 治 久安 。7 、 坚 持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在 新 的 历 史 时 期 的 新 要 求 ?扩 大 了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 强 化 为 社 会 主 义 经

7、济 建 设 服 务的 政 府 职 能 ; 发 展 和 繁 荣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 改 善 民 生 ,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 会 。8 、 我 国 公 民 享 有 的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有 哪 些 ?( 1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 是 公 民 基 本 的 政 治 权 利 , 是 公 民 参 与 管 理 国家 和 管 理 社 会 的 基 础 和 标 志 。注 :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是 指 选 举 人 大 代 表 和 被 选 为 人 大 代 表 的 权 利 。我 国 年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 都 有 此 权 利 , 但 是 依 法

8、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人 除外( 2 ) 政 治 自 由 , 公 民 有 言 论 、 出 版 、 集 会 、 结 社 、 游 行 、 示 威 的 自由 , 是 人 民 行 使 当 家 做 主 权 利 的 重 要 方 式 ,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具 体 表 现 。注 : 自 由 是 相 对 的 , 不 存 在 绝 对 的 自 由 , 自 由 和 法 律 是 对 立 统 一 的 。 公民 享 有 政 治 自 由 , 必 须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3 ) 监 督 权 , 包 括 批 评 权 、 建 议 权 、 检 举 权 、 申 诉 权 和 控 告 权 。注 : 公

9、民 的 监 督 权 是 指 公 民 有 监 督 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权利 。9 、 我 国 公 民 应 履 行 的 政 治 性 义 务 是 什 么 ?( 1 ) 维 护 国 家 统 一 和 民 族 团 结 。 ( 2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3 )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荣 誉 和 利 益 。 ( 4 ) 服 兵 役 和 参 加 民 兵 组 织 。1 0 、 公 民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应 把 握 哪 些 基 本 原 则 ?( 1 ) 坚 持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的 原 则 , 表 明 我 国 公 民 ( 平 等

10、地 享有 权 利 ) 、 ( 平 等 地 履 行 义 务 ) 、 ( 平 等 地 适 用 法 律 ) 。注 :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是 指 公 民 平 等 地 享 有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但 不 能 说权 利 和 义 务 都 是 相 同 的 。( 2 ) 坚 持 权 利 与 义 务 统 一 的 原 则 。注 : 在 我 国 ,有 些 权 利 可 以 放 弃 ,但 是 义 务 一 定 要 履 行 ;权 利 和 义 务 作 为 法 律 关 系 是 同 时 产 生 而 又 相 对 应 存 在 的 , 无 先 后 顺序 ;( 3 ) 坚 持 个 人 利 益 和 国 家 利 益

11、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注 : 在 我 国 , 国 家 与 公 民 个 人 的 利 益 在 根 本 上 是 一 致 的 , 但 并 不 意 味 着完 全 一 致 , 有 时 个 人 利 益 与 国 家 利 益 会 产 生 冲 突 。 因 此 要 求 国 家 尊 重 和保 障 公 民 个 人 的 合 法 利 益 , 公 民 在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时 , 要 把 国 家 利益 与 个 人 利 益 结 合 起 来 , 个 人 利 益 服 从 国 家 利 益 。1 1 、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关 系 ?二 者 是 统 一 的 , 不 可 分 离 ; ( 1 ) 权 利

12、和 义 务 在 法 律 关 系 上 是 相 对 应而 存 在 的 , 权 利 与 义 务 都 是 实 现 人 民 利 益 的 手 段 和 途 径 。 ( 2 ) 公 民 在法 律 上 既 是 权 利 的 主 体 又 是 义 务 的 主 体 ; 权 利 的 实 现 需 要 义 务 的 履 行 ,义 务 的 履 行 确 保 权 利 的 实 现 。1 2 、 公 民 政 治 生 活 的 主 要 内 容 ?( 1 ) 行 使 政 治 权 利 履 行 政 治 义 务 , 是 我 们 政 治 生 活 的 基 本 内 容 。( 2 ) 参 与 社 会 公 共 管 理 活 动 , 依 法 实 行 民 主 选

13、举 、 民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督 、 民 主 决 策 。( 3 ) 参 与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 4 ) 关 注 我 国 在 国 际 社 会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5 )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治 理 念 。 ( 这 既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的 应 有 之义 , 也 是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内 在 要 求 。 只 有 广 泛 发 扬 民 主 , 大 力 弘 扬 法 治精 神 , 才 能 调 动 人 民 群 众 的 积 极 性 , 使 整 个 社 会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 )第 二 课 我 国 公 民 的 政 治

