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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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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流 转 税 的 税 收 筹 划第 1 节 增 值 税 的 税 收 筹 划二 、 纳 税 人 身 份 的 税 收 筹 划( 一 ) 政 策 依 据 与 筹 划 思 路1 .政 策 依 据我 国 将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划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销 售 货 物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统 一 适 用 3 %的 征 收 率 , 没 有 税 款抵 扣 权 ; 而 一 般 纳 税 人 按 规 定 税 率 1 7 %或 1 3 %计 算 税 额 , 并 享 有 税 款 抵扣 权 ;2 .筹 划 思 路通 过 对 企 业

2、 增 值 率 和 抵 扣 率 的 分 析 , 确 定 最 适 合 的 纳 税 人 身 份 , 以 达 到最 低 的 税 收 负 担 。增 值 率 节 税 点 判 别 法 及 其 运 用( 1 )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节 税 点 的 确 定假 定 纳 税 人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为 D,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S, 不 含 税 购 进额 为 P,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税 率 为 1 7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征 收 率 为 3 %,则a: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D ( S P) / S 1 0 0

3、 %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S1 7 %Db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S3 % 要 使 两 类 纳 税 人 税 负 相 等 , 则 要 满 足 : S1 7 %D S3 %,解 得 , 一 般 纳 税 人 节 税 点 E D 1 7 .6 5 %( 2 )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节 税 点 的 确 定假 定 纳 税 人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为 Dt,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St, 含 税 购 进 额 为Pt,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税 率 为 1 7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征 收 率 为 3 %,则a: 一 般

4、 纳 税 人 的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Dt ( St Pt) / St1 0 0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St/(1 +1 7 %)1 7 %Dt b :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St/(1 +3 %)3 %要 使 两 类 纳 税 人 税 负 相 等 , 则 要 满 足 :St /( 1 +1 7 %) 1 7 %Dt= St /( 1 +3 %) 3 % 解 得 , 一 般 纳 税 人 节 税 点 Et Dt 2 0 .0 5 %( 3 ) 增 值 率 节 税 点 判 别 法 的 运 用如 果 仅 从 增 值 税 角 度 考 虑 , 当 一 个

5、企 业 的 增 值 率 小 于 节 税 点 时 , 应 选择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相 反 , 如 果 一 个 企 业 的 增 值 率 大 于 节 税 点 时 , 应 选择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抵 扣 率 节 税 点 判 别 法 及 其 运 用( 1 ) 抵 扣 率 节 税 点 的 确 定D ( S P) /S1 0 0 % ( 1 P/S) 1 0 0 % 1 不 含 税 可 抵 扣 购 进 额 占销 售 额 的 比 重Dt ( St Pt) /St1 0 0 % ( 1 Pt/St) 1 0 0 % 1 含 税 可 抵 扣 购 进额 占 销 售 额 的 比 重以 增

6、 值 税 税 率 1 7 %, 征 收 率 3 %为 例 , 分 别 计 算 抵 扣 率 节 税 点 P/S与 Pt/St由 增 值 率 节 税 点 的 计 算 可 知 : 1 7 %( 1 P/S) 3 %,1 7 %/( 1 1 7 %) ( 1 Pt/St) 3 %/( 1 3 %) , 则 含 税 及 不 含 税 抵 扣 率 节 税 点 分 别 为 P/S 8 2 .3 5 %, Pt/St 7 9 .9 5 %( 2 ) 抵 扣 率 节 税 点 判 别 法 的 运 用如 果 仅 从 增 值 税 角 度 考 虑 , 当 一 个 企 业 的 抵 扣 率 小 于 节 税 点 时 , 应 选

