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G G G XX-20X住 宅 设 计 规 范Designcodeforesidentialbuildings(征求意见稿)20X X 发布 20X X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2、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联 合 发 布联 合 发 布联 合 发 布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住 宅 设 计 规 范DesigncodeforesidentialbuildingsG BG G G
3、 XX-20X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0X年 X月 X日20X年 X月 北京3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8102号文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 的要求 , 对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 2003年版 ) 进行修编 。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 ,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 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套内空间 ; 6.共用部分 ; 7.室内环境 ; 8.建筑设备 。 本次主要修订了
4、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 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 ; 增加了术语 , 扩展了节能 、 室内环境 、 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 ,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9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
5、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重庆市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4目次1总 则 52术 语 63基 本规 定 .84技 术经 济指 标计 算 95套 内空 间 .15.1套 型 15.2卧 室、 起居 室( 厅) .15.3厨 房 15.4卫 生间 125.层 高和 室内 净高 .125.6阳 台 135.7过 道、 贮藏 空间 和套 内楼 梯 .135.8门 窗 136共 用部 分 .156.1窗 台和 栏杆 156.2安 全疏 散 .156.3楼 梯 156.4电 梯 166.5走 廊和
6、出入 口 166.无 障碍 设计 要求 .176.7信 报箱 176.8共 用排 气道 186.9地 下室 和半 地下 室 186.10附 建公 共用 房 197室 内环 境 .207.1日 照、 自然 采光 、遮 阳 .207.2自 然通 风 .207.3隔 声、 降噪 217.4防 潮 217.5室 内空 气质 量 218建 筑设 备 .238.1一 般规 定 .238.2给 水排 水 .238.3采 暖 248.4燃 气 268.5通 风 268.6空 调 278.7电 气 27本 规范 用词 说明 30条 文说 明 315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 , 提高城市住宅功
7、能质量 , 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 、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 、 政策和法规 , 遵守安全卫生 、 环境保护 、 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62术语2.0.1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 dwe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 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的使用空间。2.0.4卧室
8、 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 (厅) l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 usableare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 。2.0.9层高 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0室内净高 interiornetstoreyheig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阳台 balcony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9、。2.0.12平台 te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 在屋顶部分称为屋顶平台。2.0.13过道 pa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4壁柜 cabinet7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15凸窗 bay-window凸窗也可称为飘窗 , 是指凸出于建筑墙面以外的外突形窗户 。 除上 、 下板是实体材料外,外凸部分可以是一面、二面或三面安装玻璃。2.0.16跃层住宅 duplexapartm ent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2.0.17自然层数 natural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0、。2.0.18中间层 m 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2.0.19架空层 open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20联系廊 inter-unitgalery联系两个相邻单元的水平通道。2.0.21走廊 ga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2地下室 basem 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者。2.0.23半地下室 sem i-basem 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者。2.0.24附建公共用房 acesoryasem blyoccupancybuildin
11、g附在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主要用作建筑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83基本规定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 经济 、 合理 、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 , 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 ,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 等 特殊 群体 的使用要求。3.0.4住宅 设计 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3.0.5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住宅建筑及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 、 多样化 、
12、 积极采用新技术 、 新材料 、 新产品 、 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3.0.7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3.0.8住宅的结构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 、 运行安全 、 维修方便等基本条件 , 应为户内采用的机电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9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 ; 套内使用面积( /套 ) ; 套型阳台面积( /套 ) ; 套型总建筑面积( /套 ) ;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 。4.0.2计
13、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 面积的一半计算;4.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4.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 ) 、餐厅、书房、厨房、卫生间、过厅 、 过道、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
14、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 1.20m高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m2.10m的空间按 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 过2.10m的 空 间 全 部 计 入 使 用 面 积 。 坡 屋 顶 无 结 构 顶 层 楼 板 , 不 能 利 用 坡 屋 顶 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套型 总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