14、 参 与1 、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的 途 径 和 方 式 :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2 、 民 主 选 举 的 选 举 方 式 有 哪 些 ? 比 较 各 种 选 举 方 式 各 自 优 缺 点 。( 1 ) 直 接 选 举 、 间 接 选 举 ; 等 额 选 举 、 差 额 选 举 ; 3 、 制 约 选 举 的 因 素 :( 1 ) 要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制 度 、 物 质 生 活 条 件 、 选 民 的 文 化 水 平 等 具 体 条件 来 确 定 选 举 方 式 。( 2 ) 选 举 方 式 必 须 体

15、现 国 家 性 质 , 并 与 社 会 进 步 、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相 适应 。( 3 ) 根 据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 我 国 将 在 相 当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采 用 直 接 选举 与 间 接 选 举 相 结 合 的 选 举 方 式 。4 、 四 种 选 举 方 式 的 范 围 :直 接 选 举 :国 家 事 务 方 面 : 县 及 县 以 下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社 会 事 务 方 面 , 城 市 居 委 会 选 举 、 农 村 村 委 会 选 举间 接 选 举 : 县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大 代 表 、 乡 及 乡 以 上 各 级 政 府 的

16、领 导 人 员 的选 举 。差 额 选 举 : 人 大 代 表等 额 选 举 : 只 在 极 少 数 情 况 下 才 被 采 用5 、 公 民 参 与 民 主 决 策 的 方 式 : “三 社 一 专 ”( 1 ) 社 情 民 意 反 映 制 度 -拓 宽 民 意 反 映 渠 道 是 决 策 机 关 科 学 决 策 的 前提 ;( 2 ) 专 家 咨 询 制 度 有 利 于 提 高 决 策 的 科 学 性 ;( 3 ) 社 会 公 示 制 度 有 利 于 提 高 决 策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众 的 参 与 度 ;( 4 ) 社 会 听 证 制 度 有 利 于 决 策 利 民 。6 、 公

17、民 参 与 民 主 决 策 的 重 大 意 义 ?有 助 于 决 策 充 分 反 映 民 意 , 体 现 决 策 的 民 主 性 。有 利 于 决 策 广 泛 集 中 民 智 , 增 强 决 策 科 学 性 。有 利 于 促 进 公 民 对 决 策 的 理 解 , 推 动 决 策 的 实 施有 利 于 提 高 公 民 参 与 公 共 事 务 的 热 情 和 信 心 , 增 强 公 民 的 社 会 责 任感 。7 、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 发 展 基 层 民 主 , 实 行 村 民 自 治 和 城 市 居 民 自 治 的 意义( 1 ) 以 保 证 人 民 群 众 依 法 直 接 行 使

18、民 主 权 利 , 管 理 基 层 公 共 事 务 和 公益 事 业 , 是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最 有 效 的 途 径 。( 2 ) 扩 大 基 层 民 主 ,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最 为 广 泛 而 深 刻 的 实 践 , 也 是 发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础 性 工 程 。8 、 理 解 农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和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性 质是 村 民 或 居 民 自 我 管 理 、 自 我 教 育 、 自 我 服 务 的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9 、 农 村 村 民 如 何 实 现 村 民 自 治 ? ( 理 解 即 可

19、)( 1 ) 自 己 选 举 当 家 人 , 是 村 民 自 治 的 基 础 , 也 是 村 民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的主 要 途 径 。( 2 ) 通 过 村 民 会 议 等 形 式 , 参 与 本 村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的 决 策 与 管理 。( 3 ) 通 过 自 治 章 程 和 村 规 民 约 管 理 村 里 的 日 常 事 务 。( 4 ) 通 过 村 务 公 开 , 民 主 评 议 监 督 村 干 部 的 行 为 和 村 委 会 的 工 作 。1 0 、 公 民 行 使 监 督 权 , 实 行 民 主 监 督 的 合 法 渠 道 : “信 人 舆 新 ”( 1

20、 ) 信 访 举 报 制 度 ; ( 2 ) 人 大 代 表 联 系 群 众 制 度 ;( 3 ) 舆 论 监 督 制 度 , 舆 论 监 督 以 其 透 明 度 高 、 威 力 大 、 影 响 广 、 时 效快 , 发 挥 着 独 特 作 用 。( 4 ) 监 督 听 证 会 、 民 主 评 议 会 、 网 上 评 议 政 府 等 新 形 式 、 新 方 法 。1 1 、 公 民 实 行 民 主 监 督 的 意 义 ?( 1 ) 有 利 于 改 进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 消 除 腐 败 现 象 。( 2 ) 有 利 于 激 发 广 大 公 民 关 心 国 家

