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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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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 02-2008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GUIDELINES FOR INSPECTIONS OF INDUSTRIAL PRODUCTS 2008 前 言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 本社的主要业务有: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品入级服务,船舶与海上设施及其产 品授权法定服务,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认证、检验及发证,ISO9000 与 ISO14000 等系列体系认证等等。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是本社为适应相关陆上工业设施与产品检验与发证业务的需

2、要而制定的指导性文 件,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设施和产品的检验发证及有关活动所明确的条件和要 求,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程序。 本指南所述的检验是本社通过对产品 技术文件的审查、试验验证、企业生产能力和条件的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评审及 必要的符合性检验等过程,以确认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和/或规范性文 件,并签发证书或报告和授予符合性标志(适用时)的活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检 验 第一节: 产品检验 第二节: 设计认可 第三节: 型式认可 第四节: 工厂认可 第四章: 标志及其使用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 第一章 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下列任

3、一种情况: 1.1 国家主管机关授权或指定本社对产品进行检验; 1.2 定货合同要求产品需经过本社检验; 1.3 产品制造者为取得潜在用户的信任,希望获得本社签发的证书,以证明其产品能够满足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1.4 产品有关者出于其他原因,要求本社对产品、产品的设计或产品制造者的能力等进行鉴定或评估。 2. 检验依据 2.1 对于主管机关授权 /指定本社检验的产品,本社以主管机关要求执行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政府当局的法令、条例 、法规、标准等作为检验依据。 2.2 对于需取得本社证书的产品,本社将采用公认的合理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作为检验依据,如: 2.2.1 国家标准( GB)

4、; 2.2.2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所制定的标准; 2.2.3 有影响的跨国家的区域标准; 2.2.4 某一领域、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发布的或公认有权威的组织制定的标准; 2.2.5 用户指定的技术条件(订货合同要求) ; 2.3 如有必要,本社将针对某项产品和产品的制造,制定标准,并作为检验依据; 3. 服务种类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 3.1 产品检验 本社通过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对最终产品和 /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来确认每件 /每批产品符合特定标准和/或规范性文件,检验合格后标记本社产品检验标志并签发产品证书或检验报告。

5、3.2 设计认可 本社通过适用的办法,如:产品的设计技术文 件核查和/或型式试验验证,证明其设计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签发设计认可证书。该服务仅证明特定产品的设计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 型式认可 本社通过适用的办法,如: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适用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及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型式认可证书。型式认可一般包括技术文件核查、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或型式试验)和工厂制造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三个过程。该服务适用于元件、设备和系统类产品。 3.4 工厂认可 本社通过适用的办法,如:产品制造厂的文件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产品制造质量

6、管理体系审核,以确认制造厂的生产条件和能力及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签发工厂认可证书。该服务适用于流程性材料。 4.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4.1 本社:中国船级社。 4.2 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办理产品检验业务的部门或中国船级社下属的国内外分支机构。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3 4.3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 4.4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 /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 4.5 证书:以本社名义颁发的证明文件。 4.6 等效证明文件:

7、非本社名义出具的,但经本社盖章和检验人员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经过检验 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 5. 合同关系的建立 5.1 有关产品检验发证的活动须在产品有关者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除通过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产品有关者向本社提出正式申请,且本社受理该申请,亦等同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 5.2 产品有关者通过申请或协议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后,将视为接受本指南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但与本社另有商定的事项除外。 6. 工作语言 本社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申请者提交的申请、资料所用的文字应为中文或英文。 7. 保密 申请者或接受检验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检验发证有关

8、的供本社内部工作用的记录、报告及本社人员通过检验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本社规定必须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本社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列内容除外: a) 本社所出具的证书或签署的等效证明文件; b) 申请者或受检验方已向公众公开的;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4 c)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的; d) 应产品订货者要求, 为使其确认订购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向其出示或提供的仅与该产品检验、试验结果有关的文件和信息。 8. 费用 8.1 除非另有商定,本社将按本社检验费规 ,在应申请或按协议完成服务后,向申请者或协议方收取费用,及收取因服务而产生的附加费用