7、择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相 反 , 如 果 一 个 企 业 的 增 值 率 大 于 节 税 点 时 , 应选 择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二 ) 具 体 案 例【 案 例 一 】 某 锅 炉 生 产 企 业 , 年 含 税 销 售 额 在 1 0 0 万 元 左 右 , 每 年 购 进含 增 值 税 价 款 的 材 料 大 致 在 9 0 万 元 左 右 , 该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健 全 , 在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纳 税 人 资 格 时 , 既 可 以 申 请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也 可以 申 请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8、, 请 问 企 业 应 申 请 哪 种 纳 税 人 身 份 对 自 己 更 有利 ? 如 果 企 业 每 年 购 进 的 含 税 材 料 大 致 在 5 0 万 元 左 右 , 其 他 条 件 相 同 ,又 应 该 作 何 选 择 ?案 例 解 析 :第 一 种 情 况 :该 企 业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为 : ( 1 0 0 9 0 ) /1 0 0 1 0 0 % 1 0 %由 于 1 0 %2 0 .0 5 %, 该 企 业 维 持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身 份 有 利 节 税 。企 业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为 :( 1 0 0 5 0 )

9、/( 1 1 7 %) 1 7 % 7 .2 6 5 ( 万 元 )企 业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纳 增 值 税 额 为 :1 0 0 /( 1 3 %) 3 % 2 .9 1 3 (万 元 )所 以 , 企 业 保 持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身 份 可 以 节 税 4 .3 5 2 万 元 。【 案 例 二 】 某 物 资 批 发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般 纳 税 人 , 计 划 于 2 0 0 9 年 下 设 两 个批 发 企 业 , 预 计 2 0 0 9 年 全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分 别 为 1 5 0 万 元 和 1 2 0 万 元 ( 均 为不 含 税 销

10、售 额 ) , 并 且 不 含 税 购 进 额 占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的 4 0 %左 右 。 请问 , 从 维 护 企 业 自 身 利 益 出 发 , 选 择 哪 种 纳 税 人 资 格 对 企 业 有 利 ?筹 划 思 路 :由 于 该 物 资 批 发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般 纳 税 人 , 因 此 , 其 下 设 的 这 两 个 批 发 企业 既 可 以 纳 入 该 物 资 批 发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核 算 ,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 也 可 以各 自 作 为 独 立 的 核 算 单 位 , 成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适 用 3 %的 征 收 率 。由

11、于 这 两 个 批 发 企 业 预 计 不 含 税 购 进 额 占 不 含 税 销 售 额 的 4 0 %左 右 , 即不 含 税 增 值 率 为 6 0 %, 高 于 1 7 .6 5 %, 企 业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税 负 较 轻 。案 例 解 析 :将 这 两 个 批 发 企 业 各 自 作 为 独 立 的 核 算 单 位 , 由 于 两 个 企 业 的 全 年 应 税销 售 额 分 别 为 1 5 0 万 元 和 1 2 0 万 元 , 符 合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条 件 。作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其 全 年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1 5

12、0 3 % 1 2 0 3 % 9 .1 ( 万 元 )而 作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需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 1 5 0 1 2 0 ) ( 1 4 0 %) 1 7 % 2 7 .5 4 ( 万 元 )显 然 , 选 择 成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企 业 可 以 取 得 节 税 利 益 。( 三 ) 分 析 评 价在 纳 税 人 身 份 筹 划 过 程 中 ,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是 :企 业 如 果 申 请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 节 税 ,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增 加销 售 额 、 完 善 会 计 核 算 或 企 业 合 并 等 方 式

13、使 其 符 合 一 般 纳 税人 的 标 准 , 但 应 考 虑 到 申 请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时 所 要 花 费 的 成本 , 防 止 因 成 本 的 增 加 抵 消 了 节 税 的 好 处 。企 业 如 果 成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可 以 节 税 , 企 业 就 要 维 持 较 低 的销 售 额 或 通 过 分 设 的 方 式 使 分 设 企 业 的 销 售 额 低 于 一 般 纳 税人 的 标 准 。企 业 如 果 筹 划 成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必 须 从 实 质 上 符 合 税 法 的要 求 , 不 能 仅 从 手 续 上 处 理 。纳 税 人 一 经