21、 大 事 、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出 谋划 策 的 主 人 翁 精 神 。1 2 、 公 民 怎 样 行 使 监 督 权 ?( 1 ) 为 了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 要 敢 于 同 邪 恶 势 力 作 斗 争 , 勇 于 使 用 宪法 和 法 律 赋 予 自 己 的 监 督 权 ;( 2 ) 必 须 采 取 合 法 方 式 ,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 不 能 干 扰 公 务 活 动 。1 3 、 公 民 有 序 的 和 无 序 的 政 治 参 与 的 主 要 区 别 是 什 么 ?( 1 ) 是 否 遵 循 法 律 、 规 则 、 程 序 参

22、与 。 ( 2 ) 是 否 依 法 行 使 政 治 权利 、 履 行 政 治 性 义 务 。 ( 3 ) 是 否 正 确 处 理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关 系 。1 4 、 进 行 有 序 的 政 治 参 与 ?( 1 ) 为 什 么 ?是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奋 斗 目 标 的 新 要 求决 定 着 我 们 能 否 真 正 地 享 受 民 主 生 活 , 这 也 是 对 我 们 政 治 素 养 的 检验 。( 2 ) 怎 么 办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下 , 遵 循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就 能 确 保 有 序 的 政 治参 与 。拓 展

23、: 公 民(1 )公 民 为 什 么 要 自 觉 参 与 ?必 要 性 : 我 国 国 家 性 质 、 人 民 地 位 、 公 民 权 利 和 义 务 、 三 原 则 。重 要 性 :第 一 , 对 公 民 有 利 于 增 强 主 人 翁 意 识 , 提 高 政 治 参 与 的 热 情 、 能力 , 真 正 行 使 (实 现 )自 己 的 民 主 权 利 。第 二 , 对 社 会 或 国 家 有 利 于 保 障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的 权 利 和 地 位 , 促 进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和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 发 展 , 现 代 化 及 各 项 事 业的

24、发 展 。(2 )公 民 应 如 何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内 容 : A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 履 行 政 治 性 义 务 ; B 参 与 民 主 选 举 、 民主 决 策 、 民 主 监 督 、 民 主 管 理 等 ; C 坚 持 三 原 则 。要 求 :宏 观 上 把 握 依 法 有 序 的 参 与 ;中 观 上 把 握 坚 持 公 民 参 与 政 治 生 活 的 基 本 原 则 ;微 观 上 把 握 各 种 民 主 方 式 的 具 体 内 涵 、 途 径 (渠 道 )和 要 求 。第 二 单 元 :政 府主 体 二 : 政 府性 质宗 旨 和 原 则我 国 政 府 关 于 人

25、 权 问 题 的 观 点 、 关 于 建 立 国 际 新 秩 序 的 主 张作 用依 法 行 政制 约 和 监 督职 能权 力 的 行 使政 府 和 中 国 共 产 党 、 人 大 、 政 协 、 法 院 、 检 察 院 的 关 系政 府 的 权 威第 三 课 我 国 政 府 是 人 民 的 政 府1 、 我 国 政 府 的 性 质 、 宗 旨 、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分 别 是 什 么 ? 政 府 在 工 作中 如 何 贯 彻 对 人 民 负 责 的 原 则 ?( 1 ) 政 府 的 性 质 :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是 人民

26、 意 志 的 执 行 者 和 人 民 利 益 的 捍 卫 者( 2 ) 工 作 的 宗 旨 为 人 民 服 务 ;( 3 ) 政 府 工 作 的 基 本 原 则 对 人 民 负 责 ;( 4 )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工 作 态 度 ; 树 立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 坚 持 从群 众 中 来 到 群 众 中 去 的 工 作 方 法 。2 、 我 国 政 府 的 基 本 职 能 有 哪 些 ?保 障 人 民 民 主 和 维 护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的 职 能组 织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的 职 能 , 主 要 是 进 行 经 济 调 节 、 市 场 监

