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2014】20 号) 、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 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机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第三条 申请
2、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注销前需经批准的;(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共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
3、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公告期为 45 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第五条 企业公告期间内,有关厉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第六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登记材料:(一) 申请书 ;(二)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
4、人授权委托书;(三)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保函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结算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 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第七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予以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一) 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书面(电子或
5、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二) 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的决定;(三) 对符合版办法规定,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第八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厉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8 月 2 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册登记办法(实行) 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