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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114796 上传时间:2018-06-12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1.6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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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性质、作用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以及责 任险国际货运代理的发展方向 (自学)国际货运代理相关法规(自学),教学内容,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FIATA,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Associations de Fransitaires et Assimiles,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1926年5月31日,16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在奥地利

2、首都维也纳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国际性的非政府货运代理行业组织,FIATA已发展成为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影响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全球150个国家和地区的4万多家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和1 000万名左右的货运代理物流从业人员。,“所谓的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指的是所有和货物的运输(即采用单一的模式或多式联运模式所完成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及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或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还包括物流服务,即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应用于货物的运输、处理和储存及

3、实质上的整体供应链管理之中。所有这些服务,都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量身定做,灵活运用。”,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定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合同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我国1998,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1、货物运输关系人的代理人,代表发货人,代表收货人,代表承运人

4、,2、独立经营人身份(无船承运人),1、专业性强2、单证繁杂3、涉及面广4、人才和信息要求高,三、国际货运代理经营的特点,四、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1.组织协调作用2.开拓控制作用3.中间人作用 4.顾问作用 5.提供专业化服务 6.提供特殊服务 7.费用及服务具有竞争力,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一、以服务对象分类(一)国际货运代理为托运人服务,(二)国际货运代理为海关服务,(三)国际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四)国际货运代理为班轮公司服务,(五)国际货运代理为航空公司服务,二、以服务作用分类(1)顾问 (2)组织者 (3)进出口代理(4)转运代理(5)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务 (6)经营人提供

5、多式联运服务 (7)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及责任保险,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和除外责任 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一)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如运输费、仓储费、港杂费、报关报检费等;(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

6、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4)披露委托人、第三人;(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6)协助、保密。,(二)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1)检查货物、文件权;(2)拒绝运输权;(3)收取运费、杂费权;(4)取得赔偿权,运输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前,托运人可单方中止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在此情况下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赔偿;(5)货物留置权。(6)货物提存权。,(1)及时安全运送货物义务;(2)选择合理运输路线义务;(3)发送到货通知义务;(4)妥善保管货物义务。,(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总体上来说,责任范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国

7、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第二种情况,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未按指示交付货物;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报关有误;运往错误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浙江兴盛贸易公司于1997年委托速达货代公司办理一批仿皮派克出口美国纽约的订舱事宜,在订舱委托书右上方书”走小陆桥”,指装台湾长荣船,并附长荣公司编号为EMC1127号的该批货物上海至纽约

8、协议运价确认书.速达货代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向长荣公司订舱,并附长荣公司的运价确认,但速达货代公司在向长荣公司递交的订舱委托书上未注”小陆桥”.事后,长荣公司以全水路方式将货物从上海运往纽约.货到纽约,收货人向浙江兴盛贸易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兴盛贸易公司违反贸易合同规定,未采用小陆桥运输方式,而是全程水路直达,不但延长了运输时间,还延误了销售时机,提出退货.兴盛公司为减少损失,最终以合同半价的条件与对方达成协议,造成损失21,486.6美元.兴盛公司认为,本案损失是作为速达货代公司代理过失所致,在向速达货代公司追偿遭拒后,于1998年9月20日一纸诉讼将速达货代公司告到法院.速达货代公司以兴盛贸易公

9、司拒付运费为由,在次年6月1日提出反诉,主张3,589美元的运费返还.,细分的话:,(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3)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 (4)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从国际货运代理的传统地位讲,作为代理人负责代发货人或货主订舱、保管货物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受货主的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内部关系上,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享有代理人的权利,承担代理人的

10、义务。,(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海里外的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案例】,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这一主张似乎有道理。然而根据FIA

11、TA关于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评析】,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 他与客户接洽的是服务的价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续费。,(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

12、,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现部分服装已湿损。请问:收货人应该如何处理该事件?,【案例】,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当然,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评析】,报关权的国际货运代理在替客户报关时应遵守海关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当局及时、正确、如实地申报货物的价值、数量和性质,以免政府遭受税

