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播与侵害名誉权,名誉和名誉权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排除传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名誉和名誉权,名誉可以定义为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应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非法行为来改变和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传播侵害名誉权的三个层次,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名誉权行为,视情况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主观上出于故意而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一般
2、公民法人死者的名誉,侵害一般公民,侵害一般公民名誉权的常见形式有:传播媒介虚假或失实报道特定人有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以及其他为社会所谴责或鄙视的行为举止失实报道特定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在传播内容中以言辞直接侮辱特定人的人格,侵害法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常见形式有:对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的名誉损害主要集中在虚假或失实报道或不当评论对方种种不良业务表现。例如批评机关玩忽职守,批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批评学校教学质量低下等。对企业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资产实力、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作风、经济效益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其经营状况的事项作虚假或失实报道或作不当评论。,法人
3、名誉权和公民名誉权的区别,法人活动是社会公共活动的一部分,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而要更广泛地置于社会的监督和公评之下。例如对企业法人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就有评论权。这些评论可能存在失误和不够准确,也可能由于带有评论者的主观好恶而过于激烈,但这在很多情形下不应被视为侵害法人名誉权。,附:“商业诽谤”,西方诽谤法有“商业诽谤”的概念,将对企业法人的名誉保护单列。指控商业诽谤,必须举证对方具有“实际恶意”。,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行为在掌握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
4、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另外,针对企业法人,解释对一般消费者和传播媒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有不同掌握。主要体现为,一般消费者必须具有故意才构成侵权,而传播媒介则要承担过失责任。,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故意责任)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
5、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过失责任),有关死者的名誉,按民法理论,人身权始于出身,终于死亡,死者按理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要对死者的名誉不予保护,可以随意诋毁,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的,而且也会给他的近亲属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伤害。根据1993年的解答: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实际上是把死者的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包含了时限规定,即死者名誉保护到第三代为止。,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诽谤:传播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损害了他人名誉侮辱:传播内容有直接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名誉,诽谤,学理上通常将散布虚假事
6、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1993年解答在承袭将虚假陈述列为诽谤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的程度作了进一步的划分:把非法侵权的界限划在传播内容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上而把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何谓“基本失实”?,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不是“量”(篇幅、文字的比例)的概念,而是“质”的概念,是指传播内容中失实部分是否足以让人对有关问题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损性认识。(当然,法官在区分严重的、基本的失实和轻微的、局部的失实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种种情况,完全失实大部分事实失实涉及当事人的事实失实影响性质的事实失实结论失实行为主体失实,完全失实,
7、刘诗昆诉花地杂志案: 1989年4月号花地杂志刊载通讯乐坛色案著名钢琴家刘诗昆入狱前后,几乎通篇造谣:将在文革中深受迫害的刘说成是“纠合一批人马、四处造反批斗的文艺界打砸抢的始作俑者”;说刘以教钢琴为名诱奸女青年;说刘假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向港商索要巨额财物;甚至还说刘贩毒、走私军火、倒卖黄金、拐卖妇女。 其时,已经定居香港的刘诗昆回广州向花地杂志和文章作者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经查,该文章是作者从境外刊物上抄袭来的。在庭审中,被告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文章的真实性。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大部分事实失实,李谷一诉声屏周报案: 1991年,南阳声屏周报刊登了
