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在申报资金支持和支持资金拨
2、付时均应符合本条规定。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2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第五章 国际创新资源第二十一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包含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创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纳入中关村创业服务支持体系的机构。第一节 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第二十二条 支持内容、
3、条件及额度。支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园区建设、共建科技示范基地,所建科技园区或科技示范基地须为入驻的国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对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场地租金、土地购置、实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场地租金以租赁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支持依据,若租期超过12 个月,按12个月租金计算,土地购置、实验设备购置按购买时发生的费用计算。第二十三条 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国际化发展情- 3 -况表;(三)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申报书;
4、(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六)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第二节 支持集聚国际高端创新资源第二十四条 支持内容、条件及额度。(一)支持国际研发合作支持申报单位与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强研究机构或与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立研究机构、国立高校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设立联合实验室或院士工作站等。对申报单位在国际研发合作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包括场地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等,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最高支持金额 1
5、0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全球100强大学、全球100 强科研机构指:申报当年(不含)的前三年内入选过由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 Symond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和世界报导(US News & World Report)或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在综合领域或专业领域内排名前100位的境外大学和境外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指申报当年(不含)的前三年内入选过- 4 -财富杂志、福布斯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榜单,按行业领域排名在全球前5位的境外企业,及与上述企业有直接股权关系
6、且控股比例高于50%的子公司。(二)支持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申报单位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申报离岸孵化器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范围内。对申报单位租用场地或购买办公用房产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场地租金以租赁合同签订的租期和费用为支持依据,若租期超过12 个月,按12个月租金计算,购买办公用房费用按购买时产生的费用计算,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十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国际化发展情况表;(三)营业执照
7、复印件;(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五)申报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时需提供:国际研发合作项目申报书;研发合作计划书;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六)申报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项目需提供: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项目申报书;国内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 5 -书复印件;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如申报离岸孵化器项目,须提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相关材料。第三节 支持国际交流合作第二十六条 支持内容、条件及额度。(一)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国际会议支持在京或境外举办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助推示范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能有效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国际会议。申报单位须事前将会议筹备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对举办国
8、际会议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务组织、翻译费用、设备租赁、宣传费用以及外籍或港澳台籍演讲嘉宾国际往返旅费等相关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会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国际会议类别包括论坛、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等,会议规模不少于50人,其中标准化会议规模不少于20人。(二)支持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支持参加具有国际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能够前瞻性预判产业发展趋势或带动产业发展,有助于示范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示范区国际影响力的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申报单位须事前将参加会议和展览有关情况报告管委会。对参加境外会议发生的注册费、国际往返旅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
9、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项会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 万元,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境外会议类型包括学术会议、专业型会议、标准化会议、创业大赛等活动,参会人员须在会议中进行发言、演讲或项目路演。- 6 -对参加境外展览所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会议注册费等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上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展位费最高支持金额5 万元 /标准展位,会议注册费最高支持金额 5000元/ 人,单项展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8万元。对组织集体参展的申报单位全额承担的公共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2 万元/ 标准展位,单项最高支持金额60万元。集体参加境外
10、展会的成员单位应在5家以上(含),其中70%以上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三)支持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支持申报单位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国际交流任务,参加境外展会、开展科技方面的人员交流合作、组织海外专家建言献策等国际交流活动。对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每年每家申报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七条 申报所需材料。(一)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二)中关村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报单位国际化发展情况表;(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材料;(五)申报举办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举办国际会议项目申报书;会议完成情况报告;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
11、材料等;- 7 -(六)申报参加境外重要会议项目需提供: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参会情况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七)申报独立参加境外展览项目需提供: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参展情况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需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本组团单位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声明;(八)申报组织集体参加境外展览项目需提供:参加境外重要会议和展览项目申报书;参展情况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组团单位申报时,需各参展单位提供本企业未针对此展览申请并领取中关村相关资金补助的声明;(九)申报落实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点
12、国际交流任务项目需提供:落实承担重点国际交流任务项目申报书;国家或市级部门出具的材料;相关合同协议、费用支出材料等。第七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申报审核流程。(一)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资金申报通知。(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关村管委会。(三)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中关村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四)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申请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支持资金)。- 8 -(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申请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
13、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支持资金)。(六)中关村管委会拟定支持方案。(七)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拟支持名单。(八)公示无异议,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获得支持的单位。(九)根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对于分阶段持续支持的项目,根据该项目上年度项目进展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下一年度支持(申请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支持资金)。第四十条 对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关村管委会其他资金办法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第四十一条 获得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创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 9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政策顺利过渡,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38 号)有效期内发生的支持事项,仍按照原办法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