15、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102.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 K值;3.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 K值,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 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 住 宅 和 其 他 功 能 空 间 处 于 同 一 建 筑 物 内 时 , 应 将 住 宅 部 分 的 层 数 与 其 他 功 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0m 时 ,应 对 这 些 层 按 其 高 度 总 和 除 以 3.00m 进 行 层 数 折 算 , 余 数 不
16、足 1.50m 时 , 多 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 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 时,多出部分按 1层计算 ;3.小于 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层数;4.高出室外地坪小于 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层数。15套内空间5.1套型5.1.1住 宅 应 按 套 型 设 计 , 每 套 住 宅 应 设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住 宅 应 按 套 型 设 计 , 每 套 住 宅 应 设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住 宅 应 按 套 型 设 计 , 每 套 住 宅 应 设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住 宅 应 按 套 型 设 计 , 每 套 住 宅 应 设 卧 室 、 起 居
17、室 ( 厅 ) ) ) ) 、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 、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 、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 、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间。 间。 间。 间。5.1.2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由卧室 、 起居室 ( 厅 ) 、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1;2 由 兼 起 居 的 卧 室 、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组 成 的 住 宅 最 小 套 型 , 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于 23。5.2卧室、起居室(厅)5.2.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
18、规定:1双人卧室为 9;2单人卧室为 5;3兼起居的卧室为 12。5.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5.2.3应 减 少 直 接 开 向 起 居 厅 的 门 的 数 量 。 起 居 室 ( 厅 ) 内 布 置 家 具 的 墙 面 直 线 长 度应大于 3m。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5.3厨房5.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由卧室 、 起居室 ( 厅 ) 、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2 由 兼 起 居 的 卧 室 、 厨 房 和 卫 生 间 等 组 成 的 住 宅 最
19、小 套 型 的 厨 房 使 用 面 积 不 应小于 3.5。5.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5.3.3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125.3.5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 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 , 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5.3.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
20、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 0.90m 。5.4卫生间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面积不应小于 2.50。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的为 1.80;2 设便器、洗浴器的为 2.00;3 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 2.00;4 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 1.80;5 单设便器的为 1.10。5.4.3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
21、起居室(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 ) ) )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5.4.5当 卫 生 间 布 置 在 本 套 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当 卫 生 间 布 置 在 本 套 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当 卫 生 间 布 置 在 本 套 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当 卫 生 间 布 置 在 本 套 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 ) ) ) 、 厨 房
22、和 餐 厅 的 上 层 时 , 均 应 有 防 、 厨 房 和 餐 厅 的 上 层 时 , 均 应 有 防 、 厨 房 和 餐 厅 的 上 层 时 , 均 应 有 防 、 厨 房 和 餐 厅 的 上 层 时 , 均 应 有 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5.4.6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5.层高和室内净高5.5.1住宅层高宜为 2.80m。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 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 、 起居
23、室 ( 厅 ) 时 , 其 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m 。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 。5.5.5厨房 、 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 、 地面净距不得低于 1.90m , 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135.6阳台5.6.1每套住宅 宜 设阳台 或平台。5.6.2阳 台 栏 杆 设 计 应 采 用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的 构 造 , 栏 杆 的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不 应 大 于阳 台 栏 杆 设 计 应 采 用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的 构 造 , 栏 杆 的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不 应 大 于阳 台 栏 杆 设 计 应 采 用
24、防 止 儿 童 攀 登 的 构 造 , 栏 杆 的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不 应 大 于阳 台 栏 杆 设 计 应 采 用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的 构 造 , 栏 杆 的 垂 直 杆 件 间 净 距 不 应 大 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5.6.3住 宅 的 阳 台 栏 板 或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的 不 应 低 于住 宅 的 阳 台 栏 板 或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的 不 应 低 于住 宅 的 阳 台 栏 板
25、 或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的 不 应 低 于住 宅 的 阳 台 栏 板 或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的 不 应 低 于 1.05m; 七 层 及 七 层 ; 七 层 及 七 层 ; 七 层 及 七 层 ; 七 层 及 七 层以 上 的 不 应 低 于 以 上 的 不 应 低 于 以 上 的 不 应 低 于 以 上 的 不 应 低 于 1.10m。 。 。 。 封 闭 阳 台 栏 板 或 栏 杆 也 应 满 足 阳 台 栏 板 或 栏 杆 净 高 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 和 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5.6.4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
26、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5.6.5阳台、 雨罩均 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 阳台 应 做 防水措施 。5.6.6当 阳台 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 均应做 防水;2 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5.6.7当阳台设有空调室外机时,空调室外机应自然通风,并应有隔离热污染的措施 。5.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5.7.2套 内吊 柜净 高不 应小 于 0.40m,