9、 (如差旅费等) 。 8.2 除非另有商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社仍按本社检验费规,就本社已进行的有关工作,向申请者或协议方收取 相应的费用和有关的附加费用: a)申请者或协议方在本社根据申请或协议开始 工作后撤销申请或中止协议; b)因申请方或协议方未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使本社不能完成预定的工作并从而中止受理申请; c)本社根据检验依据进行审查、审核或检验后认为不满意,且由于申请者或协议方未能在商定的或本社许可的期限内解决有关问题,致使本社中止受理申请。 8.3 申请者收到本社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向本社交付该通知单所列的全部费用。 9. 责任 9.1 本社的检验发证是在设

10、计、制造、供、需方和保险方等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本社有责任通过 自身建立的质量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选用合格者担 任从事检验发证的人员,以使本社的检验发证公正、可靠。但是,不论本社及 所属人员采用何种检验方式,也不论在本社名义下所颁发、签署的任何报告 、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这些检验发证均不能替代上述其他方的任何职责,也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5 除上述其他方的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 9.2 本社及其所属机构、人员均不对其所提供的信息、意见、建议的准确性给予保证。 9.3 除在本章第 9.4 项所述情况下,按 该项规定给予赔偿

11、外,对于任何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花费,不论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也不论是否与本社及其所属机构、人员及所进行的检验发证和所提供的信息、意见、建议直接有关还是间接有关,本社及其所属机 构、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如果本社或其所属机构、人员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或有关方与本社达成的协议,向该申请者或协议方提供服务,且该申请者或协议方使用了该服务或依据、接受了本社所做的决定或提供的信息、意见/建议并遭受了损失、损害、花费,而又被证明完全是由于本社或 其所属机构、人员的疏忽大意、遗漏或未履行本社规定的职责所致,则本社将向该申 请者赔偿业经证实的相应的直接损失,但赔偿限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本 社

12、就上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 申诉 10.1 本社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与申请者或协议方产生分歧而影响工作进度时,申请者可向检验人员所在检验机构提出申诉,如对其处理意见仍不满意时,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 10.2 本社总部对申诉做出的结论是本社的最终裁决。 11. 法律适用与仲裁 本指南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凡因本社指南引起的或与执行本指南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的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6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1 一般规定 1

13、.1 本指南所述及的检验活动,均需在本社接 到相应申请的前提下进行。 1.2 向本社提出申请的应是具有合法授权、接受本指南 ,并履行本章的责任和义务者。 2 申请者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者应: a)做好所有必要的准备和安排,按本 指南有关要求配合本社工作,以使本社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果检验师需到工厂 进行现场检验,则应为其到厂提供方便和必要的工作安全保护;如有关 工厂在中国境外,需要时,应提前书面邀请检验师到厂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 检验师获得工厂所在国的入境签证; b)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 文件,如果提供的记录、报告是其所代表的一方签署的,则对这些记录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c)承

14、担因本社检验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第一章第 8 条规定及时向本社支付有关的费用。 3 申请 3.1 申请应通过填写本社制定的申请表格或以正式的信函按照就近原则提交给: a)分管申请者或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 业务的本社下属检验机构;或 b)本社总部(如果本社下属检验机构 的分管范围未覆盖到产品生产厂所在地或本社有要求时) 。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7 3.2 本社有要求时,应随申请提交供本社审查 的资料,如技术文件等。 4 申请的受理 除非在本章 5.1 项所述情况下,通知 申请者不受理或中止受理申请,否则本社将接受申请,并按本社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工作。 5 拒绝和中止 5.1 出现下列任一

15、情况时,本社可以拒绝或中止受理申请: a)申请者不满足本章第 1.2 项和第 2 条要求; b)根据有关的法规、准则、协议,本社不能受理某项申请; c)有证据证明申请者或工厂在向本社 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或在接受检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d)由于申请者的原因,无法获得受理 申请所需要的资料或证据; e)本指南所规定的或本社与申请者或协议方达 成的要求、条件尚未满足。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8 第三章 检验与发证 第一节 产品检验 1 检验条件 为保证检测、试验结果有效可靠,下述条件必 须满足,否则检验人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 1.1 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

16、和维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 及与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1.2 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特别是从事理化试验、无损探伤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 门培训和具备适任资格或经历。 1.3 对于验船师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 证检查、检测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 工厂应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测、试验。 2 基本检验办法 2.1 检验的要求将由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根据申请方要求及以下原则或其中部分原则确定:

