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
2、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3、使用。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
4、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
5、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1987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项别号 项 别 种别号 种 别 强检形式 强检范围及说明省所是否建标(1) 竹木直尺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竹木直尺,不得有裂纹、弯曲,二端包头必须牢固紧附尺身,刻线应清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未建标(2) 套管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量罐容积的测量。 未建标
6、(3) 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长度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安全距离的测量。 已建标(4) 带锤钢卷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计算罐中液体介质高度的测量。 已建标1 尺 (5) 铁路轨距尺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铁路轨距水平、垂直距离安全参数的测量。 未建标2 面积计 (6) 皮革面积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皮革面积的测量。 未建标3 玻璃液体温度计 (7) 玻璃液体温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以液体容积结算时进行的温度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易燃、易爆工艺过程中温度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婴儿保温箱、消毒柜、血库等温度的测量。已建标4 体温计 (8)体温计:玻璃体温计、其他体
7、温计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中的玻璃体温计,汞柱显像应清楚鲜明,刻线应清晰,汞柱不应中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使用。周期检定用于医疗卫生:人体温度的测量。未建标5 石油闪点温度计 (9)石油闪点温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石油产品闪点温度的测量。已建标6 谷物水分 (10) 谷物水分测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水分的测量。 未建标测定仪 定仪7 热量计 (11) 热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燃料发热量的测量。未建标(12) 砝码 周期检定 见天平项 已建标(13) 链码 周期检定 见皮带秤项 未建标(14) 增砣 周期检定 见台秤、案秤项 已建标8 砝码(15) 定量砣 周期检定 见
8、杆秤、戥秤项 未建标9 天平 (16) 天平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及涉及商品定等定价质量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有害物质样品质量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质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质量的测量。已建标(17) 杆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未建标(18) 戥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和用于医疗卫生:药品的称重。 未建标(19) 案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已建标(20) 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已建标(21) 地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已建标(22) 皮带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未建
9、标(23) 吊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已建标(24) 电子秤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用于安全防护:车辆轮、轴载的称重。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的称重。已建标(25) 行李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包裹、行李的秤重。 已建标(26) 邮政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信函、包裹的秤重。 已建标10 秤(27) 计价收费专用秤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包裹、行李的称重。 已建标(28) 售粮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粮食的称重。 未建标(29) 定量包装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已建标11 定量包装机 (30) 定量灌装机 周期检定
10、用于贸易结算:商品定量包装量值的测量。 未建标12 轨道衡 (31) 轨道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 未建标13 容量器 (32) 谷物容量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谷物收购时定等定价每升重量的测量。 未建标计量罐、计量罐车 (33) 立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已建标(34) 卧式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 已建标(35) 球形计量罐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气体容积的测量。 已建标(36)汽车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已建标(37)铁路计量罐车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容积的测量。未建标14(3
11、8) 船舶计量舱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液体或固体容积的测量。 未建标15 燃油加油机 (39) 燃油加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成品油容积的测量。 已建标16 液体量提 (40) 液体量提只 作 首 次 强 制 检 定 。 使 用 中 的 液 体 计量 提 , 口 部 应 平 整 光 滑 , 壳 体 应 平 坦 ,整 体 无 变 形 ,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准使 用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商品容积的测量。未建标17 食用油售油机 (41) 食用油售油机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食用油的称重。 未建标18 酒精计 (42) 酒精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
12、酒精含量的测量。 未建标19 密度计 (43) 密度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密度的测量。 未建标20 糖量计 (44) 糖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制糖原料含糖量的测量。 未建标21 乳汁计 (45) 乳汁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乳汁浓度和密度的测量。 未建标22 煤气表 (46) 煤气表:工 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 用于贸易结算:煤气(天然气)用量的测量。 已建标业用煤气表,生活用煤气表期限不得超过 6 年(口径为 15-25mm)、4 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23 水表 (47)水表:工业用水表,生活用水表周期检定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3、6 年(口径为 15-25mm)、4 年(口径25-50mm),到期轮换。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如:冷水表、热水表)。已建标(48) 液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液体流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排放污水的监测。 未建标(49) 气体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气体流量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医用氧气瓶氧气流量的测量。 已建标24 流量计(50) 蒸气流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蒸汽流量的测量。 未建标(51) 压力表 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1、锅炉主气缸和给水压力部位的测量;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的测量;3、发电机、气轮机油压及机车压力的测量;4、医用高压灭菌器、高压