27、 壁柜 净深 不宜 小于 0.50m。 设于 底层 或靠 外墙 、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 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5.7.4套 内楼 梯的 踏步 宽度 不应 小于 0.22m; 高度 不应 大于 0.20m, 扇形 踏步 转角 距扶手边 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5.8门窗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时,应有防护设施。
28、时,应有防护设施。 时,应有防护设施。注 :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5.8.2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41 窗台高度低于 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2 可开启窗扇的执手距楼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70m 。 如大于 1.70m , 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不应低于 0.90m;3 严寒和寒冷地区凸窗的上下挑板应采取保温措施。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 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 , 应采取防卫措施。5.8.4面临走廊 、 公用上
29、人屋面或凹口的窗 , 应避免视线干扰 , 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 应妨碍交通。5.8.5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 0.02的固定百叶 , 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 30mm 的缝隙。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 5.8.7的规定。表 5.8.7门洞最小尺寸类 别 洞口宽度( M) 洞口高度( M)共用外门 1.202.00户(套)门 1.002.00起居室(厅)门 0.902.00卧室门 0.902.00厨房门 0.802.00卫生间门 0.702.00阳台门(单扇) 0.702.00注 : 1
30、 表中 门洞 口高 度不 包括 门上 亮子 高度 ,宽 度以 平开 门为 准。2 洞口 两侧 地面 有高 低差 时, 以高 地面 为起 算高 度。156共用部分6.1窗台和栏杆6.1.1楼梯间、电梯厅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楼梯间、电梯厅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楼梯间、电梯厅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楼梯间、电梯厅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 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时,应有防护设施 时,应有防护设施 时,应有防护设施 。 。 。 。注 :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6.1.2住宅的
31、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 0.70m 并侧面临空时 , 应设栏杆扶手 , 栏杆净高 不 应 低 于 1.05m , ; 台 阶 宽 度 大 于 1.80m 时 , 两 侧 宜 设 栏 杆 扶 手 , 栏 杆 高 度 应为 0.90m 。6.2安全疏散6.2.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 。6.2.210层及 10层以上但不超过 18层的住宅建筑 , 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 于650 ,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 , 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
32、口不应少于 2个。6.2.319层及 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个。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6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 , 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 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6.2.710层及 10层以上的 住宅 建筑,每单元的 楼梯 均应 通至屋顶, 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 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6.3楼梯6.3.1楼 梯梯 段净 宽不 应小 于 楼 梯梯 段净 宽不 应小 于 楼 梯梯 段净 宽不 应小 于 楼 梯梯
33、段净 宽不 应小 于 1.10m, , , , 不 超过 六层 的住 宅 不 超过 六层 的住 宅 不 超过 六层 的住 宅 不 超过 六层 的住 宅 , , , , 一 边设 有栏 杆的 梯段 净宽 不 一 边设 有栏 杆的 梯段 净宽 不 一 边设 有栏 杆的 梯段 净宽 不 一 边设 有栏 杆的 梯段 净宽 不应小于 应小于 应小于 应小于 1.00m。 。 。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6.3.2楼 梯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楼 梯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楼 梯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楼 梯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4、0.26m,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0.175m。 扶 手 高 度 不 应 小 。 扶 手 高 度 不 应 小 。 扶 手 高 度 不 应 小 。 扶 手 高 度 不 应 小 于 于 于 于0.90m。 。 。 。 楼 梯水 平段 栏杆 长度 大于 楼 梯水 平段 栏杆 长度 大于 楼 梯水 平段 栏杆 长度 大于 楼 梯水 平段 栏杆 长度 大于 0.50m时 时 时 时 , , , , 其 扶手 高度 不应 小于 其 扶手 高度 不应 小于 其 扶手 高度 不应 小于 其
35、扶手 高度 不应 小于 1.05m。 。 。 。 楼 梯 楼 梯 楼 梯 楼 梯16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 。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 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 0.10m。6.3.4楼梯井净宽大于 楼梯井净宽大于 楼梯井净宽大于 楼梯井净宽大于 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时,必须采取
36、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6.4电梯6.4.1七 层 及 以 上 住 宅 或 住 户 入 口 层 楼 面 距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七 层 及 以 上 住 宅 或 住 户 入 口 层 楼 面 距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七 层 及 以 上 住 宅 或 住 户 入 口 层 楼 面 距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七 层 及 以 上 住 宅 或 住 户 入 口 层 楼 面 距 室 外 设 计 地 面 的 高 度 超 过 16m以 上 的 住 宅 以 上 的 住 宅 以 上 的 住 宅 以 上 的 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 必须设置电梯。 必须设置电梯。 必
37、须设置电梯。注 : 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 , 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 底层 做架 空层 或贮 存空 间的 多层 住宅 ,其 住户 入口 层楼 面距 该建 筑物 的室 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 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 顶层 为两 层一 套的 跃层 住宅 时, 跃层 部分 不计 层数 ,其 顶层 住户 入口 层楼 面距 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 16m时,可不设电梯;4 住宅 中间 层有 直通 室外 地面 的出 入口 并具 有消 防通 道时 ,其 层数 可由 中间 层起计算。6.4.2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 每栋楼设置电梯
38、不应少于两台 , 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6.4.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 , 从第十二层起应 设置 与相邻单元联通的联系 廊 。 联系 廊 可隔层设置 , 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 联系 廊 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6.4.4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6.4.5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 1.50m。6.5走廊和出入口6.5.1外 廊 、 内 天 井 及 上 人 屋 面 等 临 空 处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住 宅 不
