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马法概论 人法编之婚姻,(一)、概述(二)、婚约与结婚(三)、婚姻消灭,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分类: 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姘合,(一)概述,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婚姻的要件:(1)婚意;(2)同居。罗马的婚姻与其说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如说是一种社会事实。 ()罗马法对婚姻的设立与终结不大干预而且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罗马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很少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法学阶梯(优士丁尼),(二)婚约与结婚,婚约婚约是于将来结婚的一种协议,由女方的家父和男方或男女双方的家父达成。源出“允诺契约”,实质是“于将来结婚的一种协议
2、”婚意的外在表现;要式口约的形式;,3.婚约的效力:1、已订婚的人不得再与他人订婚,也不得同时与两人订婚,否则受丧廉耻宣告。2、在婚约解除后,一方也不能与对方的直系亲属订婚或结婚。3、订婚后,未婚妻受他人侮辱的,未婚夫可以起诉。4、未婚夫妻的一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对方可以免除作证义务。5、婚约不得强制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自由解除。但订婚时收受对方的礼物,应归还。,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备条件(一)须有婚姻权通婚权:缔结正式婚姻资格,限于罗马市民。外国人也逐渐取得婚姻权,只有奴隶没有婚姻权。(二)须为一夫一妻(三)须已达到适婚年龄 男14,女12,(四)须当事人同意A他权人B未满25岁的自权女子家
3、父同意 男女当事人同意但女子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男方是有污名者或从事贱业者,才能反对家父或监护人所作的安排。,二、禁止条件(一)直系亲属间,都不得结婚。旁系亲属间,禁六亲等内-四亲等内三亲等内。(二)收养关系消灭后,原直系养亲间仍不能结婚,原旁系间则可以。,(三)任何人不得与其前配偶的父母结婚,也不得与其前配偶同第三人再婚后所生子女结婚。(四)贵族与平民不得通婚。公元前445年废除该规定。(五)生来自由人与解放自由人不得结婚,但后来也被废除。,(六)元老院阶层和从事贱业者不得结婚。后改为:从事贱业者,只要放弃他的工作,不再操旧业,就可和任何高尚的人结婚。(因查士丁尼而改变)(七)地方官员在职时
4、,其本人及其子孙不得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妇女结婚。(八)监护人和保佐人及其子孙,不得与被监护人或不满25岁的被保佐人结婚。,(九)通奸的双方不得结婚(十)拐骗者与被拐骗者不得结婚(十一)寡妇和离婚的妇女在婚姻消灭后1年内,不得再婚。 (十二)基督教徒与犹太教徒不得结婚,教父、教母与接受其洗礼的教子、教女不得结婚。(十三)精神病人、双性人、性别不明的人、石女、去势的人,都不得结婚。,不符合条件的婚姻,原则上不发生效力。但法律行为的瑕疵可以消灭或当事人善意缔结无效婚姻的,可区别情况对待。法律行为的瑕疵消灭,从消灭时起发生有效婚姻的效力。,(三)共食婚(共和国末年,名存实亡)选吉日-送亲-迎亲-成礼成礼
5、时,男方家长和亲友在场外,还要有大祭司、优披特神官、10名证人参加。祭神时,新郎新娘共食祭神的麦饼,成立婚姻。,二、无夫权婚姻的方式只要双方合意即可成立,无法定形式。主要标志是女方改变其未婚的生活环境而移住于男家,但并不须双方有同居的事实。双方虽有同居事实,但没有图谋永续共同生活的目的,结为夫妻的合意,也不是结婚。,婚姻成立的方式,一、有夫权婚姻的方式(一)时效婚(帝政以后趋于消灭)男女同居1年内,女方家父不追回,即视为其放弃权利,同居男女即成为正式夫妻。女子若不愿意接受夫权的支配,可以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二)买卖婚(公元3世纪末消灭)男方以要式买卖的方式,在证人和司秤前买入
6、妇女,取得夫权,成立婚姻关系。,婚姻的效力,一、夫妻间的效力(一)有夫权婚姻中1、身份方面:妻处在夫权下,或在夫家的家父权下。夫对妻有惩戒权,夫可休妻或与她离婚,但不能把她解放或出养。2、财产方面:妻子原有的财产和嫁资归丈夫或丈夫的家父所有。妻子是丈夫的继承人妻子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时,由夫赔偿,夫也可以将妻子作为赔偿。,(二)无夫权婚姻中1、身份方面:妻子仍在生父的家父权或监护权之下。妻子在婚后取得丈夫的社会地位和荣誉。夫妻互负同居的义务妻子应尊敬丈夫,在外的行为应尊重丈夫的意见。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妻子通奸的,一般处自由刑或生命刑,丈夫通奸的,一般处财产刑。,夫妻有互助的义务。丈夫有扶养、保护
7、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操持家务、照顾子女、搞好家庭日常生活的义务。妻子受到侵害时,丈夫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妻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除通奸外,夫妻不能互相提起刑事和有损名誉的诉讼。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时,法律免除另一方作证的义务。,2、财产方面妻子可自己享有财产,或在监护人的协助下,管理财产。妻子是丈夫的继承人。二、父母子女间的效力父亲对子女有家父权。子女对父母有尊敬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惩戒权,但一般由父亲行使。子女非经大法官允许,不得对父母起诉。父母也不得对子女提起有损其名誉的诉讼。父母子女互免作证的义务。,父母子女互负抚养的义务。父子一方作战被俘,对方负有支付赎金的义务。在有夫权婚姻
8、中,母亲与子女的法律地位如同姐弟和姐妹,互有继承权。父亲死后,依法由有行为能力的儿子做母亲的监护人。在无夫权婚姻中,最初,母亲与子女间无继承权,后改变规定,可互相继承。,一、配偶自然死亡二、配偶一方丧失婚姻权因被敌国俘虏,而丧失婚姻权,后重回罗马,取得复境权,婚姻关系能否自然恢复?三、婚后发生法定婚姻障碍如:岳父收养女婿为养子,或从事贱业者的丈夫荣任元老院议员等。,四、离婚(一)有夫权婚姻的离婚丈夫或他的家长可以片面地休妻和儿媳。但习惯上只有在她们不能生育或有重大过失时,才休弃。一般必须采用和结婚相反的方式。(二)无夫权婚姻的离婚1、协议离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须举行仪式,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女
9、方离开男方的住所即可。,2、片面离婚A 友好离婚-由一方提出,但双方都无过错的离婚如:一方入院修道或誓愿终身守节的,或不能人道且已结婚满3年的,或有重大不治之病的,或失踪满5年的,B 有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因对方有过失而提出的离婚为限制离婚,罗马历史上曾规定多种离婚原因。如谋杀配偶、妻子堕胎、妻子通奸、丈夫虐待妻子、配偶犯叛逆罪或知叛逆罪未检举、妻子无正当理由经常在外夜宿、丈夫经常公然与娼妓来往等。,妻子在任何情况下与第三人有性关系,即构成通奸。丈夫只要不是把妇女带到家里奸淫,就不算通奸。1804年法国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做法,直到1975年才修改。,C 无正当原因的片面离婚如丈夫提出,则他丧失对嫁资的权利。如妻子提出,则嫁资由丈夫没收,她5年内不得再婚。在严格限制离婚的时期,妻子还要被处以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