13、收损失。同时,如报关有误,国际货运代理将会受到罚款的惩罚,并难以从客户那里得到此项罚款的补偿。,(3)国际货运代理对海关的责任。,2004年1月,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收货人)委托某船代(简称船代)代理报关一船进口化工品(4,900吨混合芳烃).船舶靠卸前,船代的报关主管与收货人就物品名就商检公司检验项目进行了书面确认,收货人书面确认给船代的货物名称是”混合芳烃”.船舶靠卸后,商检公司出具中注明的品名也是”混合芳烃”,而且注明了芳烃含量为76%,苯的含量为59%.船代将商检传真给收货人并与其电话联系,请其告知相应的税号,对方口头告知:就按证书所列品名”芳烃混合物”对应的那一类税号进行申报

14、.于是,船代报关主管就按照”芳烃混合物” 的品名在海关税则上查找出对应的税则号码为”27075000”(该税号对应的暂定税率为3%),同时还看到税则内该品名税号对应的补充说明中特别规定了芳烃含量必须在65%以上,这与上注明的芳烃含量为76%非常一致,于是船代现场报关员按此税号于1月9日向高揽海关进行了申报.,高栏海关关员接单后于1月12日审价时向船代报关员提出该税号可能不对,因为该货物成分中苯的含量超过50%,应按品名”粗苯”及其对应的税号27071000和税率6%进行申报,船代人员马上与收货人反映情况后,向海关关员表示同意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更改,并咨询是否需要船代再填单申请更改税号,关员告知由

15、他们接完单后在通关科内部更改税号就行了,所以船代人员也就没有再重视此问题.之后两天当中海关关员还就该票货物价格问题与船代沟通,船代也进一步与收货人沟通,还请收货人提供了相关价格证明给海关关员审核,一切显得和其他报关过程一样征程.可到1月14日,高栏海关通关科突然移交此问题给缉私科处理.先调查船代,取证;而后,收货人来协助调查,并否认曾就此税号问题向船代口头确认过.4月,收货人提出退运出境,海关要求交纳52万保证金方可退运,结果收货人与船代各出一半,货物得到退运.过后,海关向船代提出处罚.,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多是指对装卸公司、港口当局等参与货运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赔所承担的责任。这类索赔可分

16、为两大类:一是第三人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损失。,(4)国际货运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三)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又称免责,系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国际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一样

17、享有除外责任,对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规定了17项免责事由。,包括以下7个方面:(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7)不可抗力所致。,案情原告:某货运代理上海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天津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天津公司)被告:某集装箱运输香港公司(以下简称运输香港

18、公司),案例练习,2007年1月30日,亚洲52有限公司将货物交由原告的天津分公司运输。原告的天津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货物交由被告运输天津公司承运,约定全程海运费为3,491美元。被告运输天津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了以被告运输香港公司为抬头的提单。同年2月3日,货物从天津运至上海,在上海转船。2月28日,被告运输天津公司告知原告的天津分公司货物仍滞留在上海洋山港。3月2日,亚洲52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表明若货物未能在3月15日前送抵以色列客户仓库,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将全部由原告承担。由于收货人对交货期限有严格要求,原告在向被告运输天津公司支付了天津至上海的800美元海运费后,将货物提出并委

19、托以星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将货物以空运方式运往以色列。原告支付空运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31,800元。,原告认为,其所产生的运费损失系因两被告迟延转运货物所致,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运费损失人民币331,80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运输天津公司辩称,其系承运人被告运输香港公司的代理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运输香港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并未就货物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自行委托空运所产生的费用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运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也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2.有

20、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4.经营海上货代的注册资本最低500万人民币5.经营航空货代的注册资本最低300万人民币6.经营陆运货代或国际快递的注册资本最低200万人民币,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错误与遗漏,仓库保管中的疏忽,货损货差责任不清,迟延或未授权发货,(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主要方式,货运代理的有限责任保险,货运代理的完全法律责任保险,货运代理的最高责任保险,货运代理的集体保险制度,(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主要渠道,商业保险公司,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联运保赔协会,委托保险经纪人,TT CLUB,AGF-CAMAT,(四)国

21、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2.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3.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货运代理的损失;4.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例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5.蓄意或故意行为,例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引起的损失;6.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产生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7.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8.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9.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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