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渝劳社办发20017 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 48 号)、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 261 号)执行过程中,我局陆续接到一些企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制订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二一年一月九日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行业统筹在渝参保
2、企业职工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应在什么地方续保?答:按渝劳社办发200019 号文件第二条第(三) 项规定,应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续保。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应如何理解?答:凡经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并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 原纳入统筹项目支付的死亡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如何处理?答:尚未实行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市) ,2000 年 6 月 30 日前原已纳入统
3、筹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2000 年 7 月 1 日后发生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改由企业支付。四、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国有企业兼并乡镇企业后,原乡镇企业职工应从兼并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乡镇企业的工作时间,可按渝劳社办发200014 号文件第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企业应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补缴计划执行,逾期未缴的欠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补缴比例按该国有企业及职工个人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兼并时所确定的职工工资收入确定,并
4、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凡未按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因组织安排或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应按此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到乡镇企业工作前符合国家规定计 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五、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 1993 年 3 月。1993 年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否从 1993 年 3 月起补缴?答:根据渝府发200048 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261 号文件精神,凡 1993 年 3月以后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从其首次办理工商登记的时间开始缴费。六、2000 年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补缴了 199
5、5 年 12 月 31 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是否按 1996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对待?答:按渝府发200048 号文件和渝劳办发2000 261 号文件精神,此类人员涉及养老保险的条件和养老金的计算,可视同 1996 年 1 月 1 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对待。七、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答:按劳社部发199910 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
6、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农村户口或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户口而雇工是城镇户口的,如何办理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应如何认定 ?答:凡是城镇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或雇工,都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雇工的身份由雇主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开具其雇工人员名单并签章予以认定,并由雇主统一办理养老保险。九、个体工商户户口和营业执照不在同一地方的,应在哪一个地方参保?答:应统一在户口所在地参保。十、本市内由企业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答:企业职工或企业成建制或部分成建制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时,转入地已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
7、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移;转入地未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同时,审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对个人帐户封存期间职工死亡的,应将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十一、对重复投保人员缴费基数合并的上限如何掌握?答:1993 年 3 月至 1997 年 12 月期间,以对应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200%为上限,1998年 1 月起,统一以 300%为上限。十二、企业发生分离时,原欠费如何处理?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欠费能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头的,应如实分解落实到人头;对不能分解落实到人
8、头的,可按企业分离时人均欠费额进行划分。分离企业各方认可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有关养老保险关系的分户手续。十三、未参保企业破产、关闭后,其原企业职工可否参保?如何参保?答:职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的,可按自谋职业人员的办法参保。其按规定实施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施个人缴费后原则上可以补缴,补缴的标准按渝劳社办发200014 号文件规定执行。十四、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能否参保?凭何种手续参保?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从事个体营运的驾驶员可凭营运证 、 居民身份证参保。十五、新参
9、保企业是否补收个人帐户利息?答:新参保企业应按规定补缴个人帐户利息。十六、申请病退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在什么时间内办理退休?何时支付基本养老金? 答: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后,可在有效期(6 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退休(职) 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七、从市外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如何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及缴费年限?答:从市外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调入本市企业的职工,应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证明;调入人员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其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
10、条件,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 5 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 5 年的个人帐户(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十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1993 年 3 月 1 日后调入企业,调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何计算养老金?答:对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调入企业的人员,应从 1993 年 3 月 1 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补建个人帐户,1993 年 3 月 1 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1998 年 7 月 1 日后调入企业的人员,应按渝劳险1998 64 号文件规定从调入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调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对符合退休条件
11、,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 5 年的,应补足本人退休前 5 年的个人帐户 (11%)及个人帐户利息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十九、退职人员是否享受“三线津贴”的待遇?答:退职人员不享受“三线津贴”待遇。二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时计算养老金的标准工资是否按渝劳险1999 11 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封定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答:渝劳险199911 号文件已废止。对 1997 年 9 月 30 日前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封定为改制前的标准工资。对 1997 年 10 月 1 日后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职工退休时原办法的标准工资统一封定为 1997
12、年 10 月 1 日的标准工资。二十一、复员退伍军人未安置的可否投保?投保应具备什么手续? 其以前的军龄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答: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超过安置期(6 个月 )未安置的,可凭复员退伍军人的有效证件参保。其过去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含安置期 )视为缴费年限。二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协助人民法院对离退休(职) 人员养老金扣款?答: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需委托代发机构协助扣款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函件的形式通知委托发放机构,同时附人民法院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由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扣款;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企业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扣款。二十三、职工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开除公职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答:职工被劳动教养,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被判处有期徒型宣告缓刑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又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缓刑前的工作时间和缓刑期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