14、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不 得 再 转 为 小 规 模 纳税 人 ; 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只 要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条件 , 就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三 、 混 合 销 售 的 税 收 筹 划( 一 ) 政 策 依 据 与 筹 划 思 路1 .政 策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从 事 货 物 生 产 、 批 发 或 零 售 的 企 业 、 企 业 性 单 位和 个 体 经 营 者 及 以 货 物 生 产 、 批 发 或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非 应 税劳 务 的 企 业 、 企 业 性 单 位

15、和 个 体 经 营 者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 视为 销 售 货 物 , 应 当 征 收 增 值 税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视 同 提 供 非 应 税 劳 务 , 征 收营 业 税 , 不 征 增 值 税 。 2 .筹 划 思 路假 定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 7 %,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3 %, 混合 销 售 中 , 含 税 销 售 额 为 St, 含 税 购 进 额 为 Pt, 含 税 销 售 额 增值 率 为 Dt, 则 有 : Dt=( St Pt) / St1 0 0 %如 果 企 业 缴 纳 增 值 税

16、, 应 纳 的 增 值 税 税 额 为 :St/( 1 1 7 %) 1 7 %Dt 如 果 企 业 缴 纳 营 业 税 , 应 纳 的 营 业 税 税 额 为 : St3 %当 两 种 税 负 相 等 时 , 则 必 须 满 足 :St/( 1 1 7 %) 1 7 %Dt = St3 % 显 然 Et Dt 3 %1 7 %( 1 1 7 %) 2 0 .6 5 %当 混 合 销 售 的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小 于 2 0 .6 5 %时 , 缴 纳 增 值 税可 以 节 税 ; 当 含 税 销 售 额 增 值 率 大 于 2 0 .6 5 %时 , 缴 纳 营 业 税能 节

17、税 ; 当 二 者 相 等 时 , 两 种 税 负 相 等 。( 二 ) 具 体 案 例某 建 材 公 司 主 营 建 筑 材 料 批 发 零 售 , 并 兼 营 对 外 安 装 、 装 饰 工 程 , 2 0 0 8年 1 月 份 该 公 司 以 2 0 0 万 元 的 价 格 销 售 一 批 建 材 并 代 客 户 安 装 , 该 批 建 材的 购 入 价 格 为 1 7 0 万 元 , 请 问 该 笔 业 务 应 如 何 进 行 税 收 筹 划 ? 若 销 售 价格 为 2 2 0 万 元 , 又 该 如 何 筹 划 ? ( 以 上 价 格 均 为 含 税 价 ,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8、1 7 %,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3 %)筹 划 思 路销 售 价 格 为 2 0 0 万 元 时 Dt ( St Pt)/ St1 0 0 % ( 2 0 0 1 7 0 ) /2 0 0 1 0 0 % 1 5 %2 0 .6 5 %,所 以 该 混 合 销 售 缴 纳 营 业 税 可 以 节 税 。其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为 : 2 2 0 3 % 6 .6 ( 万 元 )该 混 合 销 售 如 果 缴 纳 增 值 税 , 则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 2 2 0 1 7 0 ) /( 1 +1 7 %) 1 7 % 7 .2 7 ( 万 元 )所 以 选 择 缴

19、 纳 营 业 税 可 以 节 税 0 .6 7 万 元 。( 三 ) 分 析 评 价在 混 合 销 售 筹 划 过 程 中 ,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是 :企 业 的 货 物 销 售 额 和 非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额 基 本 是 由 市 场 价 格 决定 的 , 只 有 当 调 整 货 物 销 售 额 和 非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额 比 例 所 发生 的 筹 划 成 本 不 大 时 , 混 合 销 售 才 有 筹 划 空 间 。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 应 该 缴 纳 哪 一 种 税 , 必 须要 得 到 税 务 机 关 的 认 可 。 某

