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 务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为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 体 现 能 者 多 劳 的 原 则 , 充 分 调 动 业 务 员 的 工 作 积极 性 , 促 进 企 业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 制 定 本 考 核 办 法 。一 、 业 务 员 工 资 结 构业 务 员 的 工 资 由 基 薪 、 绩 效 工 资 、 业 绩 提 成 三 部 分 组 成 :1、 业 务 员 试 用 期 工 资 =1000元 +业 绩 提 成 ;2、 正 式 业 务 员 工 资 =基 薪 +绩 效 工 资 +业 绩 提 成 。二 、 业 务 员 工 资 标 准评 定 标 准岗 位 月 合 同 额 基 本
2、工 资 绩 效 工 资 通 讯 费 补 贴一 级 业 务 员 X 50万 元 900元 800元 150元二 级 业 务 员 20万 元 X 50万 元 800元 500元 150元三 级 业 务 员 X 20 700元 300元 150元试 用 业 务 员 试 用 期 3个 月 1000元 -三 、 业 务 员 基 薪 调 整 办 法1、 业 务 员 的 每 月 基 薪 和 绩 效 工 资 是 浮 动 的 。 其 月 基 薪 调 整 以 当 月实 际 签 订 的 合 同 额 为 标 准 , 参 照 相 应 级 别 业 务 员 工 资 标 准 执 行 。2、 业 务 员 连 续 三 个 月 未
3、 签 订 业 务 合 同 的 , 自 第 四 个 月 起 执 行 试 用业 务 员 工 资 标 准 。3、 业 务 员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未 签 订 业 务 合 同 的 , 自 第 七 月 起 转 为 试用 业 务 员 , 三 个 月 试 用 期 满 后 经 考 核 决 定 其 是 否 执 行 业 务 员 工 资 标 准 。四 、 业 绩 提 成1、 业 务 提 成 比 例( 1) 销 售 提 成 比 例 1.5%; ( 2) 租 赁 提 成 比 例 2%; ( 3) 改 制 提 成 比 例3%; ( 4) 维 修 费 和 赔 偿 费 提 成 比 例 按 回 款 的 2%。2、 提
4、成 发 放 办 法 :新 签 合 同 在 回 款 额 达 到 合 同 总 额 的 20%后 , 公 司 每 收 回 一 笔 业 务 款按 比 例 计 算 一 次 提 成 , 每 月 发 工 资 时 一 并 发 放 ; 如 合 同 款 项 全 部 结 清 ,该 合 同 回 款 的 所 有 提 成 与 工 资 一 并 发 放 。3、 业 务 员 年 度 业 绩 考 核 办 法 :( 1) 年 营 销 计 划 定 额 :业 务 一 部 : 年 计 划 定 额 万 元 。王 金 利 万 元 、 王 建 红 万 元 、 王 金 业 万 元 、 鲁 维 权 万 元业 务 二 部 年 计 划 定 额 万 元
5、 。丁 晓 诺 万 元 、 陈 明 良 万 元 、 袁 利 明 万 元 、 卢 益 万元 、 幺 国 华 万 元( 2) 根 据 业 务 员 本 人 年 营 销 定 额 , 对 业 务 员 实 行 年 度 业 绩 考 核 。根 据 业 务 员 年 度 实 际 完 成 营 销 额 与 本 人 年 度 营 销 定 额 相 比 较 , 计 算 本 人年 度 实 际 完 成 合 同 量 超 亏 额 。 年 度 实 际 完 成 营 销 量 超 亏 额 =年 度 实 际 发生 营 销 合 同 额 -年 度 营 销 定 额 。 其 奖 惩 办 法 为 : 年 定 额 在 200万 元 及 以 上的 , 超
6、额 完 成 年 度 营 销 计 划 , 按 超 额 量 的 3 ( 销 售 业 务 按 超 额 量 的2 ) 进 行 奖 励 , 未 完 成 年 度 营 销 定 额 的 , 按 差 额 的 2.5 进 行 惩 罚 。 奖罚 金 额 在 每 年 底 最 后 一 个 月 本 人 业 务 提 成 中 或 本 人 工 资 中 兑 现 。B、 关 于 合 同 款 回 款 业 绩 的 考 核 办 法 : 甲 、 乙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的 结 清合 同 款 日 期 为 最 终 结 清 合 同 款 期 限 。 业 务 员 应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将 合 同 款 全部 收 回 。 在 最 终 回 款
