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 染 病 医 院 建 设 标 准( 仅 供 环 评 工 作 参 考 , 以 正 式 发 文 为 准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传 染 病 医 疗 设 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建 设 的 宏 观 调 控 ,提 高 传 染 病 医 院 工 程 项 目 科 学 决 策 和 建 设 水 平 , 合 理 确 定 和 正 确 掌握 建 设 标 准 , 充 分 发 挥 投 资 效 益 , 制 定 本 建 设 标 准 。第 二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是 为 项 目 决 策 服 务 和 控 制 项 目 建 设 水 平 的 全国 统 一 标 准 , 是 编 制 、 评 估 和 审 批
2、 传 染 病 医 院 工 程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报 告 的 依 据 , 也 是 有 关 部 门 审 查 初 步 设 计 和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建 设 全 过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尺 度 。第 三 条 本 建 设 标 准 适 用 于 传 染 病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区 以 及 传 染 病 后 备 医 院 的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工 程 。传 染 病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的 建 设 ,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关 经 济 建 设 法 规 , 尤 其 是 重 视 贯 彻 包 括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3、 件 应 急 条例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等 在 内 的 相 关 条 例 与 法 规 ,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经济 政 策 。 处 理 好 现 状 与 发 展 , 需 要 与 可 能 以 及 科 学 先 进 与 勤 俭 节 约的 辨 证 关 系 。第 四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的 建 设 , 应 符 合国 家 及 所 在 地 区 城 市 建 设 规 划 、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城 市 防 灾 应急 予 案 的 各 项 要 求 , 并 应 考 虑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卫 生 资 源 , 合 理 组 织 调配 ,
4、避 免 重 复 建 设 或 过 度 集 中 。现 有 传 染 病 医 院 或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以 及 传 染 病 后 备 医 院的 改 扩 建 应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设 施 , 并 应 考 虑 新 旧 部 分 的 有 机 组 合 以 及改 扩 建 中 必 要 的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第 五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设 , 应 根 据 需 要 与 可 能 一 次 或 分 期 建 设 ,当 分 期 建 设 时 , 应 进 行 院 区 总 体 规 划 , 预 留 后 期 卫 生 安 全 防 护 措 施的 建 设 条 件 。第 六 条 综 合 性
5、 医 院 中 新 增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 应 根 据 院 区 具 体 条 件 ,合 理 平 衡 需 要 与 可 能 ; 对 院 区 内 已 有 传 染 病 设 施 进 行 改 扩 建 , 应 按上 述 要 求 进 行 评 估 。第 七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设 ,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方 便 患 者 的 原 则 。应 在 满 足 各 项 医 疗 基 本 要 求 的 同 时 , 为 患 者 提 供 良 好 就 医 条 件 , 并应 为 医 护 人 员 创 造 卫 生 、 安 全 、 便 捷 的 工 作 环 境 , 做 到 功 能 合 理 、流 程 科 学 、 安 全
6、 卫 生 、 经 济 合 理 。第 八 条 除 执 行 本 建 设 标 准 外 , 传 染 病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染 病 区 的 建 设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与 定 额 指 标 的 规定 。第 二 章 建 设 规 模 与 项 目 构 成第 九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及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的 建 设 规 模 应 根据 所 在 地 区 , 城 市 规 模 与 等 级 , 医 院 服 务 半 径 与 服 务 人 口 , 依 据 流行 病 学 调 查 及 传 染 病 防 治 的 实 际 需 求 以 及 拟
