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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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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泉政文 2008258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部属驻泉各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一、 总则(一)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办200420 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 号)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

2、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1. 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2. 市政府间接融资资金;3. 市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管理的其他资金。(三)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的制度。(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的原 则 ,先在市 级政府非经营性投 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下列市级政府

3、非经营性投资建设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 500 万元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 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开展代建制工作:1.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2.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3. 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 非经营性的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5. 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五)代建制工作的开展,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

4、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六)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工作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行。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审批程序,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各项规定。(七)市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规定审批代建项目;市财政

5、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二、 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职责(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由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能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 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2. 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及代建合同报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备案;3. 会同使用单位组织开展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4.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6、审查;5. 审核并汇总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6. 根据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用款申请,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拨付;7. 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检查监督;8. 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项目移交工作。(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 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2. 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3. 参与组织项

7、目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4. 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5. 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三、 代建单位的职责(十)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自行编制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应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另行支付;2. 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

8、. 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4. 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程序报审。经批准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的依据;5. 申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6. 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等提交会计报表;7. 代建项目的其他前期工作。(十一)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 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负责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在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过程中,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2. 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

9、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3. 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4. 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 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6. 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情况;7. 申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8.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9. 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

10、位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10. 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11. 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12. 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十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工

11、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十三)代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 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2. 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3. 将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合同授予与其有股权、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4. 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业务转包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四、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十四)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 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一级(国有二级)、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 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3.

12、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4. 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财务和信誉状况良好。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1. 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2. 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的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的一般事故,或者有违法及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3. 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誉、业绩考核记录为不良的;4. 近五年内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十六)由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用预选代建单位的方式,建立本行业

13、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对代建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选代建单位及业绩考核的具体规则、代建单位招标文件范本、委托代建合同范本,由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行业制定后报市政府审定。五、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十七)使用单位按照程序将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采用代建制或自管的理由和依据,采用代建制的须提出代建方式(全过程或分阶段代建)、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建议。(十八)对符合本规定的市级政府投

14、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发改委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十九)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单项合同代建费用估算在 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组织实施部门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二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二

15、十一)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由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代建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 项目概况;2. 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和目标;3. 双方的职责;4. 代建费用及其支付方式;5. 项目资金的拨付与使用;6. 目标控制奖惩与违约责任;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二十二)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

16、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和规范要求。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对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投资。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签证记录或者补充协议等方式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提出投资增减情况分析及处理意见,经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市政府研究确定:1.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2. 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3. 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国防军事设施等

17、情况引起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二十三)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代建单位有股权、隶属等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代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合同文件等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备案。(二十四)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代建单位初核。对未超过概算投资的代建项目,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复;对超过概算投资的代建项目,应事

18、先报市发改委审查调整概算,涉及需增加政府投资的应会同市财政局审查。(二十五)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二十六)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组织实施部门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代建单位按照经批

19、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二十七)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整理提交建设项目档案。(二十八)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六、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二十九)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

20、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对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的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给组织实施部门。组织实施部门根据代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给相关参建单位。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用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三十)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

21、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三十一)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 30%、建设实施阶段占 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三十二)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

22、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三十三)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以下限额标准:1. 经批准投资估算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 2000 万元,下同)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5%”;2. 经批准投资估算 2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50 万元 +(投资估算值-2000万元)2%” ;3. 经批准投资估算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10 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 万元)1%”;4. 经批准投资估算 1 亿元以上、5 亿元以下(含 5 亿元)的项目,代建管

23、理费限额标准为“160 万元 +(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5. 经批准投资估算 5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含 10 亿元)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80 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6. 经批准投资估算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30 万元 +(投资估算值-10 亿元)0.2%”。(三十四)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前支付不超过 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 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

24、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 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 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三十五)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项目进度月报;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项目监理月报。七、奖惩规定(三十六)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决定抄送市发改委、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

25、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三十七)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三十八)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以及市政府交办的代建项目,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

26、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三十九)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未能恪尽职守,导致由于前期工作质量缺陷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全过程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决算超过概算的,超

27、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同时,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投标。(四十)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一)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三十七条

28、、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应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四十二)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 1 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的 2-5。(四十三)项目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建成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

29、,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 10%30%,具体的奖励办法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四十四)市发改委、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附则(四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四十六)本规定由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四十七)本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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