8、该报记者汤生午撰写的报道:引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正题为“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个中原因”,副题为“她得的不是生理上的病,而是各种因素在她心灵上造成了创伤。”其报道内容主要是韦唯和李谷一之间的争执。 报道发表后,李同声屏周报交涉未果,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定,该报道涉及李的事实共有十件,判定认为失实的是八件。因此,“该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其结论性语言也不能成立”,构成对李谷一的名誉侵害,判决报社和记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涉及当事人失实,有些文章自有主题,主要部分并无差错,但在次要部分却发生了涉及其他当事人的事实失实,对于这一当事人来说,则属
9、于基本内容失实。,如羽毛球教练王文教诉名誉权受侵害案,涉讼报告文学题为体育明星海外大走穴。该文章列举一批著名运动员、教练外流“走穴”的状况,在名单中提到“王文教(羽毛球,现已回国)”,王提出自己并未“走穴”,有关内容失实,法院判决侵权成立。15000字的文章因为10个字而承担了侵权民事责任。,影响性质的事实失实,有的文章,内容有真有误,控方抓住失实的部分指责文章侵权,而辩方则以文章中真实的部分为依据辩解。这就需要考察报道内容的事实出入程度是否影响对问题性质的认识。案例:刘晓庆诉家庭生活报案,结论失实,文章所叙述的事实基本属实,但是文章若概括不当或结论不当。虽然字数未必很多,但这类文字属于对问题
10、性质作出的直接评价,可能对相对方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法理上也属于基本失实。,案例:驻马店制药厂诉名誉权受侵害案,1994年,沈阳一对夫妻因赌博输钱,服了6瓶河南驻马店制药厂生产的“佳静安定片”自杀,却因药性不够而生还。辽沈晚报便在头版刊出夫妻轻生 假药“救命”的消息,某电视台也以大致类似的观点报道。这两家媒体的报道,使得当时正在沈阳药品交易会上推销产品的驻马店制药厂失利,订货量大幅度下降,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而实际上“佳静安定”是一种高效低毒的安眠药,成人半数致死量(以体重50kg计)在56 瓶以上。新闻没有弄清这一情况,而轻率下“假药”结论,完全失实。驻马店制药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1、对两家媒体提起名誉权诉讼。经调解,两家媒体承认侵权,公开更正道歉,分别赔偿损失30万元和35万元,报社承诺在一版更正道歉。,附:报道中下结论需谨慎,随着法制的健全,越来越多的结论必须由专门机构作出,如:认定犯罪和侵权行为,必须由法院判决宣告;各种违法行为,必须由相应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决定;企业法人的成立和撤消,要经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告;交通、医疗、生产等事故的责任,应当由有关的专门部门鉴定;假冒伪劣产品,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作出鉴定。,行为主体失实,即“张冠李戴”传播内容中出现的姓名(名称)或肖像与所实际的行为主体不符。姓名、名称和肖像,都是特定人的标识,把别人的事情说成特定人的事情,即使
12、实有其事,但对于特定人来说,却是完全虚假的,这种情形同样属于严重失实。,案例:刘金茹、谢起超诉陕西工人报侵权案,1994年2月8日陕西工人报刊登的长篇通讯中国国宝恐龙蛋化石大劫难震惊世界的南阳恐龙蛋化石文物被盗掘走私始末一文中,由于图片说明的错误,造成报道失实并侵权而对簿公堂。其经过是:1993年4月6日,陕西省西峡县文化局局长刘金茹奉上级指示,带领文化股长谢起超、文管所长谢宏亮等,到西峡县丹水镇三里庙村调查私挖乱掘恐龙蛋化石的情况。正当刘金茹、谢起超在一个洞里察看出土的恐龙蛋化石时,谢宏亮拍了一张照片。而关于南阳恐龙蛋化石文物被盗掘走私的问题,南阳工人报记者蒋江波写了一篇文章,要在陕西工人报
13、上发表,他得知谢宏亮有照片,就去文管所要了那张工作照,复印后加上文字说明,连同文章一并发给了陕西工人报,就是上面提到的那篇始末。图片说明是这样写的:走私犯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只一句话,就把工作照片中的两位文化工作者履行保护文物职责的行为,变成了“进行罪恶交易”的“走私”行为。法院判定该报道构成侵权,报社和投稿者承担民事责任。,“无可证实”的情形,不少传播内容,属于“无可证实”,当然也“无可证伪”。这样的传播内容在涉及名誉权诉讼时,究竟是让作为被告的传播媒介对内容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还是由原告对内容的失实负举证责任,关系到是由原告还是由被告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学术界
14、有不同意见,实践做法也不一致。是否可以跳出“求证”的视角?,侮辱,侮辱是直接对人的人格实施侵害的行为。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以及影像等其他方式(比如:1988年意见第159条就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侮辱和诽谤的区别,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而侮辱则是否定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诽谤是散布关于特定人不良行为表现的虚假事实,但言辞可能是文明的。侮辱是以粗鄙、下流的词语或图象等符号施加于特定人,而并不需要有具体事实。诽谤既有故意的,也可能有过失的;但侮辱都是故意的(因此,侮辱性词语还可以用作认定行为
15、人具有恶意的根据。),侮辱的方式,辱骂丑化侮蔑猥亵,辱骂,比如:用“非人”的词语:如“猪”、“狗”、“王八蛋”、“垃圾”、“疯狗”等等用特定的受到社会不齿的身份用语:如“婊子”、“恶棍”、“无赖”、“草包”、“贼”、“走狗”等等对于一些特定职业,有些词语也有贬损意味:如“江湖郎中”(医生)、“戏子”(演员) “洋奴”(外资代理)等。案例: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参见相关材料),但语词的所具有的意义和效果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称抢劫犯为强盗、称强奸犯为色狼,称诈骗犯为骗子,一般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丑化,丑化就是通过文字或图象等手段,把相对人