17、a)产品技术文件应经本社核查(如适用); b)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工厂监督、见证产品的试验和进行检查,必要时,见证工艺试验和进行制造检验; c)如果可行,产品应由本社检验人员逐件(台 )检验,不可行时,按批抽样检验。 抽样的比例应不低于公认的标准规定或按照双 方事先签署的检验协议规定执行;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9 d)如需从样本(品)上取样试验,应由本社检 验人员到场监督对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 e) 由分承包方提供或外购的重要材料和零部件,应由本社检验人员进行相关的检查或试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检验依据的要求。 2.2 本社的检验共有两种方式,即,制造检验、出厂检验。 本社接到

18、检验申请后,考虑不同种类、 不同规格的产品特性,一般将采用上述方式中的某一方式进行检验。 采用哪种方式及具体要求由本社与申请方协商制定,并在申请书或与申请方签署的检验协议中 加以明确。如本社和申请方认为需要,所确定的方式和要求也可以改变或调整。 2.2.1 制造检验 由检验人员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对主要(原)材料、零部件、工序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见证有关的试验、测量等,并包括审查有关的质量记录和核查外购的或分承包方提 供的材料、零部件是否符合要求,及在产品完工后参加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检 验合格后,在产品上加以本社检验标志和其他有关项目(如产品证书号等)的标 识, 并

19、颁发证书或报告。 2.2.2 出厂检验 由检验人员在每件或每批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或 出厂前,到工厂审查有关产品的质量记录,例如生产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检测、试验记录及报告等,包括核查外购的或分承包方提供的材料、零部件是否 满足要求。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在产品上加以本社检验标志及其他有关标识,并颁发证书或报告。 2.3 如果制造方按照本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要 求已经获得本社型式认可证书或者工厂认可证书,本社将按照制造方与本社签署 的检验协议执行检验,并颁发证书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0 和报告。 3 证书内容 3.1 在本社名义下颁发的证书、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a)产品

20、名称、产品制造厂名(或供货方名) 、拟用于的对象或用途、产品编号(如适用)和订货方(如系订购的产品); b)有关产品主要技术条件的明细; c) 产品检验依据; d)有关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本社批准号(如果需要办理图纸和技术文件批准); e)签署证书的检验人员所见证的试验和进行的 检验及有关结果或该检验人员通过审核有关记录、报告所确认的 试验、检验及有关结果; f)基于上述试验、检验所作的结论(对于检验 报告则不需要作结论); g)列明产品上标注的本社检验标志; h)发证日期及签署证书者姓名。 i) 申请方要求并经本社同意的内容。 3.2 产品证书经本社检验机构盖章后生效。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

21、指南 11 第二节 设计认可 1. 一般要求 1.1 设计认可适用于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评估。 设计认可由技术文件核查和/或型式试验组成。 1.2 设计认可的申请方,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厂 ,也可以是产品设计单位。但应为该产品设计的合法拥有方或已经得到其书面授权。 2. 设计认可程序 2.1 申请和资料提交 ( 1)设计认可的申请按第 2 章的规定进行,申请方应提交本社产品设计认可申请书,并明确申请认可产品的用途、 型式、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 ( 2)产品制造、检验所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应按本社规定的范围提交给本社,以供本社核查技术文件所反映、载明的设计和 有关材料、制造、性能、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是

22、否满足适用要求。随 申请书,一般应向本社提交申请认可的产品的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结构详图; b. 阐明产品规格的文件; c. 阐明产品性能的资料; d. 产品适用要求; e. 其他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 3)供核查用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等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b. 应是以适当方法复制的正式设计、施工或完工图纸。图面应保证清晰,且重要图样的实际比例还应保持所标注的绘制比例;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2 c. 非图纸类的技术文件必须是打印的。 2.2 技术文件的核查 ( 1) 本社将根据适用要求,并结合产品的预 定用途,对所收到的技术文件及时