7、建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的 经 济发 展 水 平 、 现 有 可 利 用 卫 生 资 源 等 因 素 综 合 分 析 确 定 , 并 应 纳 入 当地 医 疗 机 构 设 置 统 一 规 划 。第 十 条 传 染 病 病 床 数 的 设 置 , 城 市 按 照 非 农 业 人 口 1.2-1.5 床/万 人 , 农 村 按 照 总 人 口 0.5 床 /万 人 计 算 。第 十 一 条 根 据 所 在 城 市 人 口 规 模 , 传 染 病 医 院 和 综 合 医 院 内独 立 传 染 病 区 的 建 设 规 模 均 按 床 位 计 算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设 规 模 分 为60
8、床 以 下 、 100 床 、 200 床 、 300 床 及 600 床 , 宜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 。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模 表 1类别 人口数 病床规模(床)50 万人以下 6050-100 万人 100100-200 万人 200200-400 万人 300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非农业人口)400 万人 60030 万人口以下 1230-50 万人 2050-100 万人 30县级(总人口)100 万人口以上 40第 十 二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日 门 诊 量 与 编 制 床 位 数 的 比 例 一 般 为0.5: 1, 当 需 接 受 本 地 其 他 综 合
9、性 医 院 传 染 科 门 诊 转 诊 的 患 者 时 , 比例 应 适 当 降 低 。第 十 三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病 种 比 例 可 按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40%、 消 化道 传 染 病 40%, 其 他 类 型 传 染 病 20%分 区 设 置 。第 十 四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配 套 设 施 应 根 据 相 应 的 建 设 规 模 合 理确 定 , 主 要 包 括 蒸 汽 热 水 锅 炉 房 、 变 配 电 间 、 医 疗 气 体 站 房 、 洗 衣房 、 污 水 处 理 站 , 在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应 建 立 集 中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焚 烧 炉 ,
10、承 担 医 院 医 疗 废 弃 物 的 焚 烧 。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应 尽 量 利 用 医 院 内 原 有 设 施 或 与 院 区内 其 他 单 位 合 建 。 传 染 病 区 的 污 废 水 应 进 行 单 独 消 毒 、 无 菌 处 理 后排 入 医 院 总 排 水 系 统 。医 疗 废 弃 物 焚 烧 炉 应 根 据 医 院 规 模 、 日 处 理 量 大 小 以 及 院 区 用地 等 具 体 条 件 , 选 择 在 院 区 内 建 设 或 在 院 区 外 建 设 。 当 在 院 区 内 建设 时 , 应 建 在 院 区 下 风 向 一 侧 ; 当 建 在 院
11、区 外 时 , 应 配 置 专 用 密 闭运 输 车 辆 。第 三 章 建 筑 面 积 指 标第 十 五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中 急 诊 部 、 门 诊 部 、 住 院 部 、 医 技 科 室 、后 勤 保 障 系 统 、 行 政 管 理 和 院 内 生 活 用 房 等 子 项 设 施 的 床 均 建 筑 面积 指 标 , 宜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m2/床 ) 表 2建 设 规 模 ( 床 位 数 ) 12-30 床 40 床 60 床 100-500床600 床建 筑 面 积 指 标 40 45 50 70 80注 : 1.表 中
12、 所 列 指 标 是 保 证 医 院 正 常 运 转 的 最 低 建 筑 面 积 指 标 。 具 体 项 目 可 根 据 收 治的 传 染 病 医 院 等 级 , 收 治 患 者 传 染 病 类 别 , 根 据 需 要 和 可 能 并 报 有 关 部 门 核 实 批 准 。2.综 合 医 院 内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可 参 照 上 述 指 标 , 但 应 扣 除 与 院 区 其 他 部 份 共 用 部 份 包 括保 障 系 统 主 要 医 技 科 室 , 行 政 管 理 等 面 积 。第 十 六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各 组 成 部 分 用 房 在 总 建 筑 面 积 所 占 的 比例
13、宜 符 合 表 3 的 规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各 类 用 房 占 建 筑 面 积 的 比 例 ( %) 表 3门 、 急 诊 部 14住 院 部 42医 技 科 室 19保 障 系 统 10行 政 管 理 7院 内 生 活 8注 : 1.使 用 中 在 不 突 破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前 提 下 可 根 据 地 区 和 医 院 的 实 际 需 要 作 适 当 调整 。2.医 疗 区 内 一 般 不 安 排 生 活 设 施 , 如 确 实 需 要 , 应 在 医 疗 区 外 就 近 安 排 。3. 传 染 病 医 院 与 综 合 医 院 相 比 , 门 诊 量 与 急 诊 量 较 小