14、锅压力的测量;5、带报警装置压力的测量;6、密封增压容器压力的测量;7、有害、有毒、腐蚀性严重介质压力的测量。(如:弹簧管压力表、电远传和电接点压力表)已建标(52) 风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矿井中巷道风压、风速的测量。(如:矿用风压表、矿用风速表) 未建标25 压力表(53) 氧气表 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1、在灌装氧气瓶过程中氧气监控压力的测量;2、在工艺过程中易爆、影响安全的氧气压力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医院输氧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和供氧装置上氧气压力的测量。已建标26 血压计 (54) 血压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已建标(55) 血压表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
15、生:人体血压的测量。 已建标27 眼压计 (56) 眼压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眼压的测量。 未建标28 出租车计价表 (57) 出租车计价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汽车计价里程的测量。 已建标29 测速仪 (58) 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机动车行驶速度的监测。 已建标30 测振仪 (59) 振动监测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机械、电气等设备和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振源的监测。 未建标(60)单项电能表:工业用单项电能表和生活用单项电能表。周期检定只作首次检定,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 年(单宝石轴承)、10 年(双宝石轴承),到期更换。用于贸易结算:用电
16、量的测量。已建标(61) 三项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已建标31 电能表(62) 分时记度电能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用电量的测量。 未建标(63) 电流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未建标32 测量互感仪(64) 电压互感器 周期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作为电能表的配套设备,对用电量的测量。 未建标(65) 绝缘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绝缘电阻值的测量。 已建标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66) 接地电阻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电气设备、避雷设施等接地电阻值的测量。 已建标34 场强计 (67) 场强计
17、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空间电磁波场强的测量。 未建标35 心、脑电图仪 (68) 心电图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心电位的测量。 已建标(69) 脑电图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脑电位的测量。 未建标(70) 照射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用于医疗卫生和用于环境监测:电离辐射照射量的测量。 未建标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71) 医用辐射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进行辐射诊断和治疗。(如:医用高能电子束辐射源、X 辐射源、 辐射源) 已建标(72) 射线监测仪 周期检定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射线剂量的测量。(如:、x、 辐射防护仪、环境监测
18、用 X、 空气吸收剂量仪、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计。)未建标(73) 照射量率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射线照射量率的测量。 未建标(74) 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污染表面活度的测量。 未建标37 电离辐射防护仪(75) 个人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剂量的测量。 未建标38 活度计 (76) 活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医疗卫生:以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核素活度的测量。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放射性核素活度的测量。未建标(77) 激光能量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能量的测量 未建标(78) 激光功率计 周期检
19、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功率的测量。 未建标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79) 医用激光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激光源对人体进行诊断和治疗。 未建标(80) 超声功率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医用超声波诊断、治疗机输出的总超声功率的测量。 未建标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81) 医用超声源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对人体超声诊断和治疗,(如:超声诊断仪超声源,超声治疗机超声源,多普勒超声治疗诊断仪。)已建标41 声级计 (82) 声级计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和用于环境监测:噪声的测量。 未建标42 听力计 (83) 听力计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听力的测量。 未建
20、标(84) CO 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凹含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 CO 含量的测量。 已建标(85) CO2 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 CO2 含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 CO2 含量的测量。 未建标(86) SO2 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及废气排放中的 SO2 含量的测量。 未建标(87) 测氢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氢含量的测量。 未建标43 有害气体分析仪(88) 硫化氢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量。 已建标(89) 酸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
21、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 pH 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 pH 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的 pH 的测量。已建标44 酸度计(90) 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周期检定 用于医疗卫生:人体血气酸碱平衡的分析。 未建标(91) 瓦斯报警器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如:瓦斯报警器、可燃性气体报警器) 已建标45 瓦斯计(92) 瓦斯报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可燃气体含量的测量。 未建标46 测汞仪 (93) 汞蒸气测定仪 周期检定 用于安全防护:工作场所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汞蒸气含量的测量。 未建标47 火焰光度计 (9
22、4) 火焰光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监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已建标48 分光光度计 (95) 可见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已建标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96) 紫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已建标(97) 红外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
23、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未建标(98) 荧光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已建标(99)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已建标(100)滤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未建标49 比色计(101)荧光光电比色计 周期检定用于贸易结算:涉及商品定等定价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医疗卫生:临床分析及药品、食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用于环境监测:环境样品中化学成分的测量。未建标50 烟尘、粉尘测量仪 (102) 烟尘测量仪 周期检定 用于环境监测:大气中烟尘含量的测量。 已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