20、些 对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的 特 殊 规 定 , 限 制 了 税 收 筹 划 的 可 能性 。四 、 兼 营 行 为 的 税 收 筹 划( 一 ) 政 策 依 据 与 筹 划 思 路增 值 税 的 兼 营 行 为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兼 营 不 同 税 率 的 应 税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 应 分 别 核 算 ,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的 ,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兼 营 增 值 税 应 税 货 物 或 劳 务 及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劳 务 : 应 分 别 核 算 , 未 分 别核 算 的 , 其 非 应 税 劳 务 应 与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21、一 并 征 收 增 值 税 。对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一 般 要 比 较 增 值 税 含 税 征 收 率 和 适 用 的营 业 税 税 率 的 大 小 。 如 果 非 应 税 劳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额 大 于 营业 税 税 额 , 分 开 核 算 是 有 利 的 ; 反 之 , 不 分 开 核 算 是 有 利的 。 对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 由 于 增 值 税 的 含 税 征 收 率 一 般 都 是 大 于 营业 税 税 率 的 , 分 开 核 算 有 利 。( 二 ) 具 体 案 例【 案 例 一 】 厦 门 某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属 于 增 值 税

22、 一 般 纳 税 人 , 2 0 0 8 年 7月 份 销 售 各 类 新 书 取 得 含 税 收 入 1 5 0 万 元 , 销 售 各 类 图 书 、 杂 志 取 得 含税 收 入 3 .5 1 万 元 ( 图 书 、 杂 志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 3 %) , 同 时 又 给 读者 提 供 咖 啡 , 取 得 经 营 收 入 1 0 万 元 , 该 公 司 应 如 何 进 行 纳 税 筹 划 ? ( 暂不 考 虑 可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案 例 解 析企 业 如 果 对 上 述 三 项 收 入 未 分 开 核 算 , 所 有 收 入 应 统 一 从 高适 用

23、税 率 缴 纳 增 值 税 。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 1 5 0 1 0 +3 .5 1 ) ( 1 1 7 %) 1 7 % 2 3 .7 6 ( 万 元企 业 如 果 对 上 述 三 项 收 入 分 开 核 算 , 应 分 别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和 营 业 税 。销 售 新 书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1 5 0 ( 1 1 7 %) 1 7 % 2 1 .8 ( 万 元 )销 售 图 书 、 杂 志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3 .5 1 ( 1 1 3 %) 1 3 %=0 .4 ( 万 元 )咖 啡 收 入 应 纳 营 业 税 为 : 1 0 5 % 0 .5 (

24、万 元 )共 计 应 缴 纳 税 款 2 2 .7 万 元通 过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 分 开 核 算 可 以 为 公 司 节 税 1 .0 6 万 元 。【 案 例 二 】 某 家 具 商 店 主 要 从 事 家 具 销 售 , 另 外 又 从 事 家 具 租 赁 业 务 ,并 被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为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1 0 月 份 该 商 店 取 得 家 具销 售 收 入 1 5 万 元 ( 含 税 ) , 取 得 家 具 租 赁 收 入 5 万 元 , 如 果 增 值 税 征 收率 为 3 %, 营 业 税 税 率 为 5 %, 请 问 纳

25、税 人 应 如 何 就 其 兼 营 行 为 进 行 筹划 ?筹 划 思 路未 分 开 核 算 , 家 具 销 售 收 入 和 租 赁 收 入 统 一 缴 纳 增 值 税 。 应纳 增 值 税 为 :( 1 5 0 0 0 0 +5 0 0 0 0 ) ( 1 3 %) 3 % 5 8 2 5 (元 )分 开 核 算 , 家 具 销 售 收 入 和 租 赁 收 入 分 别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和营 业 税 。 家 具 销 售 收 入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1 5 0 0 0 0 ( 1 +3 %) 3 % 4 3 6 9 ( 元 )租 赁 收 入 应 纳 营 业 税 为 : 5 0

26、0 0 0 5 % 2 5 0 0 ( 元 )合 计 应 纳 税 额 为 : 4 3 6 9 2 5 0 0 6 8 6 9 ( 元 )所 以 , 不 分 开 核 算 可 以 节 税 1 0 4 4 元 。( 三 ) 分 析 评 价在 兼 营 行 为 的 税 收 筹 划 过 程 中 ,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是 :对 兼 营 行 为 筹 划 之 前 , 要 准 确 把 握 兼 营 行 为 , 避 免 和 混 合 销售 行 为 相 混 淆 。由 于 非 应 税 劳 务 与 应 税 劳 务 或 销 售 的 货 物 一 并 征 收 增 值 税时 , 非 应 税 劳 务 的 销 售 额 应 视