7、期 限 内 不 能 收 回 部 分 ( 即 差 额 部 分 ) , 按 关 于 资金 清 欠 的 规 定 执 行 。五 、 业 务 经 理 业 绩 考 核 办 法( 1) 业 务 经 理 工 资 由 基 薪 、 绩 效 工 资 、 业 绩 提 成 三 部 分 组 成 。即 : 业 务 经 理 工 资 =基 薪 +绩 效 工 资 +业 绩 提 成 。 其 中 , 基 薪 元 , 绩效 工 资 元 。 业 务 提 成 部 分 同 业 务 员 提 成 标 准 。 业 务 经 理 手 机 费 补助 按 200元 /月 标 准 执 行 。( 2) 按 照 部 门 月 度 营 销 定 额 的 完 成 情
8、况 对 业 务 经 理 进 行 绩 效 考核 :A、 业 务 一 部 月 计 划 定 额 万 元 ; 业 务 二 部 月 计 划 定 额 万 元 。B、 部 门 月 营 销 完 成 量 达 到 营 销 定 额 90%以 上 的 , 绩 效 工 资 全 部 发放 ; 低 于 90%的 , 扣 发 绩 效 工 资 的 10%; 低 于 60%的 , 扣 发 绩 效 工 资 30%。C、 部 门 营 销 完 成 量 超 过 营 销 定 额 20%的 , 奖 励 绩 效 工 资 的 10%; 超过 50%以 上 的 , 奖 励 绩 效 工 资 的 30%。( 3) 根 据 业 务 经 理 所 在 部
9、门 的 年 营 销 定 额 , 对 业 务 经 理 进 行 年 度业 绩 考 核 。 根 据 本 部 门 年 度 实 际 完 成 营 销 额 与 本 部 门 年 度 营 销 定 额 相 比较 , 计 算 本 部 门 年 度 实 际 完 成 营 销 量 超 亏 额 。 部 门 年 度 实 际 完 成 营 销 量超 亏 额 =部 门 年 度 实 际 发 生 营 销 合 同 额 -部 门 年 度 营 销 计 划 定 额 。 超 额 完成 部 门 年 度 营 销 定 额 的 , 按 超 额 量 的 2.5 进 行 奖 励 。 未 完 成 年 度 营 销定 额 的 , 按 差 额 的 2.5 进 行 惩
10、 罚 。 奖 罚 金 额 在 每 年 底 最 后 一 个 月 本 人业 务 提 成 中 或 本 人 工 资 中 兑 现 。( 4) 业 务 经 理 年 度 业 绩 提 成 按 本 部 门 年 回 款 总 额 计 算 , 年 回 款 完成 本 部 门 合 同 总 额 60%( 含 ) 以 下 的 , 按 7 计 算 ; 年 回 款 完 成 60%以 上至 70%按 9 计 算 , 超 过 70%以 上 的 部 分 按 10 计 算 。六 、 新 业 务 员 考 核 办 法1、 新 业 务 员 试 用 期 为 3个 月 , 试 用 期 内 以 业 务 信 息 量 为 主 要 考 核 内容 。 要
11、求 月 平 均 信 息 量 为 10个 , 试 用 期 重 点 信 息 量 为 3-5个 ( 高 层 租赁 、 新 板 销 售 、 旧 板 改 制 为 重 点 信 息 量 ) 。2、 新 业 务 员 在 试 用 期 期 间 未 完 成 有 效 信 息 量 的 , 基 薪 减 半 ; 在 试用 期 间 做 出 实 效 业 务 的 , 按 “ 业 务 提 成 额 比 例 ” 执 行 。3、 业 务 员 试 用 期 满 后 , 由 本 人 进 行 述 职 , 业 务 经 理 拿 出 考 核 鉴 定意 见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 经 考 核 评 议 称 职 者 录 用 ; 不 称 职 者 予 以
12、辞 退 。七 、 关 于 业 务 经 费 的 相 关 规 定1、 私 车 公 用 的 业 务 员 。 车 辆 的 燃 油 费 、 行 车 费 、 保 养 费 、 养 路费 、 维 修 费 等 费 用 按 本 人 月 履 行 合 同 回 款 额 的 5 提 取 费 用 , 凭 有 效 票据 报 帐 , 节 约 财 务 预 存 , 超 额 部 分 由 本 人 负 担 。 即 : 费 用 提 取 额 ( 万元 ) =履 行 合 同 回 款 额 5 。2、 私 车 公 用 的 业 务 经 理 。 车 辆 的 燃 油 费 、 行 车 费 、 保 养 费 、 养 路费 、 维 修 费 等 费 用 按 本
