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钟华,第四编 特别程序,第二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熟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和特点。 教学重点、难点: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完成学时:1学时,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概念: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事追究的案件。 (二)意义: 之所以要对未成年人设置与成年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方针、原则、制度与方法,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具有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与心理上的特殊情况:
2、未成年人处于生理与智力的迅速发育阶段,新陈代谢加剧,精力旺盛,心理上处于从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模仿欲与好奇心都比较强,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其行为带有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的盲目性与突发性。,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四、和缓的原则 五、及时迅速的原则 六、全面调查的原则,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一、立案程序的特点 立案时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 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立案报告书通常要写明立案材料的来源、发案
3、的时间、地点、犯罪的事实、现有的证据、立案的依据和初步意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除了上述情况要写清楚,还应当重点写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情况,即出生的准确时间,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一些情况。,二、侦查程序的特点,(一)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二)强制措施的严格限制 (三)相对缓和的讯问方式,三、起诉程序的特点,(一)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 (三)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点 (四)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 (五)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需要注意的情况 (六)一般应将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 (七)轻罪的可以作
4、出附条件不起诉 (八)可诉不可诉的不予起诉,四、审判程序的特点,(一)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二)开庭前准备工作的特点 (三)开庭审理的特点,五、执行程序的特点,1.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应当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未成年罪犯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连同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2.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3.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敦促被收监服刑的未成
5、年罪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以使未成年罪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4.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等制定帮教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适时走访被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的未成年罪犯及其家庭,了解对未成年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情况,以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家庭正确地承担管教责任,为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创造良好的环境。 6.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者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7.对于执
6、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 8.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思考题,1、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条件是什么?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第二十四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掌握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熟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程序规则。 教学重点、难点: 1、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
7、诉讼程序的现实意义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完成学时:1学时,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概述,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概念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和解,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特征 (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刑事纠纷解决方式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能导致不追究或减免刑罚的法律效果,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现实意义,(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被害人利益保护及其诉讼地位的提高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给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悔过自新的机会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利于提高服判率,节省诉讼资源 (四)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第二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一、国外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 二、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发展历程西方国家刑事和解与我国刑事和解的区别:内容宽泛,包括当事人双方和解、第三方调解。,第三节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的具体内容,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案件范围 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三、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程序规则,(一)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启动阶段 (二)刑事公诉案件和解中的权利告知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
9、会商 (四)自愿性、合法性审查 (五)和解协议的制作 (六)和解协议的效力 (七)和解协议的履行,思考题,1、刑事公诉案件和解有何现实意义? 2、根据刑事诉讼法,谈谈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3、刑事公诉案件和解协议对办案机关有怎样的效力?,第二十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客体范围,熟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10、、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现实意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完成学时:1学时,第一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二)特点 1、国际普遍性 2、效率性 3、基本公正性 4、可回转性,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意义,(一)有利于挽回国家巨额经济损失 (二)有利于发挥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效果 (三)有利于追缴境外财产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第二节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
11、围 (一)案件类型 1.贪污贿赂案件 2.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了上述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罪一样重大,才能适用本程序,比如洗钱罪、毒品犯罪案件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这里所谓的“重大案件”: (1)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3)其他重大案件的情形。,(二)适用对象和条件,除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共同前提条件以外,能使用本程序的其他条件还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经过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才可以
12、适用该程序处理违法所得与涉案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客体范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此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非法获取的财物和产生的孳息等收益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等。 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违法所得意见书以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
13、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犯罪地法院和居住地法院在管辖权确定上是平行关系,而不是主辅关系。 当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且可以适用没收程序时,应该向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管辖规定,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法第280 条第1 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取便宜主义原则,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是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还是继续通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检察机关决定申请违
14、法所得没收程序,必须在查明涉案人员充分的犯罪证据后才能去申请启动没收程序。,五、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公告,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6个月。在这6个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进行审理。,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违法所得没收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并采取公开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审判方式进行。 但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申请参加的,人民法院都
15、应当开庭审理。 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转为不开庭审理,但还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除外。,七、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属于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 (2)除此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对于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应该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给参加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八、违法所得没收
16、程序的上诉、抗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定都可以在裁定宣告后五日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九、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回转,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应该启动或恢复普通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即使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归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旦发现生效并执行的没收裁定存在错误,也可以启动对没收裁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确有错误的,启动执行回转程序,能够返还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该及时赔偿。,思考题,1、我国设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何现实意义? 2、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7、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第二十六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掌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熟悉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难点: 1、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 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完成学时:1学时,第一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概述,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与强制医疗诉讼程序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概念与特点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是指对因患有精神疾病并经过法定程序
18、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并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防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特殊保安处分措施。 特点: 1.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 2.强制医疗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不是对精神病人的刑罚。 3.强制医疗具有直接或间接拘束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效果。 4.强制医疗具有防卫社会安全和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的双重目的。,(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概念与特点,概念: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 确定特定精神病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对其实行强制医疗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特点: 1.强
19、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的诉讼程序 2.强制医疗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 3.强制医疗诉讼程序必须借助于鉴定,二、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 立法发展,1.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以前,并不存在立法意义上的强制医疗制度。 2.1997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刑法,在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该项规定太过原则,不仅对强制医疗的条件“在必要的时候”语焉不详,而且在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与实施主体问题上也不无歧义。,第二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1
20、、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3、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第三节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 主要内容,一、强制医疗程序案件的管辖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或者被申请人、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强制医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二、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一)启动的主体 人民检察院是启动强制医疗程
21、序的主体 (二)启动的时点 强制医疗程序最早可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启动, 也可以伴随立案、侦查、起诉的过程而启动。 审判中也可以启动强制医疗诉讼程序。 (三)启动的方式 1.人民检察院申请的启动方式 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依职权的予以启动方式。 (四)强制医疗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在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并作出最终强制医疗决定以前,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为了防止公共安全与不特定人之人身财产权益遭受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紧迫危险,需要对此类精神病人与外界实施暂时性隔离与约束,必要时由公安机关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这在理论上属于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三、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一)合议庭审理 (二)不公开审理 (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四)指派法律援助 (五)事实调查 (六)审理时限:1个月 (七)申请复议程序 (八)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 (九)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思考题,1、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独立性表现在哪里? 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