23、进行核查。 ( 2) 核查中若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或因发现设计或技术文件的规定偏离适用要求, 将及时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或本社退还全部提交资料。 ( 3) 核查结束后,本社将在技术文件上加盖 本社核查印章,并连同本社的书面核查意见退给申请方。本社保留一套技术文件。 2.3 型式试验 ( 1)型式试验大纲应提交本社核查; ( 2)用于型式试验的原型产品或样品,应经检验人员检查、标识,以确认其按申请认可的产品设计制造; ( 3)型式试验一般应在检验人员在场下对规定的有关产品性能、环境或其他项目进行试验。型式试验一般应在本社认可的独立的实验室进行,也可以在制造厂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行,但其

24、试验条件应经本社确认。 ( 4)型式试验结束后,试验机构应编制试验报 告,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 a. 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标识; b. 试验技术要求的标识; c. 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规格(包括 识别编号和上次的校准日期) ; d. 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 e. 试验日期和地点; f. 试验结果。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3 ( 5)对于申请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已具有型式试验报告或其他等效资料,应由我社从取样的公正性、取样产品的代表性、试验机构的权威性等方面对资料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接受试验结果。 3. 设计认可证书 3.1 设计认可证书的签发 ( 1)本社对产品技术文件及有关的型式试验

25、报告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适用要求,将签发设计认可证书;否则,将有关 不予认可的理由通知申请方,中止设计认可申请; ( 2)经设计认可的产品,将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3.2 设计认可证书的保持和失效 ( 1)经本社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发生设计更改或适用要求的变化,原设计认可的申请方,应通知本社,本社根据设 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认可。如不通知本社,将导致设计认可证书失效。 ( 2)如因适用要求发生变化影响到设计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原设计认可的申请方应注意产品设计的必要更改并重新 提交本社对其进行设计评估, 否则设计认可证书自动失效。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4 第三节 型式

26、认可 1 型式认可的条件 1.1 除国家主管机关有明确要求外,产品图纸 和技术文件应满足公认的合理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这些标准将作为 本社认可的技术依据。本社保留因产品标准不适用而不接受申请的权利。 1.2 本社认为必要时,将验证制造工艺是否满足适用要求。 1.3 按照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以规定用于 产品生产的方法和手段制造的典型产品,在特性(特征、功效、工作性能)上应满足适用要求并与申请方所确定的技术条件相一致。 2 型式认可程序 型式认可一般包括技术文件核查、认可试验( 原型试验或型式试验)和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三个过程。 2.1 申请 2.1.1 申请方应提交认可申请及相关技

27、术文件资料: 在申请中应说明申请认可产品的名称、 用途、 型式、 型号 (必要时包括商标) 、主要特性参数及其符合的规范、标准等。 2.1.2 提供的技术文件应符合下述要求: ( 1)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等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 2)非图纸类的技术文件应采用打印方式。 ( 3)提交技术文件者,应是该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5 2.1.3 应提交资料如下: ( 1)工厂概况、产品生产历史、营业执照复 印件、工厂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 ( 2)工厂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

28、制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 ( 3)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 ( 4)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 a. 产品总装图及主要部件图纸; b. 阐明产品规格的文件; c. 阐明产品性能的资料; d. 产品适用的标准; e. 其他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 5)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重要工艺文件; ( 6)产品认可试验大纲 a. 试验大纲应明确试验、检查项目、有关方法、条件及要求(需要时,应包括抽样、取样、试样制备等要求) 和应记录的数据和结果及验证符合性用的标准。试验大纲应在尽可能的程度上包括所 有必要的试验和检查项目,以能够充分验证

29、和确认产品对规定要 求的符合性和对拟定用途的适应性 b. 需要时,试验大纲应包括重要特殊工艺 (如重要焊接、铸造工艺等 )的认可试验项目。 c. 申请方在拟定试验大纲时,可与检验机构进行协商。 2.2 图纸技术文件核查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6 本社检验人员将完成如下工作: ( 1)产品的设计是否满足适用的要求。 ( 2)型式试验大纲的确认 ( 3)是否接受其他产品认证机构以 前对某些项目进行验证或鉴定的结果 2.3 型式试验 ( 1) 典型产品、试样 a. 典型产品、 试样, 即供试验用的完工产品或须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 申请认可的产品或系列产