13、部 门 月 履 行 合 同 回 款 额 总 额 的 2.8 提 取 费 用 ,凭 有 效 票 据 报 帐 , 节 约 财 务 预 存 , 超 额 部 分 由 本 人 负 担 。 即 : 费 用 提 取额 ( 万 元 ) =本 部 门 履 行 合 同 回 款 额 总 额 2.8 。3、 业 务 人 员 需 用 公 司 车 辆 时 , 须 提 前 向 办 公 室 提 出 申 请 , 以 便 安排 。 并 由 司 机 记 录 车 辆 起 、 止 行 程 。 每 次 行 程 公 司 按 每 公 里 0.1元 收 取用 车 费 用 ; 司 机 或 技 术 同 往 人 员 需 用 餐 的 费 用 , 公
14、司 以 业 务 人 员 出 示 的当 日 有 效 用 餐 票 证 ,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按 每 人 每 天 10元 标 准 进 行 补 贴 ,超 额 部 分 由 业 务 人 员 自 行 负 担 。4、 业 务 人 员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业 务 经 费 开 支 , 按 本 人 当月 履 行 合 同 回 款 额 的 4 提 取 。 凭 有 效 票 证 报 帐 , 节 约 财 务 预 存 , 超 额部 分 由 本 人 负 担 。5、 业 务 经 费 补 助 :( 1) 客 人 来 厂 考 察 , 公 司 可 报 销 一 次 待 客 费 , 但 事 先 须
15、向 总 经 理请 示 批 准 。( 2) 月 票 报 销 。( 3) 业 务 人 员 因 公 司 指 派 从 事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和 社 会 活 动 所 发 生 的费 用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据 实 报 销 。八 、 外 埠 业 务 部1、 职 能 定 位 : 外 埠 业 务 部 负 责 所 在 区 域 内 的 市 场 营 销 活 动 , 做 好前 期 市 场 信 息 跟 踪 、 合 同 洽 谈 、 合 同 签 订 、 合 同 回 款 及 维 护 客 户 关 系 等工 作 。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以 个 人 名 义 签 订 业 务 合 同 。2、
16、 工 资 待 遇 及 业 务 提 成 :( 1) 业 务 员 工 资 待 遇 、 业 务 提 成 参 照 公 司 业 务 员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 2) 外 埠 业 务 经 理 工 资 标 准 参 照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标 准 执 行 , 业 务 提成 参 照 公 司 业 务 员 标 准 执 行 。3、 外 埠 业 务 部 年 度 业 绩 考 核 办 法 :外 埠 业 务 部 年 度 业 绩 考 核 办 法 及 标 准 参 照 公 司 业 务 部 相 应 考 核 办 法执 行 。4、 经 费 标 准 :( 1) 外 埠 业 务 经 理 经 费 ( 包 括 招 待 费 /车 务 费
17、 /车 票 费 ) 报 销 标准 : 部 门 整 体 合 同 回 款 额 的 3 , 凭 票 据 报 销 , 半 年 一 结 算 , 节 约 财 务预 存 , 超 额 部 分 由 本 人 负 担 。( 2) 业 务 员 经 费 ( 包 括 招 待 费 /车 务 费 /车 票 费 ) 报 销 标 准 : 个 人回 款 额 的 5.5 , 凭 票 据 报 销 , 半 年 一 结 算 , 节 约 财 务 预 存 , 超 额 部 分由 本 人 负 担 。( 3) 外 埠 来 公 司 的 考 察 费 ( 包 括 招 待 费 /车 务 费 /车 票 费 ) 由 公 司财 务 部 依 照 该 区 域 整 体
18、 回 款 额 的 2 掌 控 , 凭 票 据 报 销 。( 4) 外 部 业 务 员 的 租 房 费 、 座 机 费 、 差 旅 费 等 按 照 该 区 域 回 款 额的 5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掌 控 , 未 达 到 标 准 的 实 报 实 销 , 超 出 标 准 按 标 准 报销 。( 5) 外 部 业 务 员 手 机 费 补 贴 参 照 公 司 业 务 员 150元 /月 标 准 执 行 。( 6) 外 部 业 务 经 理 的 手 机 费 补 贴 按 300元 /月 标 准 执 行 。九 、 其 他 规 定1、 业 务 员 每 周 为 六 个 工 作 日 , 星 期 日 休 息 。
