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大会投票选举(补选)办法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辽宁省实施村民委员会法办法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本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 1 名。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未尽事宜由选举委员会研究决定。三、 大会只设一个中心会场,在村部会议室中心会场均设验证发票处、代写处、秘密划票处、投票处。选民因病、因事等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只限于同一户口本内且吃住在一起的直系亲属(户内委托) ,委托有委托和被委托,只要是委托书上的选民就可以选举。一人接受委托不能超过三人。
2、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选民要按照要求凭选民证(委托投票的要凭委托书、选民证)领票,并在选民登记册上签名或按手印。任何人不得干扰、影响选民填写选票。投票时间为 3月 18 日上午 8 点到 10 点。四、 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是由全体村民代表会议投票提名产生的。选民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 ;不赞成的划“” ;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请在候选人姓名栏内的空格中,填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的空格内划“”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五、 参加选举的选民,必须超过有选举权
3、的村民的半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去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六、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相等票数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七、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计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 ,村一份,报镇政府备案,选票由镇政府统一保管,保管期二年。八、 选举设总监票人 1 人,监票人 人,计票人 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选民中提名,大会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在选举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九、 本办法经选举大会通过后实施。20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