16、的形象描述的可憎、可鄙。,如某文章描写某位记者的“成功之路”,写道: 昔日这哥们腰圆膀粗,倒眉细眼,出言粗鲁哥们暗地里都叫他屠夫。署有此君大名的饭票新闻、邮票新闻,便时不时地见报了,有人视其为非正常的人际关系派生的癌肿,有人则认为他充其量不过是一个不屑一顾的新闻掮客”。这样的描写,无疑通过丑化相对人的形象来侮辱其人格。,侮蔑,侮蔑是把相对人的人格置于常人的人格之下,加以蔑视性的评说。特别表现为以不合时宜的观念评说女性、少数民族、残疾人、体力劳动者等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特定人。案例:于明诉广州日报侵权案(参见相关材料),猥亵,猥亵是以轻佻、挑逗的笔法描写两性关系,不仅格调低下,也具有侮辱相对人的性
17、质。,如1987年,小说林杂志不顾本人的反对,发表XX的初恋,描写一位女作家青年时代的一段恋情。文章作者凭想象,对这段“初恋”作了虚假而轻浮的描绘,什么“狂乱的轻吻”、“软软地扑进了他的怀里”、“男人的冲动再也压抑不住”、“把爱情推向一个崭新的高潮”等等。这位女作家认为该作品严重损害了她的声誉和人格。经过有关方面的调解,小说林杂志公开道歉,比赔偿损失。,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排除,名誉权和表达自由之间需要平衡。对一切损毁名誉的表达,相对人都可以提起诉讼,辩方则可以以各种抗辩手段来予以排除。抗辩包括全面抗辩(免责抗辩)和局部抗辩(减责抗辩)。,全面抗辩,除了真实可以作为抗辩的最有力的理由之外,被认为可
18、以作为全面抗辩的理由还有以下几个:公正评论公众人物特许权,公正评论,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所指向的对象是公共领域的事务。 提出这一抗辩理由的原因是,必须承认公众对于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公共事务,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包括文化艺术作品、科学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费品等,有发表评论的权利。,公正评论三条件:评论的事项和公共事务有关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如报刊报道)立场公正,没有恶意,在这些条件下,即使评论是片面的、偏激的,也不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公正评论”原则体现了在表达与公民人格权之间,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保护,即: 宁可让某些人或机构的名誉偶尔受到诽谤性评论的伤害,而不要使公众因为
19、害怕诽谤诉讼而不敢就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案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侵害名誉案,1991年,北京两位女青年因在国贸所属超市购物时受到工作人员非法搜查而对国贸中心提起名誉权诉讼。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了这一新闻。作家吴祖光在看了这一报道以后,撰写评论文章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在中华工商时报发表。文章批评国贸中心工作人员“恬不知耻”、“居然说出这样的混帐话”、“流露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等。国贸中心法律顾问致函吴,指责员工一文“不仅内容失实、判断错误,并且还使用了辱骂性语言”,并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吴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吴的文章,是从不同角度对不尊重顾客的行为所进行的批评,属正当的舆论监督范畴
20、,不构成对国贸中心的名誉权侵害,驳回其诉讼请求。有学者认为:吴的文章确有用词偏激之处,但按照公正评论原则,这些言辞符合一般公民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愤慨之情,并关乎公众利益,应当被容忍。,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并没有绝对的判断标准。通常而言,它指因其身份、地位、事业成就、或因为与某一特定事件有关而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如著名科学家、作家、明星、官员、社团领袖等社会活动家等。对新闻界来说,公众人物的活动具有“公共兴趣”;另外,许多公众人物还与公共利益有关。,几个相关案件,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1967年“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 2002年“ 沙龙诉国土报案”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
21、日报侵权案”,“萨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时期。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刊登一整版的政治广告 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声援黑人民权运动并寻求资金援助。其文字内容指责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市政当局对民权运动百般镇压和迫害。L.B.萨利文是负责该市警察事务的行政长官,纽约时报这版广告发表后,萨利文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对纽约时报提起诉讼。在州法院的两次审判中,纽约时报均败诉,被判赔偿500000美元,纽约时报遂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4年3月9日对本案做出终审判决,原判被推翻,纽约时报赢得了诉讼。这是一次历史性的判决,
22、它为美国日后的媒介诽谤之诉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 梁宁、范春燕:媒介法教学参考资料,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版(略有改编),萨利文诉纽约时报公司案 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尽管并未明确提及萨利文的名字,但是这则由马丁路德金领衔,64位民权人士联署的政治广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 还是让时任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专员的萨利文很是不满。,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本案涉及