30、品,并应是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b. 典型产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场或在其监督下随机选、取。 c. 需要制取试样时,取样方法和 /或试样的制备及数量应满足适用要求,并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在场对制取的重要步 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进行监督。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d. 试样制备完成后, 应由本社检验人员在试验前对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检查。 e. 如果以原型产品作为样品进行试验, 本社保留以后对定型后产品抽样再次做试验的权利。 ( 2)试验 a. 试验应在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 由适任的人员操作。除本社认可的试验室外,试

31、验应在本社检验人员 现场见证下按本社核准的试验大纲进行。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7 b. 经本社同意,部分或所有项目的检 验和试验,也可在工厂提供的条件下进行,但工厂为试验提供的测试设备, 计量器具、仪表应经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且在适用性上能满足所有测试需要; 拟采用的试验方法及有关标准,拟收集的数据、结果和有关记录 表格应在试验前经现场检验人员确认符合要求; 如系工艺试验, 还应符合本社批准的或既定的工艺规程及要求。 c. 当本社需要通过对比验证试验机构和工厂分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结果,以评价工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 的可靠性时,送验证试验机构的试样与在工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

32、 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d. 检查和试验结束,应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产品或样品型号、规格、编号、试验地 点和试验日期、试验环境、试验项目和各项试验数据、试验和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试验的结论。试验报告经主管试验及审 核试验报告的人员和本社见证检验人员的签署后,一式二份提交给检验机构。 2.4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2.4.1 对申请型式认可的制造厂,应建立和实施一个至少符合 ISO9000 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2.4.2 对于已经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制造厂,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复核。 2.4.3 如制

33、造厂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则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2.5 发证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8 2.5.1 本社确认产品符合型式认可条件后给予型式认可,即向申请方颁发型式认可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如果核查后认为不符合, 则将有关问题通知申请方,并商定或给定解决不符合项的方案和期限。如到期仍不能解决,则终止受理此次申请。 2.5.2 本社将与工厂签订认可后检验协议,明确认可后如申请产品检验所采用的检验方式及检验项目。 3保持型式认可的条件 3.1 型式认可证书年度签证 型式认可证书获得者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确认工厂仍保持认可时的条件

34、。年度复查日为认可证书的签发日的 每一周年日,检查工作可在年度复查日的前后三个月内完成。 有关程序如下: ( 1)在年度复查日的前三个月,由本社向工厂发出年度复查通知。工厂收到本社年度复查后应就核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生 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检测、 试验条件保持认可条件及从事有特殊要求 工作的人员适任资格保持情况作出书面声明 ,提交自上次复查以来的产品质量分析及用户反馈意见。 ( 2)本社检验人员将根据工厂声明确定工厂年度复查进行方式。如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有所 改变,则本社检验人员将采用现场核查和见证试验的方式,现场核查采用抽 查方式,见证试验可以结合认可后产品检验进行,

35、抽查哪些方面,由检验机 构和担当本次检验人员决定。 ( 3)如型式认可后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未改变或者认可后工厂持续有产品申请本社检验或年度复查日前 1 个月内申请过本社产品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19 检验,产品质量稳定,本社对工厂情 况比较了解则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及见证试验。 ( 4)确认签证 如果检验机构根据工厂的声明、提交 的资料或有关复查和试验的报告确认工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则由本社在 原型式认可证书上签证以确认型式认可保持有效。 3.2 认可证书的扩展 认可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以下情况可以颁发扩展证书 ( 1)型式认可后,如果产品及其重要零部件的设计、所用

36、材料或制造方法有所改变,且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特征;或产品的性能指标有所更改,且超过认可的范围。 ( 2)产品的型号规格有增加,则有关新增部分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并在检验机构 认为必要时, 经本社检验人员见证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 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适用要求。 ( 3) 如果制造方希望认可后的产品适用其他标准,则原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是否满足新标准, 并在本社检验人员见证下进行有关试验和检查加以确认。 ( 4)制造方更改厂名、生产场地地址的变更、产品型号规格名称更改等,应经本社检验人员核查后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扩展认可证书应与原认可证书一起使用且有效期与原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保

37、持一致。 4证书换新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0 4.1 如型式认可证书到期后制造厂希望继续获 得本社型式认可,则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书面向本社申请,本社将核实: ( 1) 核实在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标准的变化情况; ( 2) 如有变化,重新确认认可试验大纲并试验; ( 3)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4.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可以免除型式认可试验, 4.3 经核查认为制造厂仍符合型式认 可条件,签发新的型式认可证书。 5. 证书撤消 本社保留撤消认可证书的权利。产品制造厂应 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告本社并接受审核。除非 提交本社重新审核,下列