14、 , 但 要 求 面 积 、 空 间 适 当 放 大 。医 技 部 门 一 般 结 合 专 业 需 求 配 置 , 可 参 照 综 合 性 医 院 调 整 。第 十 七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应 设 置 手 术 室 , 手 术 室 间 数 按 照 每 100病 床 设 置 1 间 。第 十 八 条 直 辖 市 、 省 会 城 市 、 地 级 市 的 传 染 病 医 院 应 设 置ICU 病 床 , 具 体 设 置 比 例 宜 符 合 表 4 的 规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 病 区 ) ICU 病 床 设 置 规 模 表 4类别 非农业人口 病床规模 ICU 病床占医院总 病床%50 万
15、人以下 60 450-100 万人 100 4100-200 万人 200 5200-400 万人 300 5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400 万人 600 6第 十 九 条 直 辖 市 、 省 会 城 市 的 传 染 病 医 院 应 设 置 负 压 病 房 ,具 体 设 置 比 例 宜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 病 区 ) 负 压 病 房 设 置 规 模 表 5类别 非农业人口 每医院负压病房数量150 万人以下 4150-250 万人 8250-350 万人 12直辖市、省会城市350 万人 20第 二 十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内 如 设 置 疾 病 予 防
16、监 测 控 制 , 院 内 交 叉感 染 科 室 , 应 按 编 制 内 每 位 予 防 监 测 工 作 人 员 9m2配 置 。第 二 十 一 条 设 有 研 究 所 的 传 染 病 医 院 , 应 按 编 制 内 的 每 位 专职 科 研 人 员 另 行 增 加 科 研 用 房 的 建 筑 面 积 , 并 应 根 据 需 要 建 设 与 研究 所 任 务 相 适 应 规 模 及 实 验 动 物 等 级 的 中 间 实 验 动 物 房 。第 四 章 传 染 病 医 院 选 址第 二 十 二 条 新 建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应 远 离 人 口
17、密 集 区 域 。二 、 应 选 择 城 市 交 通 比 较 方 便 地 段 , 以 利 病 人 就 诊 治 疗 。三 、 应 选 择 比 较 平 坦 , 地 势 较 高 , 地 基 良 好 地 段 。四 、 应 选 择 附 近 有 比 较 完 善 市 政 公 用 系 统 的 区 域五 、 应 远 离 易 燃 、 易 爆 及 有 害 气 体 生 产 、 贮 存 场 所 。六 、 应 远 离 食 品 和 饲 料 生 产 、 加 工 、 贮 存 , 家 禽 、 家 畜 饲 养 、产 品 加 工 等 企 业 。七 、 应 远 离 幼 儿 园 、 学 校 等 人 员 密 集 的 公 共 设 施 或 场
18、 所 。八 、 传 染 病 医 院 选 址 应 特 别 注 意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 除 防 止 外 环 境对 院 区 干 扰 外 , 尤 其 注 重 院 区 污 、 废 水 排 放 , 医 疗 废 弃 物 等 处 置 ,保 证 周 围 环 境 的 卫 生 安 全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综 合 医 院 内 设 置 独 立 传 染 病 区 时 , 传 染 病 区 与医 院 其 他 医 疗 用 房 的 卫 生 间 距 应 大 于 30m, 传 染 病 区 应 设 有 相 对 独立 的 主 入 口 。第 五 章 规 划 布 局 与 建 设 用 地第 二 十 四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及
19、综 合 医 院 传 染 病 病 区 总 体 规 划 与 建设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必 须 坚 持 科 学 合 理 , 节 约 用 地 的 原 则 , 并 满 足 卫 生 隔 离 要求 ;二 、 满 足 基 本 功 能 需 要 的 同 时 , 适 当 考 虑 未 来 发 展 。 必 要 时 ,还 应 适 当 度 考 虑 适 应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时 期 紧 急 扩 展 用 地 的 需要 ;三 、 合 理 确 定 功 能 分 区 , 科 学 组 织 人 流 物 流 , 做 到 洁 污 分 区 、切 断 传 染 途 径 、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20、。四 、 根 据 不 同 地 区 自 然 气 候 条 件 , 采 用 合 理 的 布 局 方 式 。 应 使主 要 建 筑 物 有 良 好 朝 向 , 保 证 建 筑 物 间 距 应 满 足 卫 生 、 日 照 、 采 光 、通 风 、 消 防 等 要 求 。第 二 十 五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总 平 面 , 应 根 据 地 形 地 势 、 院 区 用地 范 围 合 理 规 划 、 布 置 。 在 保 证 使 用 功 能 与 传 染 病 防 护 隔 离 卫 生 安全 的 前 提 下 建 筑 物 应 合 理 组 合 ,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 后 勤 保 障 部 门 宜设 在 使
21、 用 负 荷 中 心 。第 二 十 六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急 诊 部 、 门 诊 部 、 住院 部 、 医 技 科 室 、 后 勤 保 障 系 统 以 及 行 政 管 理 和 院 内 生 活 用 房 等 7项 。 新 建 传 染 病 医 院 床 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不 应 超 过 表 6 的 规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 病 区 )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 m2/床 ) 表 6建 设 规 模 ( 床 位 数 ) 12-30 床 40 床 60 床 100-500床600 床建 设 用 地 指 标 130 130 130 125 120注 : 1