23、的政治广告, 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保护”。即使它的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仍 然应该得到宪法第1修正案的保护,只有这样,“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 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 相信自己的批判并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
24、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诉讼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 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实际恶意”原则,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布伦南法官将此称之为“实际的恶意”原则。,实际恶意原则中的理念,对表达自由和名誉权的重新平衡公共官员:名誉权要受到适当的节制,因为他
25、们关涉到公共利益。公众: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表达权受到强调,“错误的陈述也应该享有呼吸的空间”。媒体:在媒体有关公共事务的表达中,由于媒体的快速和准确之间的紧张关系而造成的失误予以适当的宽容。,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的“公共官员”扩展到“公众人物”。,沙龙诉国土报案,以色列国土报记者本兹曼1991年在一篇题为贝京完全知道沙龙欺骗了他的文章中披露说,在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战争中,时任国防部长的沙龙对贝京总理隐瞒了他的军事意图。沙龙遂以诽谤罪对国土报及本兹曼提起诉讼。1997年11月,特拉维夫地方法院以本兹曼披露内容属实,且无不良动机为由驳回了沙龙的诉讼请求,沙龙
26、随即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2002年2月18日,以色列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三位法官裁定,本兹曼报道动机纯正,对沙龙的诉讼不予支持,驳回了沙龙有关国土报对其进行诽谤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沙龙为此支付约3240美元的诉讼费。,讨论:是否恰当?,大连市民杨某,曾向物价局举报某饭店价格过高,经物价部分查实,决定予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是后来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有市里某官员说情,不处罚了。杨在打给电台的热线电话中批评这位官员干预行政执法。这位官员起诉杨侵害名誉权。法院认为杨“未经核实,直接通过媒体进行传播,造成不良好后果”,侵害了该官员的名誉权,判决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范志毅诉东方体育
27、日报侵权案,案由:2002年6月16日,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上刊出题名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并且表明将进一步关注此事件。7月,范以该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该案件的判决中,我国法院在名誉权纠纷中首次使用“公众人物”概念。判决清晰简短而有力地阐述了一个重要观念: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附:将“公众人物”分类?,在同一个“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名称之下,各人的地位、身份是很不相同的。合理的分类是否有助于更好地处理名誉权和隐私
28、权等案件?自愿的公众人物/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政治公众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特许权,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出诽谤性陈述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绝对特许权:享有绝对特许权的言论可以受到法律的绝对豁免(如议院在议会上发言、诉讼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有限特许权:有条件地予以豁免,我国有关新闻报道特许权的司法解释,解释权利: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义务:报道失实,或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经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例:年闽东日报被控侵权案,年
29、,闽东日报曾以洞房窃案为题报道了某机关宿舍发生的一起盗窃案,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后经法院审理,嫌疑人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报纸又作了报道。当事人起诉前一报道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法院认为:洞房窃案一文所依据的是公安机关的公开职权行为,并未超出侦破事实;且后来又报道了当事人无罪判决,详细叙述了该案的全过程,客观上推翻了洞房窃案一文报道的事实,在社会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局部抗辩,局部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业已更正;新闻源具有相当的权威度;原告名誉原本不佳;原告也有错,传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根据刑法和1998年解释,通过传媒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其特征有三:客观上:制作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贬损他人人格的传播内容主观上:直接故意不但明知虚假事实或贬损他人人格的内容足以造成他人名誉损害,而且具有通过传媒来达到这一目的的行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如:杜融诉民主与法制记者沈涯夫、牟春霖二十年“疯女”之迷诽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