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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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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 0 1 52 6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 0 1 14 1 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第 二 章 资 金

2、 预 算 与 分 配第三条 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市、县级财政根据各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当年地方财政收入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四条 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重点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涉农专项资金,在政策允许前提下,主要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支持力度。第五条 省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3、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人口数、贫困村数、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统计、扶贫、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会财政部门统筹提出分配意见,报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涉农专项资金时,要主动商同级扶贫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所有投向贫困地区、用于扶贫项目、落实到贫困人口的涉农资金,都要纳入扶贫资金严格管理。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七条 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

4、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产业脱贫。发展特色种养业扶贫、光伏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商贸流通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二)就业脱贫。贫困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劳务信息服务, “雨露计划”等。(三)易地扶贫搬迁。为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提供建房、生产、创业贴息贷款支持,搬迁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四)生态保护脱贫。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避灾,传统村落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五)智力扶贫。贫困地区教育资助政策的落实、办学条件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科技扶贫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5、(六)社保兜底脱贫。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贫困户危房改造等方面。(七)健康脱贫。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等。(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贫困地区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和贫困地区农村信息化建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等。(九)金融扶贫。扶贫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助,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培育,扶贫融资担保机构或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等。(十)社会扶贫。“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逐村扶贫工作队定点

6、帮扶,扶贫社会众筹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其他办公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 各县(市、区)要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统筹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对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需要对项目规模或内容进行调整的,由

7、县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根据当地扶贫开发规划,制定扶贫资金整合方案,经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落实。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的督促指导、跟踪协调、统计报送和考核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整合方案的要求落实项目资金,并送同级扶贫、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有关县(市、区)。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库,做到资金到项

8、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简化操作流程,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第 四 章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对扶贫项目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管理。扶贫部门牵头负责资金使用过程监管,负责根据资金预算,制定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指导监督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易地

9、扶贫搬迁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制定、投融资平台建设、资金分配等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权限,负责制定本单位统筹资金支持脱贫攻坚的具体方案,管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制定资金筹措方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扶贫投入,严格财政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要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对个人补贴类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开;对工程项目类资金,实行县、乡、村三级公开。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扶贫部门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与扶贫资金安排相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各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财政、审计检查结果等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约谈机制,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专项扶贫资金、未按要求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市县,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对有关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七条 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确保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市县滞留1年以上的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财政厅收回另行安排。对当年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较大的市县,省财政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比例予以扣减。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时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有关市县扶贫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给予任何财政补助支持。对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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