27、管 、社 会 管 理 、 公 共 服 务 , 以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 提 高 生 产 力 水 平 和 人 民 生活 水 平 。组 织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建 设 的 职 能一 方 面 , 政 府 宣 传 马 克 思 主 义 科 学 理 论 , 引 导 人 民 抵 制 各 种 错 误 和 腐 朽思 想 的 影 响 , 提 高 全 民 族 的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另 一 方 面 , 组 织 和 发 展 教 育 、 科 技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等 各 项 事 业 , 努力 提 高 国 家 文 化 软 实 力 。提 供 社 会 公

28、共 服 务 的 职 能3 、 政 府 的 作 用提 供 管 理 和 服 务 。4 、 我 国 正 在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根 本 目 的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府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5 、 公 民 向 政 府 求 助 的 意 义 ?有 助 于 解 决 自 己 面 临 的 困 难 ,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利 益 , 也 有 助 于 促 使 政 府不 断 改 进 工 作 。6 、 政 府 为 公 民 求 助 和 投 诉 提 供 的 途 径 和 方 式开 设 热 线 电 话 设 立 信 访 部 门 推 行 电

29、 子 政 务 依 法 建 立 行 政裁 决 、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第 四 课 我 国 政 府 受 人 民 的 监 督1 、 依 法 行 政 的 含 义 :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权 力 由 法 律 授 予 , 行 使 行 政权 力 必 须 依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2 、 政 府 为 什 么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 1 ) 必 要 性 :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是 贯 彻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平 的 基 本 要 求 , 体 现 对 人 民 负 责 的 原 则 。( 2 ) 重 要 性 :有 利 于

30、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权 利 和 自 由有 利 于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 增 强 政 府 权 威有 利 于 防 止 行 政 权 利 的 缺 失 和 滥 用 ,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有 利 于 带 动 全 社 会 尊 重 法 律 、 遵 守 法 律 、 维 护 法 律 , 推 进 社 会 主义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 3 ) 具 体 要 求 : 合 法 行 政 、 合 理 行 政 、 程 序 正 当 、 高 效 便 民 、 诚 实守 信 、 权 责 统 一 。3 、 提 高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水 平 的 措 施 :加 强 立 法 工 作 , 提 高 立 法 质

31、 量 , 以 严 格 规 范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加 强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建 设 , 促 进 严 格 执 法 , 公 正 执 法 和 文 明 执 法 , 不断 提 高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努 力 形 成 权 责 一 致 、 分 工 合 理 、 决 策 科 学 、执 行 顺 畅 、 监 督 有 利 的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4 、 对 政 府 权 力 进 行 制 约 和 监 督( 1 ) 为 什 么 ?必 要 性 : 权 力 是 把 双 刃 剑 。 为 了 防 止 权 力 的 滥 用 , 需 要 对 权 力 进 行 制 约

32、和 监 督 。重 要 性 : 政 府 接 受 监 督 是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 做 好 工 作 的 必 要 保 证 。政 府 只 有 接 受 监 督 , 才 能 提 高 行 政 水 平 和 工 作 效 率 , 防 止 和 减 少 工作 失 误 ;才 能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 防 止 以 权 谋 私 、 权 钱 交 易 等 腐 败 行 为 , 保 证 清正 廉 洁 ;才 能 更 好 地 合 民 意 、 集 民 智 、 聚 民 心 , 作 出 正 确 决 策 ;才 能 真 正 做 到 权 为 民 所 用 , 造 福 于 人 民 , 从 而 建 立 起 一 个 有 权 威 和公 信 力

33、的 政 府 。( 2 ) 怎 么 办 ?关 键 是 建 立 健 全 制 约 和 监 督 机 制 。 这 个 机 制 , 一 靠 民 主 , 二 靠 法制 ,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 依 靠 行 政 监 督 体 系行 政 系 统 外 部 的 监 督 : A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监 督 ;B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监 督 ;C人民 政 协 的 民 主 监 督 ;D社 会 与 公 民 的 监 督 ;E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行 政 系 统 内 部 的 监 督 : A上 级 政 府 的 监 督 ; B监 察 部 门 的 监 督 ; C审 计 部门 的 监 督 ; D法 制 部 门 的

34、监 督5 、 我 国 政 府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和 公 开 办 事 制 度 , 实 施 “阳 光 工 程 ”的 意义 ?( 1 ) 有 利 于 增 强 政 府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便 于 群 众 加 强 对 政 府 工 作 的 监督 。( 2 ) 有 利 于 群 众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维 护 社 会 稳定 。6 、 政 府 权 威 的 决 定 因 素 是 国 家 性 质 , 有 无 权 威 的 标 志 是 政 府 的 管 理 是否 被 人 民 自 觉 地 认 可 和 服 从 。7 、 有 权 威 政 府 的 表 现 ?必