22、.表 中 指 标 为 传 染 病 医 院 七 项 基 本 建 设 内 容 所 需 的 最 低 用 地 指 标 。 当 规 定 的 指标 确 实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时 , 可 按 不 超 过 11m2/床 指 标 增 加 用 地 面 积 , 用 于 传 染 病 予 防 监 测 ,科 学 研 究 用 房 建 设 及 满 足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时 期 紧 急 扩 展 用 地 的 需 要 。2.表 中 指 标 包 括 必 要 的 隔 离 警 戒 用 地 。第 二 十 七 条 医 院 入 口 处 应 布 置 足 够 量 的 急 救 车 及 小 型 汽 车 停车 位 。 停 车
23、 数 量 应 按 当 地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停 车 场 内 应 按 院 外 院 内 车辆 分 区 布 置 停 车 位 。烈 性 传 染 病 医 院 应 按 卫 生 部 门 要 求 在 院 区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置 专 门的 出 入 汽 车 冲 洗 消 毒 站 , 消 毒 站 场 应 设 在 院 区 之 外 , 其 用 地 和 面 积由 市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第 二 十 八 条 新 建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筑 密 度 宜 为 25% 30%, 绿 地率 不 低 于 35%, 改 扩 建 传 染 病 医 院 建 筑 密 度 不 宜 超 过 35%, 绿 地
24、率 不应 低 于 35%。第 六 章 建 筑 标 准第 二 十 九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 传 染 病 区 的 建 设 , 应 贯 彻 适 用 、 经济 、 卫 生 安 全 的 原 则 。 建 筑 标 准 应 区 别 不 同 地 区 气 候 条 件 , 不 同 规模 等 级 以 及 当 地 经 济 条 件 合 理 确 定 。第 三 十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 污 染 病 区 应 以 多 层 建 筑 为 主 , 在 用 地特 别 紧 张 的 地 区 方 可 建 高 层 。 在 规 模 小 , 用 地 允 许 情 况 下 也 可 考 虑采 用 单 层 建 筑 。第 三 十 一 条 门 诊
25、楼 、 医 技 楼 、 病 房 楼 等 , 当 为 多 层 建 筑 时 ,宜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结 构 , 当 为 单 层 建 筑 时 , 亦 可 采 用 砖 混 结 构 ,但 应 采 取 抗 震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筑 装 修 与 环 境 设 计 , 应 结 合 患 者生 理 、 心 理 特 点 , 以 及 当 地 民 俗 特 点 , 做 到 色 彩 明 亮 , 线 条 简 洁 ,防 止 积 垢 , 便 于 清 洁 , 有 利 消 毒 。第 三 十 三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建 筑 物 围 护 结 构 与 屋 面 、 外 窗 应 使
26、用气 密 性 、 防 水 构 造 良 好 的 产 品 , 门 、 墙 角 及 走 廊 双 侧 及 转 角 处 , 应采 取 防 碰 撞 措 施 。医 院 主 要 通 道 以 及 卫 浴 间 应 按 照 无 障 碍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第 三 十 四 条 门 诊 部 、 急 诊 部 、 医 技 科 室 、 住 院 部 等 医 疗 业 务用 房 室 内 装 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顶 棚 便 于 清 扫 、 防 积 尘 , 照 明 应 采 用 防 眩 光 吸 顶 灯 。二 、 内 墙 墙 体 应 选 用 不 、 难 燃 、 耐 撞 、 无 污 染 材 料 , 墙 体 安装
27、 应 牢 固 ; 涂 料 、 壁 纸 要 选 用 擦 洗 方 便 的 产 品 。手 术 室 内 墙 应 采 用 耐 擦 洗 , 难 结 污 、 易 清 洗 、 耐 腐 蚀 的 材 料 ,阴 阳 角 接 缝 处 应 设 大 弧 度 , 以 免 积 灰 。放 射 科 , X 线 CT 机 房 等 应 采 取 射 线 防 护 措 施 , 采 用 相 应 厚 度铅 板 或 实 心 砖 墙 , 双 面 抹 含 钡 砂 浆 保 护 层 , 设 铅 板 夹 芯 门 及 铅 玻 璃观 察 窗 。三 、 病 房 走 廊 、 病 房 内 等 患 者 通 行 的 楼 、 地 面 应 选 用 防 滑 地面 材 料 。
28、四 、 病 房 卫 生 间 及 备 餐 间 、 污 物 间 应 选 用 防 滑 地 面 材 料 。五 、 传 染 病 医 院 及 综 合 医 院 传 染 病 病 区 应 建 设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污 水 的 排 放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第 七 章 医 院 设 备第 三 十 五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 综 合 医 院 传 染 病 区 的 设 备 配 置 ,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一 、 一 般 医 疗 设 备 的 配 置 , 可 参 照 综 合 医 院 医 疗 器 械 装 备 标准 ( 试 行 ) 和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标 准 ( 试