27、为 含 税 销 售 额 , 所 以 在 判 断 这部 分 收 入 的 税 负 时 , 应 使 用 增 值 税 的 含 税 征 收 率 。五 、 几 种 特 殊 销 售 的 税 收 筹 划( 一 ) 政 策 依 据 与 筹 划 思 路几 种 特 殊 销 售 方 式 的 政 策 规 定销 售 折 扣 : 折 扣 额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减折 扣 销 售 : 如 果 销 售 额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 可 以 以 销 售 额 扣 除 折扣 额 的 余 额 为 计 税 金 额以 旧 换 新 : 应 按 新 货 物 的 同 期 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 ,

28、不 得 减 除 旧 货 物 的作 价 金 额 ( 除 金 银 首 饰 外 )以 货 易 货 : 以 货 易 货 业 务 一 律 视 同 销 售 处 理 , 按 照 同 期 同 类 商 品 的 市 场销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额还 本 销 售 :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除 还 本 支 出( 二 ) 具 体 案 例【 案 例 一 】 某 服 饰 有 限 公 司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为 了 占 领 市 场 , 以 不含 税 单 价 每 套 1 0 0 0 元 出 售 自 产 高 级 西 服 , 该 公 司 本 月 共 发 生 下 列 经 济 业务 :( 1 ) 5

29、 日 , 向 本 市 各 商 家 销 售 西 服 6 0 0 0 套 , 该 公 司 均 给 予 了 2 %的 折 扣销 售 , 但 对 于 折 扣 额 另 开 了 红 字 发 票 入 账 , 货 款 全 部 以 银 行 存 款 收 讫 。( 2 ) 6 日 , 向 外 地 商 家 销 售 西 服 1 0 0 0 套 , 为 尽 快 收 回 货 款 , 该 公 司 提供 现 金 折 扣 条 件 为 2 /1 0 , 1 /2 0 , N/3 0 , 本 月 1 5 日 全 部 收 回 货 款 , 厂 家 按规 定 给 予 优 惠 。( 3 ) 1 0 日 , 采 取 还 本 销 售 方 式 销

30、 售 给 消 费 者 2 0 0 套 西 服 , 3 年 后 厂 家 将全 部 货 款 退 给 消 费 者 , 共 开 出 普 通 发 票 2 0 0 张 , 合 计 金 额 2 3 4 0 0 0 元 。( 4 ) 2 0 日 , 以 3 0 套 西 服 向 一 家 单 位 等 价 换 取 布 料 , 不 含 税 售 价 为 1 0 0 0元 /套 , 双 方 均 按 规 定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请 计 算 该 公 司 本 月 的 销 项 税 额 。案 例 解 析折 扣 销 售 , 将 折 扣 额 另 开 具 发 票 的 , 折 扣 额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扣 除 。销 项

31、税 额 为 : 6 0 0 0 0 .1 1 7 % 1 0 2 (万 元 )销 售 折 扣 不 得 从 销 售 额 中 扣 减销 项 税 额 为 : 1 0 0 0 0 .1 1 7 % 1 7 ( 万 元 )还 本 销 售 , 不 得 扣 除 还 本 支 出销 项 税 额 为 : 2 3 4 0 0 0 ( 1 +1 7 %) 1 7 %1 0 0 0 0 3 .4 (万 元 )以 货 易 货 , 按 换 出 商 品 的 同 期 销 售 价 计 算 销 售 额 销 项 税 额 为 : 3 0 0 .1 1 7 % 0 .5 1 (万 元 )合 计 销 项 税 额 : 1 0 2 1 7 3

