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 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公示方式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市场监管处的意见,明码标价方式必须是在墙上悬挂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同时要备有价格手册以便于详细查询。倡导使用电子触摸屏或登录在网络上,方便查询。二、公示价格已实行申报、备案价格的地区,必须填写申报、备案的价格。没有实行申报、备案的地区, 暂时可以填写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待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后,再填写申报、备案的价格。申 报、 备案的项目和价格,逐步实行在价格信息网上统一发布并实时更新。三、关于明码标价内容的有关问题在其它相关信息一栏中,部分内容因相关企业没有落实而无法填写;,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后,可以暂不填写无法确定的内容,但相关企业落实后,应尽快填写有关的内容。如物业公司收费标准、通信运营商的名称。各地在接到黑龙江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后,要立即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本地的商品房经营者。要按黑龙江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规范商品房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方式和内容;同时要摸清本地商品房经营者、正在销售的楼盘项目等方面的底数,上述规范和摸底工作要在五月底前完成,省局将于 6 月份在全省部署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届时, 对于不按黑龙江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明码标价的经营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