29、 行 ) 的 规 定 执 行 。二 、 大 型 、 精 密 、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 应 根 据 医 院 的 具 体 服 务 内 容 ,承 担 的 任 务 与 需 要 , 依 据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和 应 急 防 疫 规 划 的 要 求 。 综合 当 地 经 济 水 平 合 理 配 置 。第 三 十 六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内 医 用 家 具 的 装 备 , 可 参 照 综 合 医院 装 备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十 七 条 传 染 病 院 应 配 置 与 其 建 设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通 讯 系 统 。配 置 必 要 的 移 动 电 话 。第 三 十 八 条 传 染
30、 病 医 院 应 配 置 与 其 建 设 规 模 和 管 理 工 作 相 适应 的 计 算 机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 大 型 设 施 应 纳 入 楼 宇 自 动 化 及 图 文 传 输系 统 。传 染 病 医 院 应 设 置 闭 路 电 视 系 统 。 考 虑 隔 离 区 与 限 制 区 之 间 的电 讯 连 络 , 有 条 件 时 可 设 置 探 视 廊 , 病 房 宜 配 置 对 讲 系 统 。第 八 章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第 三 十 九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投 资 估 算 ,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规 定编 制 。 在 评 估 或 审 批 可 行 性
31、研 究 报 告 时 , 急 诊 部 、 门 诊 部 、 住 院 部 、医 技 科 室 等 设 施 的 平 均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 可 参 照 建 设 地 区 相 同 建 筑 等级 标 准 和 结 构 形 式 住 宅 平 均 建 筑 造 价 的 1.5 2 倍 确 定 。 有 特 殊 功 能有 要 求 的 建 筑 物 如 负 压 病 房 , 重 症 监 护 室 , 手 术 室 , 放 射 检 查 等 功能 用 房 , 其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可 按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提 高 。第 四 十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设 工 期 , 可 参 照 表 7 的 指 标 确 定 。
32、传 染 病 医 院 的 建 设 工 期 表 7建 设 规 模 60 床 -200 床 300-400 床 500 床 -600 床工 期 12 月 18 月注 : 1.寒 冷 地 区 可 适 当 延 长 建 设 工 期 , 但 不 应 大 于 50 天 。2.建 设 工 期 是 指 自 建 设 前 期 工 作 结 束 ,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并 正 式 开 工 至 竣 工 验 收止 的 时 限 。第 四 十 一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的 消 耗 , 可 参 照 表 7 的指 标 确 定 。传 染 病 医 院 每 平 方 米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消 耗 参 考
33、指 标 表 7材 料结 构 类 型 钢 材 (kg) 水 泥 (kg) 木 材 (m3)框 架 50 60 230 260 0.03 0.04砖 混 25 30 170 200 0.03 0.04第 四 十 二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工 作 人 员 的 编 制 按 卫 生 部 有 关 组 织 编制 规 定 确 定 , 可 参 照 下 列 条 款 :一 、 临 床 编 制 , 按 病 床 与 工 作 人 员 之 比 为 基 数 计 算 : 200 400床 为 1: 1.4 1.5, 500 800 床 为 1: 1.6 1.7;二 、 院 内 科 研 人 员 的 编 制 , 按 照 卫 生
34、部 的 有 关 规 定 另 外 增 加 ;三 、 根 据 医 疗 单 位 的 特 点 , 在 编 制 总 数 以 外 , 另 增 相 应 机 动 编制 , 以 解 决 传 染 病 预 防 监 测 、 院 内 交 叉 感 染 监 测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需 要 。机 动 编 制 所 占 的 比 例 , 按 照 卫 生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传 染 病 医 院 的 经 济 评 价 , 应 按 国 家 现 行 的 建 设 项 目 经济 评 价 方 法 与 参 数 的 规 定 执 行 。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
35、马,宰相肚里能撑船。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
36、是不离不弃。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这件事情告诉
37、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
38、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