35、定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政 府 必 定 是 廉 洁 、 高 效 、 团 结 合 作 、 全 心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政 府 必 定 是 讲 信 誉 的 政 府 有 权 威 的 政 府 对 经 济 发 展 、 政 治 文明 、 文 化 繁 荣 和 社 会 和 谐 都 会 有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8 、 如 何 树 立 政 府 的 权 威 ?( 1 )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科 学 决 策 、 依 法 行 政 、 审 慎 用 权 、 优 化 公 共服 务 、 完 善 社 会 管 理 , 要 自 觉 接 受 人 民 监 督 , 与 人 民 群 众 保 持 和 谐

36、 关系 。( 2 )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有 良 好 的 业 绩 。( 3 )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要 重 品 行 、 作 表 率 , 坚 持 权 为 民 所 用 , 情 为 民 所系 , 利 为 民 所 谋 。拓 展 : 政 府(1 )政 府 为 什 么 要 做 某 一 件 事 ?国 家 性 质 、 政 府 性 质 、 人 民 地 位 决 定 。是 政 府 为 人 民 服 务 宗 旨 和 贯 彻 对 人 民 负 责 原 则 的 需 要 。是 政 府 某 种 职 能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 社 会 公 共 服 务 )的 内 在 要 求 。是 政 府 贯 彻 落

37、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需 要 。是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的 需 要我 国 政 府 是 有 权 威 的 政 府 ,坚 持 “权 为 民 所 用 , 情 为 民 所 用 , 利 为 民 所谋 。 ”(2 )政 府 怎 样 做 某 一 件 事 ?履 行 职 能 : 切 实 履 行 好 自 己 的 职 能 , 把 该 管 的 事 情 真 正 管 好 。坚 持 原 则 : 坚 持 对 人 民 负 责 的 原 则 。 政 府 应 坚 持 为 人 民 服 务 的 工 作态 度 。 树 立 求 真 务 实 的 工 作 作 风 。 坚 持 从 群 众 中 来 到 群 众 中

38、去 的 工 作 方法 。依 法 行 政 : 坚 持 依 法 行 政 , 才 能 提 高 行 政 管 理 水 平 。接 受 监 督 : 建 立 健 全 制 约 和 监 督 机 制 , 自 觉 接 受 人 民 监 督 。坚 持 科 学 、 民 主 决 策 , 审 慎 行 使 权 力 。树 立 权 威 :树 立 政 府 的 权 威 ,坚 持 “权 为 民 所 用 , 情 为 民 所 用 , 利 为 民所 谋 。 ”第 三 单 元 :人 大主 体 三 : 人 大 ( 人 大 代 表 )性 质常 设 机 关和 中 共 、 一 府 两 院 的 关 系法 律 地 位权 利地 位职 权体 系人 大 代 表产

39、生 、 任 期义 务第 五 课 我 国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1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 ”2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性 质 和 职 权 ?( 1 ) 性 质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权 力 机 关 。( 2 ) 职 权 : “法 定 免 督 ” 依 法 行 使 立 法 权 、 决 定 权 、 任 免 权 和 监 督权 。3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 ) 性 质 :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2

40、 ) 职 权 : 行 使 最 高 立 法 权 、 决 定 权 、 任 免 权 、 监 督 权 。( 3 ) 地 位 : 在 我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中 居 于 最 高 地 位 ,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由 它 产生 , 对 它 负 责 , 受 它 监 督 。( 4 ) 常 设 机 关 :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4 、 人 大 代 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1 ) 权 利 : “表 审 询 案 ” 审 议 权 、 表 决 权 、 提 案 权 和 质 询 权( 2 ) 义 务 : 协 助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实 施 , 与 人 民 群 众 保 持 密 切 联 系

41、, 听 取和 反 映 人 民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努 力 为 人 民 服 务 , 对 人 民 负 责 , 并 接 受人 民 监 督 。5 、 区 别 “一 府 两 院 ”与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1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我 国 的 权 力 机 关 , “一 府 两 院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执 行 机 关 , 其 中 政 府 是 行 政 机 关 , 法 院 是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院 是 我 国 的 法律 监 督 机 关 。( 2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都 由 人