39、应 低外 廊 、 内 天 井 及 上 人 屋 面 等 临 空 处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住 宅 不 应 低外 廊 、 内 天 井 及 上 人 屋 面 等 临 空 处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住 宅 不 应 低外 廊 、 内 天 井 及 上 人 屋 面 等 临 空 处 栏 杆 净 高 , 六 层 及 六 层 以 下 住 宅 不 应 低 于 于 于 于1.05m, 七 层 及 七 层 以 上 住 宅 不 应 低 于, 七 层 及 七 层 以 上 住 宅 不 应 低 于, 七 层 及 七 层 以 上 住 宅 不 应 低 于, 七 层 及 七 层 以
40、上 住 宅 不 应 低 于 1.10m, 栏 杆 设 计 应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 垂 直, 栏 杆 设 计 应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 垂 直, 栏 杆 设 计 应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 垂 直, 栏 杆 设 计 应 防 止 儿 童 攀 登 , 垂 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 0.11m。 。 。 。176.5.2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 , 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6.5.3住 宅的 公共 出入 口位 于阳 台 住 宅的 公共 出入 口位 于阳
41、台 住 宅的 公共 出入 口位 于阳 台 住 宅的 公共 出入 口位 于阳 台 、 、 、 、 外 廊及 开敞 楼梯 平台 的下 部时 外 廊及 开敞 楼梯 平台 的下 部时 外 廊及 开敞 楼梯 平台 的下 部时 外 廊及 开敞 楼梯 平台 的下 部时 , , , , 应 采取 防止 物体 坠 应 采取 防止 物体 坠 应 采取 防止 物体 坠 应 采取 防止 物体 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落伤人的安全措施。6.5.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6.6无障碍设计要求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
42、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3 候梯厅;4 公共走道。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 6.6.2的规定:表 6.6.2坡道的坡度高度( m ) 1.501.000.750.600.35坡度 1:201:1
43、61:121:101:8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 0.8m;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 , 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 应留有不小于 0.5m的墙面宽度;5 供 轮 椅 通 行 的 门 扇 , 应 安 装 视 线 观 察 玻 璃 、 横 执 把 手 和 关 门 拉 手 , 在 门 扇 的下方应安装高 0.35m的护门板;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 ,并应以斜坡过渡。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2.00m。 。 。
44、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0m。 。 。 。6.7信报箱6.7.1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 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 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 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6.7.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 。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地面层主要18步行入口处。6.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 , 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外 。 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 0.60m。6.7.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
45、置在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6.7.6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选用嵌入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 、拆卸预埋件位置。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6.8共用排气道6.8.1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6.8.2住宅厨房 、 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 , 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 , 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 , 接口直径应能配合 安 装 厨 房 15
46、0mm 180mm 的 排 气 管 和 卫 生 间 80mm 100mm 的 排 气管。6.8.3厨房竖向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油烟机接口应朝向灶具方向。6.8.4厨房竖向排气道与卫生间竖向排气道应分别设置。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 。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 人 屋 面 、 住 户 露 台 上 时 , 应 高 出 屋 面 或 露 台 地 面 2m; 当 周 围 4m之 内 有 门 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 0.5m。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9.1住 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住 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住 宅 的 卧 室 、 起
47、 居 室 ( 厅 住 宅 的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 ) ) ) 、 厨 房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室 内 。 当 布 置 在 半 地 下 室 时 ,、 厨 房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室 内 。 当 布 置 在 半 地 下 室 时 , 、 厨 房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室 内 。 当 布 置 在 半 地 下 室 时 ,、 厨 房 不 应 布 置 在 地 下 室 内 。 当 布 置 在 半 地 下 室 时 ,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
48、措施。 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6.9.2住 宅 除 卧 室 、 起 居 室 ( 厅 ) 、 厨 房 以 外 的 其 他 功 能 房 间 可 以 布 置 在 地 下 室 , 但 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防护措施。6.9.3住宅的地下室 、 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 , 其净高不应低于 2.00m。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停车位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00m。6.9.5地上住宅电梯宜与地下车库连通 。 但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19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6.9.6地下
49、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6.10附建公共用房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 、 乙类物品的商店 、 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6.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 激性气味或噪音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排烟、消音处理。6.10.3水泵房 、 冷热源机房 、 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 ,不应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6.10.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207室内环境 室内环境 室内环境 室内环境7.1日照、自然采光、遮阳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7.1.2确定为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 0.60m。7.1.3当 住 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