38、情况将立即导致型式认可证书的失效: ( 1) 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重大变更,不满足本社认可条件; ( 2) 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如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型(牌)号或工艺、配方发生更改,未告知本社并获得同意的; ( 3) 管理组织(如设计、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工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本社对工厂进行认可时的状态; ( 4) 认可所覆盖的产品的安全性或其他证书 描述的特性在实际检验或产品使用中被发现不满足 ( 5) 不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 ,或“年度复查”不能达到认可时条件; ( 6) 未交纳有关费用; ( 7) 私自涂改或伪造本社认可证书,或不恰当地使用

39、CCS 认可证书。 ( 8)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满足适用标准的情况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1 第四节 工厂认可 1. 工厂认可条件 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经本社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后,将给予工厂认可: 1.1 除国家主管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公认的合 理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作为认可依据。本社保留因产品标准 不适用而不接受申请的权利。 1.2 工厂生产和检验用的主要文件,如产品标 准和工艺规程(包括检验、试验规定)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验收技术条 件或验收准则应满足适用要求。 1.3 对于产品生产工艺或重要制造工序进行的 验证及其结果应满足适用要求。 2. 工厂认可程

40、序 2.1 申请及提交资料 申请方应在工厂认可的书面申请中明确说明需 认可产品的品种、规格、交货状态(必要时包括商标)和有关主要特性的规定参数; 申请方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可视需要增加) : ( 1)工厂概况(包括工厂历史及现状) 、工厂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 、相关产品的生产历史、生产能力,必要时,还应有近三个月的产品生产的合格质量水平的统 计数据和有关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的说明。如产品经过专门的验证或鉴 定,可附上有关报告和证书; ( 2)主要部门(包括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计量室)的职责及各部门的关系和从事检验、试验、特殊工艺操作(如焊接)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

41、的数量和所具备的资格或资历; ( 3)主要工序的生产设备;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2 ( 4)主要检测、试验设备和工厂试验室; ( 5)标明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生产流程图和主要的工艺规程,包括对缺陷允许进行修理时的修理工艺规程; ( 6)为实施质量控制所规定的程序、制度; ( 7)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 ( 8)型式试验大纲 a. 试验大纲应包括重要特殊工艺 (如焊接工艺、 铸造工艺等 )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 b. 试验大纲应明确试验、检查项目、有关方法、条件及要求(需要时,应包括抽样、取样、试样制备等要求) 和应记录的数据和结果及验证符合性用的标准。 c. 申请方在拟定试验大纲时,可与

42、检验机构进行协商。 d. 工厂检验、测量、试验条件,并提供拟定使 用的试验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及有效的检定证明复印件。 2.2 资料审查 检验机构将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 ( 1)核准图纸、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文件; ( 2)可以接受以前对某些项目进行验证或鉴定的结果; ( 3)核准型式试验大纲及交货验收 技术条件(出厂试验大纲) 。 ( 4)核查中若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或因发现设计或技术文件的规定偏离适用要求,将及时通知申 请方进行补充或本社退还全部提交资料。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3 ( 5)核查结束后,本社将在技术文件上加盖本社核查印章,并连同本社的书面核

43、查意见退给申请方。本社保留一套技术文件。 2.3 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3.1 对申请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应建立和实施一个至少符合 ISO9000 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2.3.2 对于已经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制造厂,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复核。 2.3.3 如制造厂未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则本社将对申请认可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 2.4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用的典型产品的确定、取样、标识、封样、试验和试验数据的记录、试验报告及有关签署和提交数量应符合第三节 2.3 条要求。 2.5 发证 2.5.1 本社确认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后给予工厂认可,即向