19、如 需 星 期 日 工 作 的 ,不 发 加 班 费 。2、 业 务 员 每 月 的 有 效 信 息 不 少 于 8个 。3、 业 务 人 员 必 须 制 定 每 周 的 工 作 计 划 , 并 在 每 周 五 与 业 务 信 息 报表 一 并 上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4、 业 务 人 员 每 天 要 有 工 作 日 志 , 在 每 周 二 、 五 上 午 上 班 签 到 后 上报 总 经 理 。5、 业 务 员 必 须 及 时 向 部 门 经 理 汇 报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 由 业 务 经 理 每周 进 行 一 次 业 务 员 的 工 作 情 况 考 评 总 结 , 并 将 本
20、 部 门 的 业 务 开 展 情 况 、本 部 门 下 周 的 工 作 计 划 , 每 周 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6、 业 务 员 无 论 任 何 原 因 离 职 的 , 必 须 在 公 司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业务 交 接 , 经 业 务 经 理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进 行 离 职 结 算 。北 京 东 方 奥 鑫 模 板 有 限 公 司 2007年 5月 6日附 件 :关 于 资 金 清 欠 的 规 定为 盘 活 资 金 , 加 快 资 金 周 转 , 预 防 呆 帐 、 死 帐 的 发 生 , 制 定 出 本 规定 :1 、 按 照 合 同
21、 约 定 , 超 出 所 限 定 的 工 程 应 结 清 尾 款 时 限 而 尚 未 收 回的 租 费 及 其 它 款 项 , 属 于 欠 款 , 属 资 金 清 欠 范 畴 。2 、 所 发 生 的 欠 款 , 在 前 6 个 月 内 , 由 经 办 业 务 员 负 责 追 缴 清 欠 , 清欠 回 款 仍 原 额 享 受 公 司 制 定 的 业 务 提 成 及 有 关 待 遇 。3 、 业 务 员 要 及 时 掌 握 所 负 责 客 户 的 工 程 进 度 和 有 关 资 金 情 况 。 如发 现 在 六 个 月 内 回 款 困 难 或 有 出 现 呆 帐 、 死 帐 的 隐 患 , 要
22、及 时 向 部 门 主管 或 公 司 领 导 汇 报 。4 、 如 因 业 务 员 对 客 户 情 况 底 数 不 清 , 通 报 不 及 时 , 丧 失 有 利 时 机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要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1 0 0 3 0 0 元 的 罚 款 。5 、 为 鼓 励 业 务 员 早 回 收 欠 款 和 足 额 回 收 欠 款 , 对 于 发 生 欠 款 在 3 个月 内 全 部 收 清 的 , 另 给 予 回 收 款 额 1 的 清 欠 奖 ; 在 6 个 月 内 全 部 收 清的 , 另 给 予 回 收 款 额 0 .5 的 清 欠 奖 。6 、 如 业
23、务 员 在 六 个 月 内 不 能 全 部 收 回 欠 款 , 自 第 七 个 月 开 始 归 公司 清 欠 部 门 负 责 清 欠 。 由 财 务 部 牵 头 , 协 助 清 欠 部 与 经 办 业 务 员 办 好 欠款 回 收 责 任 移 交 手 续 , 经 办 业 务 员 仍 有 义 务 配 合 清 欠 部 清 欠 。 归 公 司 清欠 部 门 负 责 清 欠 的 款 项 , 经 办 业 务 员 不 再 享 受 回 款 额 业 务 提 成 和 相 应 待遇 。7 、 财 务 部 应 每 半 个 月 一 次 及 时 准 确 的 提 供 每 个 欠 款 合 同 的 清 欠 进度 和 相 关 情 况 , 提 交 经 理 办 公 例 会 。8 、 清 欠 部 要 对 所 负 责 的 欠 款 户 进 行 分 类 排 列 , 每 个 月 向 经 理 办 公例 会 提 交 一 份 全 面 的 分 析 报 告 , 以 便 有 针 对 性 的 采 取 对 策 , 争 取 早 日 收回 欠 款 。9 、 本 规 定 自 2 0 0 7 年 6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 原 业 务 员 业 绩 提 成 办 法 中涉 及 清 欠 部 分 的 规 定 即 行 废 止 。北 京 东 方 奥 鑫 模 板 有 限 公 司2 0 0 7 年 5 月 2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