32、 .4 0 .5 1 1 2 2 .9 1 (万 元 )【 案 例 二 】 2 0 0 7 年 , 某 啤 酒 生 产 企 业 为 增 强 其 代 理 商 的 销 售 积 极 性 , 规定 : 年 销 售 啤 酒 在 1 0 0 万 瓶 以 下 的 , 每 瓶 享 受 0 .2 元 的 折 扣 ; 年 销 售 啤 酒在 1 0 0 万 5 0 0 万 瓶 的 , 每 瓶 享 受 0 .2 2 元 的 折 扣 ; 年 销 售 啤 酒 在 5 0 0 万 瓶以 上 的 , 每 瓶 享 受 0 .2 5 元 的 折 扣 。 在 年 中 , 由 于 啤 酒 生 产 企 业 不 知 道 也不 可 能 知

33、 道 每 家 代 理 商 年 底 究 竟 能 销 售 多 少 瓶 啤 酒 , 也 就 不 能 确 定 每 家代 理 商 应 享 受 的 折 扣 率 。 当 年 企 业 共 销 售 啤 酒 2 0 0 0 万 瓶 , 企 业 按 每 瓶 啤酒 2 .0 0 元 的 销 售 价 格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到 第 二 年 的 年 初 , 企 业 按 照上 述 的 折 扣 规 定 一 次 性 结 算 给 代 理 商 的 折 扣 总 金 额 4 5 0 万 元 , 并 开 具 红字 发 票 。 请 为 企 业 作 出 税 收 筹 划 。 ( 企 业 2 0 0 7 年 可 抵 扣 的

34、进 项 税 额 为4 0 0 万 元 )筹 划 思 路企 业 未 预 先 确 定 折 扣 率 , 折 扣 额 在 销 售 后 确 定 , 不 与 销 售 额反 映 在 同 一 张 销 售 发 票 上 。则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为 : 2 0 0 0 2 1 7 % 4 0 0 2 8 0 ( 万 元 )企 业 预 先 确 定 折 扣 率 , 折 扣 额 在 销 售 实 现 时 确 定 并 销 售 额 反映 在 同 一 张 销 售 发 票 上 。 假 设 该 啤 酒 厂 按 最 高 折 扣 ( 0 .2 5 元 /瓶 ) 来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则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35、增 值 税 为 : 2 0 0 0 ( 2 0 .2 5 ) 1 7 % 4 0 0 1 9 5 ( 万元 )因 而 , 企 业 应 该 事 先 能 够 预 估 折 扣 率 , 并 把 折 扣 额 与 销 售 额一 起 反 映 在 同 一 张 销 售 发 票 上 , 并 且 应 将 折 扣 率 在 合 理 预 估折 扣 率 的 基 础 上 尽 量 提 高 , 即 以 较 低 的 价 格 来 确 定 收 入 。 六 、 销 售 已 用 固 定 资 产 的 税 收 筹 划( 一 ) 政 策 依 据 与 筹 划 思 路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属 于 货 物 的 固 定 资 产 ,

36、 除 摩 托 车 、游 艇 和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汽 车 外 ,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几 个 条 件 的 , 暂免 征 收 增 值 税 :(1 ) 属 于 企 业 固 定 资 产 目 录 所 列 货 物 ; (2 ) 企 业 按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并 确 已使 用 过 的 货 物 ; (3 ) 销 售 价 格 不 超 过 其 货 物 的 原 值 ;自 2 0 0 2 年 1 月 1 日 起 ,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旧 货 ( 包 括 旧 货 经 营 单位 销 售 旧 货 和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应 税 固 定 资 产 ) , 除 1所 列 明 的

37、 情 况 外 , 一 律 按 4 %的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 不 得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属 于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机 动 车 、 摩 托车 、 游 艇 , 售 价 超 过 原 值 的 , 按 照 4 的 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税 ; 售 价 未 超 过 原 值 的 , 免 征 增 值 税 。旧 机 动 车 经 营 单 位 销 售 旧 机 动 车 、 摩 托 车 、 游 艇 , 按 照 4 的征 收 率 减 半 征 收 增 值 税 。( 二 ) 具 体 案 例某 工 业 企 业 准 备 销 售 一 辆 已

