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政治常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 (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
2、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二是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四是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六是坚持改革开放;七是坚持以人为本。2 职业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
3、美德为着力点。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如下: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公务员行为规范有政治性、特定性、层次性、严肃性、适变性等特性。党中央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的基本道德规范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交通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海事系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行为准则:围绕中心,热情服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一尘不染。水上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内容是:职业意识、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荣誉
4、、职业意志水上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基本内容是:恪守职责、法为准绳、严守程序、裁量公正海事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的基本要求是:严格执法、严守法纪;廉洁自律、不谋私利;艰苦朴素、拒腐防变。加强直属海事执法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 2002 年起至 2004 年,经过三年的努力,使队伍的整体素质上一个台阶,实现“四提高两创新” ,即: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行风廉政建设水平明显提高,创新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和创新海事执法手段,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航运生产力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主要措施:加强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加强文化业务素质教育;加强制度
5、建设;加强立法工作;改革行政执法管理模式;加强行风和廉政建设;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加快执法手段的现代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的主要内容及具体要求: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海事事业。忠诚法律,树立海事法制观念。恪尽职守,维护海事管理秩序。行为规范,体现海事文明。接受监督,实行海事政务公开。顾全大局,发扬海事协作精神。廉洁自律,执行海事廉政规定。努力学习,提高海事执法水平。3 行政能力行政职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政府活动中的基本职责和功能作用。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服务职能。运行职能:决策、组织、协调、控制职能
6、。1993 年 8 月 14 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第一个基本行政法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并决定从当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5年 4 月 27 日通过,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机制:科学的竞争机制、新陈代谢机制、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公文的种类:命令(令) 、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发文处理程序: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收文处理程序: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海事行政处罚文
7、书:简易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文书为海事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使用的主要文书为:立案呈批表 、 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 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海事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执等。其他:抽样取证凭证 、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海事听证会通知书等文书海事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制作的合法性,格式的固定性,语言的精确性,使用的实效性。4 基本法律法规(行政法为主)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公民
8、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其他义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
9、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法的特征:内容广、数量多;表现形式多样化,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互交织;富于变动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行使权力
10、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作出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区别:(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即只适用行政规则制定以后的行为和事件,在此后的时空里可以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有拘束力,对而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行政许可,是指
11、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应对紧急、危险状况,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对人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复议的概念及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
13、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法律后果。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体对有义务执行和遵守有关行政法规范、行政指示、命令和决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义务履行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 2、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
14、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赔偿的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特有原则
15、: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 。5.海事相关内容MARPOL73/78 公约各附则的名称:附则 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 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
16、则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 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其中附则 I、II、 、III、V 已对我国生效。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共分为 5 个方面的法规子系统,即: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船舶法规系统,船员法规系统,防治船舶污染环境法规系统,海事综合法规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该法还就船舶、船员管理、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海区航标维护、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与事故调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较原则的规定。IMO 制定的主要公约有:SOLAS 74;LL66;ITC69 ;STC
17、W78/95;MARPOL73/78;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 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 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65 年国际海上运输便利公约;1989 年国际救助公约。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下列条件:1)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2)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3)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主管机构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4)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
18、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5)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6)已按规定向海事主管机构交纳船舶港务费;7)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8)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掌握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和港口国)的检查依据,了解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程序和主要内容。1、检查依据:对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适用于适用于中国籍总吨或千瓦以上
19、海船、总吨或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2)船员及其配备;3)救生设备;4)消防设备;5)事故预防;6)一般安全设施;7)报警设施;8)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9)载重线要求;10)系泊设施;11)推进和辅助机械;12)航行设备;13)无线电设备;14)防污染设备;15)液货装载
20、设施;16)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危险货物的分类第 1 类 爆炸品;第 2 类 气体;第 3 类 易燃液体;第 4 类 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 5 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 6 类 有毒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 7 类 放射性物质;第 8 类 腐蚀品;第 9 类 杂类物质和物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一般险情、重大险情、特大险情的标准(一)一般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在 30 人以下的险情;2、3000 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3、船舶溢油 10 吨
21、以下;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二)重大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在 30 人及以上,50 人以下的险情;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3、3000 总吨及以上,10000 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4、船舶溢油 10 吨及以上,50 吨以下;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三)特大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 50 人及以上的险情;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 50 人及以上的险情;3、10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
22、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4、船舶溢油 50 吨及以上;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1、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2、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国际和船旗国立法的须知和程序;3、船、岸人员的权限和相互间的联系渠道;4、事故和部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规定情况的报告程序;5、对紧急情况的准备和反应程序;6、内部评审和管理性复查程序。船员特殊培训的种类: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
23、殊培训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化学品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液化气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甲乙丙丁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无限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 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 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及 GMDSS 通用操作员。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洋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近洋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
24、、二副和三副;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无限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沿海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沿海航区 500 至 30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300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至 300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GMDSS 限用操作员;沿海航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近岸航区未满 500 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 750 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