42、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 对 它 负 责 , 受 它 监 督 。6 、 我 国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政 体 ) 及 它 的 含 义 。( 1 ) 我 国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 2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按 照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 由 人 民 选 举 代 表 组 成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为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统 一 管 理 国 家 社 会 事 物 的 政 治 制 度 。7 、 我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的 最 重 要 特 点 及 表 现 。 我 国

43、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的 最 重 要 特 点 , 就 是 实 行 民 主 集中 制 。( 1 )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与 人 民 的 关 系 上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代 表 由 民 主 选举 产 生 , 对 人 民 负 责 , 受 人 民 监 督 。( 2 ) 在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与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的 关 系 上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是 国 家权 力 机 关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司 法 机 关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 对 它 负责 , 受 它 监 督 。( 3 ) 在 中 央 和

44、地 方 国 家 机 构 的 关 系 上 , 在 中 央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 合 理 划分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家 机 构 的 职 权 , 充 分 发 挥 中 央 和 地 方 两 个 积 极 性 。8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基 本 内 容 :( 1 )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 2 ) 人 民 通 过 民 主 选 举 选 出 代 表 , 组 成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作 为 国 家 权力 机 关 ;( 3 ) 由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产 生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 依 法 行 使 各 自 的 职 权 ;( 4 ) 实 行 民

45、 主 集 中 制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原 则 。9 、 分 析 说 明 为 什 么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我 国 的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 1 ) 理 论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是 由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性 质决 定 的 , 是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最 鲜 明 的 特 点 。( 2 ) 意 义 : 这 一 制 度 以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为 宗 旨 , 真 正 保 证 了 人 民 群 众 参加 国 家 管 理 , 充 分 体 现 了 人 民 的 意 志 和 利 益 , 显 示 了 我 国 社 会

46、主 义 民 主政 治 鲜 明 的 特 点 。 。( 3 ) 优 越 性 : “2 人 2 国 ”它 保 障 了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它 动 员 了 全 体 人 民 投 身 于 社 会 主 义建 设 ;它 保 证 了 国 家 机 关 协 调 高 效 运 转 ; 它 维 护 了 国 家 统 一 和 民 族 团结 。 中 共 产 党主 体 四 : 中 国 共 产 党性 质 、 宗 旨党 的 执 政 理 念党 的 领 导 与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 依 法 治 国 的 关 系政 治 基 础活 动 准 则友 党 关 系基 本 方 针地 位地 位 、 作 用 ( 意 义 )领 导 方 式 、

47、执 政 方 式基 本 内 容指 导 思 想我 国 的 政 党 制 度优 越 性重 要 机 构第 六 课 我 国 的 政 党 制 度1 、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地 位 、 性 质 和 宗 旨( 1 ) 地 位 : 领 导 地 位 (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领 导 核 心 ) 和 执 政 地位 ( 是 我 国 的 执 政 党 ) 。( 2 ) 性 质 : 中 国 共 产 党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先 锋 队 , 同 时 是 中 国 人 民 和 中华 民 族 的 先 锋 队 ;( 3 ) 宗 旨 :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2 、 为 什 么 中 国 特

48、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必 须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1 ) 人 民 的 选 择 :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执 政 地 位 不 是 自 封 的 , 是 中 国 人 民 长期 的 实 践 郑 重 作 出 的 历 史 性 选 择 。( 2 ) 性 质 和 宗 旨 决 定 : 我 国 是 人 民 民 主 专 政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中 国 共产 党 是 执 政 党 , 是 中 国 工 人 阶 级 先 锋 队 , 同 时 是 中 国 人 民 和 中 华 民 族 的先 锋 队 , 其 宗 旨 是 全 心 全 意 为 人 民 服 务 , 因 此 要 坚 持 以

49、中 国 共 产 党 为 领导 核 心 。( 3 ) 意 义 ( 作 用 ) :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必 须 坚 持 以 中 国 共 产 党 为领 导 核 心 。只 有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 才 能 始 终 保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才 能 维 护 国 家 的 统 一 、 民 族 的 团 结 , 并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创 造稳 定 、 和 谐 的 社 会 环 境 ;才 能 最 广 泛 、 最 充 分 地 调 动 一 切 积 极 因 素 , 实 现 全 民 建 设 小 康 社 会的 奋 斗 目 标 。3 、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执 政 方 式 及 三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1 )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科 学 执 政 、 民 主 执 政 、 依 法 执 政 。科 学 执 政 , 就 是 遵 循 共 产 党 执 政 规 律 、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规 律 、 人 类 社会 发 展 规 律 , 以 科 学 地 思 想 、 制 度 和 方 法 领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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