38、使 用 过 的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小 汽 车 , 原 值 1 0 0万 , 已 提 折 旧 1 0 万 元 , 并 发 生 小 汽 车 的 过 户 费 等 费 用 共 2 万 元 , 假 设 企业 可 自 行 确 定 的 价 格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案 :方 案 一 : 以 低 于 原 值 的 价 格 9 9 万 元 作 价 出 售 ;方 案 二 : 按 原 值 出 售 ;方 案 三 : 以 1 0 1 万 元 ( 含 税 ) 出 售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方 案 四 : 以 1 0 5 万 元 ( 含 税 ) 出 售 。请 据 此 选 择 有 利 于 企 业 的 方 案 。 (

39、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税 率 7 %, 教 育 费 附加 征 收 率 3 %)筹 划 思 路方 案 一 : 由 于 售 价 低 于 原 值 , 按 规 定 不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 净 收 益 为 : 9 9 9 0 2 7 ( 万 元 ) ;方 案 二 : 由 于 售 价 等 于 原 值 , 按 规 定 不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 净 收 益 为 : 1 0 0 9 0 2 8 ( 万 元 ) ;方 案 三 : 由 于 售 价 高 于 原 值 , 按 规 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为 :1 0 1 ( 1 4 %) 4 %2 1 .9 4 ( 万

40、 元 )应 缴 纳 的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为 :1 .9 4 ( 7 % 3 %) 0 .1 9 4 ( 万 元 )净 收 益 为 1 0 1 1 .9 4 9 0 2 0 .1 9 4 6 .8 6 6 ( 万 元 )方 案 四 : 由 于 售 价 高 于 原 值 , 按 规 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为 :1 0 5 ( 1 4 %) 4 %2 2 .0 2 ( 万 元 )应 缴 纳 的 城 建 税 和 教 育 费 附 加 为 :2 .0 2 ( 7 % 3 %) 0 .2 0 2 ( 万 元 )净 收 益 为 : 1 0 5 2 .0 2 9

41、 0 2 0 .2 0 2 1 0 .7 7 8 ( 万 元 )显 然 , 如 果 企 业 确 定 的 售 价 1 0 5 万 元 , 并 能 出 售 出 去 的 话 , 相比 其 他 方 案 净 收 益 是 最 大 的 ; 否 则 可 选 择 方 案 二 , 净 收 益 次之 。( 三 ) 分 析 评 价利 用 该 种 筹 划 方 法 需 要 注 意 的 问 题 是 :在 确 定 销 售 旧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格 时 , 如 果 以 等 于 或 低 于 原 值 价格 出 售 , 以 等 于 原 值 的 价 格 出 售 , 净 收 益 最 大 ; 如 果 以 高 于原 值 的 价 格 出

42、 售 , 价 格 必 须 大 于 账 面 原 值 的 2 .1 6 %, 净 收 益 才会 比 以 原 值 价 格 出 售 时 大 。企 业 在 实 际 经 营 过 程 中 除 应 根 据 市 场 条 件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 价格 外 , 还 应 考 虑 税 收 的 调 节 作 用 , 实 现 收 入 与 收 益 的 合 理 统一 。 七 、 利 用 销 项 税 额 和 进 项 税 额 延 缓 纳 税( 一 ) 政 策 依 据 与 筹 划 思 路1 .政 策 依 据就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取 得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进 项 税 额

43、抵 扣 问 题 规 定 如 下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申 请 抵 扣 的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票 , 必 须 自 该 专 用 发 票 开 具 之 日 起 1 8 0 日 内 到 税 务 机 关 认 证 , 否 则 不 予抵 扣 进 项 税 额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认 证 通 过 的 防 伪 税 控 系 统 开 具 的 增 值税 专 用 发 票 , 应 在 认 证 通 过 的 次 月 按 照 增 值 税 有 关 规 定 核 算 当 期 进 项 税额 并 申 报 抵 扣 , 否 则 不 予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2 .筹 划