44、申请方颁发工厂认可证书,证书有效期为 4 年;如果核查后认为不符合,则将有关问题通知申请方,并商定或给定解决不符合项的方案和期限,如到 期仍不能解决,则中止受理此次申请。 2.5.2 本社将与工厂签订认可后检验协议,明确认可后如申请检验所采用的检验方式及检验项目。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4 3保持工厂认可的条件 3.1 工厂认可证书年度签证 工厂认可证书获得者应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查, 确认工厂是否保持认可时的条件,年度复查日为认可证书的签发日起的每一周年日,检查工作可在年度复查日的前后三个月内完成。 有关程序如下: ( 1)在年度复查日的前三个月,由本社向工厂发出年度复查通知。

45、工厂收到本社年度复查后应就核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及生 产工艺、质量控制和生产、检测、 试验条件保持认可条件及从事有特殊要求 工作的人员适任资格保持情况作出书面声明 ,提交自上次复查以来的产品质量分析及用户反馈意见。 ( 2)本社检验人员将根据工厂声明确定工厂年度复查进行方式。如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有所 改变,则本社检验人员将采用现场核查和见证试验的方式。现场核查采用抽 查方式,见证试验可以结合认可后产品检验进行,抽查和见证试验内容,由 检验机构和担当本次检验人员决定。 ( 3)如工厂认可后工厂技术文件、生产、检测和人员资格保持未改变或者认可后工厂持续有产品申请本社检验或年度复查

46、日前 1 个月内申请过本社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稳定,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及见证试验。 ( 4)确认签证 如果检验机构根据工厂的声明、提交 的资料或有关复查和试验的报告确认工厂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则由本社在 原工厂认可证书上签证以确认工厂认可保持有效。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5 3.2 认可证书的扩展 认可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以下情况可以颁发扩展证书 ( 1)工厂认可后,如果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改变,或改变涉及或影响到产品的设计、主要制造材 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的特性、特征,则相关修改部分图纸技术文件 应提交本社确认,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由本社检验人员到厂进行检查

47、 和见证有关试验,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 2)产品的型号规格有增加,则有关新增部分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并在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经本社检验人员见 证有关试验和进行检查,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 3)如果制造方希望认可后的产品适用其他标准,则原图纸和文件应经检验机构核查是否满足新标准, 并在本社检验人员见证下进行有关试验和检查加以确认。 ( 4)制造方更改厂名、生产场地地址的变更、产品型号规格名称更改等,应经本社检验人员核查后证实仍符合认可条件。 扩展认可证书应与原认可证书一起使 用且有效期与原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保持一致。 4证书换新 4.1 如工厂认可证书到期制造厂希

48、望继续获得本社工厂 认可,则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内书面向本社申请,本社将核实: ( 1) 核实在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标准的变化情况; ( 2) 如有变化,重新确认认可试验大纲并试验;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6 ( 3) 产品制造管理体系审核。 4.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可以免除型式认可试验, 4.3 经核查认为,制造厂仍符合工厂 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工厂认可证书。 4.4 在证书到期日前未完成上述审核和产品评 估,原工厂认可证书将失效。 5. 证书撤消 本社保留撤消认可证书的权利。产品制造厂应 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的变动,应报告本社并接受审核。除非 提交

49、本社重新审核,下列情况将立即导致工厂认可证书的失效: ( 1)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的重大变更,不满足本社认可条件; ( 2)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如主要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型(牌)号或工艺、配方发生更改,未告知本社并获得同意的; ( 3)管理组织(如设计、技术人员、质量检 验人员、工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未达到本社对工厂进行认可时的状态; ( 4)认可所覆盖产品的安全性或其他证书描述的特性在实际检验或产品使用中被发现不满足; ( 5)不接受本社每年一次的“年度复查” ,或“年度复查”不能达到认可时条件; ( 6)未交纳有关费用; ( 7)私自涂改或伪造本社认可证书,或不恰当地使用 CCS 认可证书。 (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满足适用标准的情况。 中国船级社 工业产品检验指南 27 第四章 标志及其使用 1. 检验标志 1.1 对于按本社要求检验合格的产品,需标注本社的检验标志。 2. 标志应用范围 2.1 本社产品检验标志使用于经我社检验合格 的产品上,在经我社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产品厂家仅可将产品检验标志 用于经我社检验合格的产品本体、铭牌或外包装上。 生产厂不得将我社产品检验标志用于未经我社 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其他产品上。 3. 标志的使用 3.1 产品检验标志仅供检验人员到场检验时标识产品用。 3.2 产品检验标志应使用钢印或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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