44、思 路推 迟 销 项 税 额 发 生 时 间 的 方 式 有 :避 免 采 用 托 收 承 付 和 委 托 收 款 等 方 式 销 售 货 物 ;以 实 际 收 到 的 支 付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若 预 期 不 能 及 时 收 到 货 款 , 合 同 应 采 取 赊 销 和 分 期 付 款 结 算方 式 ;提 前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时 间 的 方 式 有 :购 买 方 应 选 择 可 以 尽 早 取 得 发 票 的 交 易 方 式 和 结 算 方 式 , 并按 税 法 规 定 时 间 限 制 认 证 抵 扣 ;对 所 有 购 进 应 税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进

45、 项 税 额 先 行 认 证 抵 扣 , 必 要时 再 作 进 项 税 额 转 出 ;接 受 投 资 、 捐 赠 或 分 配 的 货 物 , 可 以 通 过 协 商 方 式 , 提 前 拿到 发 票 和 证 明 材 料 ; ( 二 ) 具 体 案 例【 案 例 一 】 深 圳 市 一 家 建 材 销 售 企 业 (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 2 0 0 7 年 7月 份 销 售 建 材 , 合 同 上 列 明 的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为 1 1 7 0 万 元 , 企 业 依 合 同 开具 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当 月 实 际 取 得 含 税 销 售 收 入 5

46、 8 5 万 元 , 购 买 方 承诺 余 额 将 在 年 底 付 讫 。 月 初 欲 外 购 A货 物 2 3 4 万 元 ( 含 税 ) , B货 物 1 1 7万 元 ( 含 税 ) , 但 因 企 业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 本 月 只 能 支 付 1 1 7 万 元 购 进 部分 A货 物 ,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请 计 算 该 企 业 本 月 应 缴 的 增 值税 。案 例 解 析该 企 业 本 月 应 缴 的 增 值 税 为 :1 1 7 0 ( 1 1 7 %) 1 7 % 1 1 7 ( 1 1 7 %) 1 7 % 1 5 3 (万 元 )此

47、 外 , 企 业 本 月 还 应 缴 纳 相 应 的 城 建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1 5 .3 万 元 。如 果 该 企 业 一 方 面 在 销 售 合 同 中 指 明 “根 据 实 际 支 付 金 额 , 由销 售 方 开 具 发 票 ”, 并 在 结 算 时 按 实 际 收 到 金 额 开 具 增 值 税 专用 发 票 ; 另 一 方 面 又 在 本 月 通 过 赊 购 方 式 购 进 企 业 货 物 , 取得 全 部 货 物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则 本 月 就 可 以 少 确 认 销 项 税 额 8 5万 元 , 多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3 4 万 元 。则 应 缴

48、的 增 值 税 为 :5 8 5 ( 1 1 7 %) 1 7 % 2 3 4 ( 1 1 7 %) 1 7 % 1 1 7 ( 1 1 7 %)1 7 % 3 4 ( 万 元 )相 应 的 城 建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为 3 .4 万 元 。本 期 可 以 延 缓 缴 纳 1 3 0 .9 ( 1 1 9 +1 1 .9 ) 万 元 的 税 款 。【 案 例 三 】 一 大 型 生 产 企 业 , 下 属 有 医 院 、 食 堂 、 宾 馆 、 学 校 、 幼 儿 园和 物 业 管 理 等 常 设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单 位 和 部 门 , 另 外 还 有 一 些 在 建 工 程 项目 和 日 常 维 修 项 目 。 这 些 单 位 部 门 日 常 需 要 耗 费 相 当 大 的 外 购 材 料 金额 , 必 须 不 间 断 地 购 进 材 料 以 保 持 平 衡 。 假 设 企 业 平 衡 时 购 买 的 库 存 材料 平 均 金 额 为 1 1 7 0 万 元 。筹 划 思 路 如 果 单 独 成 立 材 料 科 目 记 账 , 将 取 得 的 进 项 税 额 直 接 计 入 材料 成 本 , 那 么 就 不 存 在 进 项 税 的 问 题 , 从 而 简 化 了 财 务 核算 。如 果 所 有 购 进 材 料 都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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