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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填埋作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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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填埋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填埋作业规范化管理,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范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制定本规定。 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 第二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须在进入垃圾场的道路口显著位置设立醒目标志、标识。在专用道路和垃圾填埋区设置指示牌、车辆限速牌等告示牌。 第三条 垃圾填埋场专用道路须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保持道路设施完整,通行良好。 (一)对填埋区每个作业倾卸点铺设的延伸性简易道路,每日作业后须进行清理,确保下一阶段填埋作业的正常进行。简易道路的路基须经碾压,以提高密实度,保证车辆通过。 (二)专用道路要做好日常性清扫

2、保洁。保持道路清洁,并开展道路两旁绿化。 第四条 垃圾场区内应设置必须的管理用房,配备必须的挖掘、推平、压实、覆盖设备和消毒、消防、灭蚊蝇、灭鼠及特殊防护设施。 第五条 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制定垃圾场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加强对垃圾场的日常性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收处理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 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第八条 填埋场应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非本岗位人员不得违规操作。 第九条 填埋场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140 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填埋区严

3、禁烟火。 第十一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严禁自然聚集、迁移等,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主动导出并采用火炬法收集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填埋场应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 填埋场上方甲烷气体含量必须小于 5%。内设建(构)筑物内,甲烷气体含量严禁超过 1.25%。 第十三条 填埋场严禁人员入场进行拾荒。垃圾填埋场管理(经营)单位可根据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 的规定,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和废品可利用物(其中废品又分成纸类、金属、玻璃、胶革、其他)等基本分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测定和废物再利用。 第十

4、四条 填埋区地表水应及时通过排水系统排走,不得滞留填埋区。排水沟应保持 3%5%的坡度,大小依据汇水面积和降雨量确定。 第十五条 大雨和暴雨期间,填埋场应有专人负责专门防洪值班,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填埋区防渗系统具备渗滤液收集设施,包括导流层、盲沟、集液池、泵房等。渗滤液应当及时进行回灌处理,严禁造成渗滤池漫溢。渗滤液收集池边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防止淹亡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填埋区及其他蚊蝇密集区应定期进行消杀,每月对全场的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危险程度和消杀效率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第十八条 消杀人员进行药物配备和喷

5、洒作业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 填埋作业管理 第十九条 填埋场作业人员须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填埋作业要求及填埋气体安全知识。运行管理人员应熟悉填埋作业工艺、技术指标及填埋气体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填埋区应根据地形制定分区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采取有利于雨污分流的措施。第二十一条 填埋作业要保证全天候运行。必要时应设置雨季卸车平台,并准备充足的垫层材料。 第二十二条 填埋面应采用单元、分层作业,填埋单元作业工序为卸车、分层摊铺、压实,达到规定高度后进行覆盖、再压实。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根据填埋作业设备的压实性能、压实次数及垃圾的可压性确定,厚度不宜超过 60

6、厘米,且从作业单元的边坡底部到顶部摊铺;垃圾压实密度大于 600 公斤/ 立方米。 第二十三条 每一单元的垃圾高度宜为 24 米。单元作业宽度按填埋作业设备的宽度及高峰期同时作业的车辆数确定,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6 米。单元的坡度不宜大于 1:3。 第二十四条 每一单元作业完成后,应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宜为 2025 厘米。每一作业区完成阶段性高度,暂时不在其上继续进行填埋时,应进行中间覆盖,覆盖土层厚度宜大于 30 厘米。 第二十五条 每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以有效控制臭气扩散和蚊蝇孳生。覆盖材料可用软土、碎石或经选择的建筑渣土。覆盖层平整压实,以起到阻隔臭气、防止大量雨水渗入的目的。 第

7、二十六条 填埋区边坡 HDPE 膜保护层、尚未填埋垃圾的区域,其防渗和排水设施易受损坏,须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须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分班组、分工种分别填报日报、旬报、月报,内容包括生产作业量、设备投放量、垃圾处置措施、污水运行状况、水质监测等,并由专业统计人员统一收集。第二十八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采用经济手段对每班组(工种)的作业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作业质量。 填埋场环境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应建立二级以上的监测网络和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设立监测人员,进行常规监测,及时归纳处理数据,对环境质量进行预测分析。同时也可委托

8、地方县级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年度进行较全面的取样监测。垃圾场须每年进行环境质量检测评价,有完整的年度垃圾处理卫生监测评价资料,并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对策。 第三十条 建立每年度水质、大气的控制达标目标。蝇密度测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7882 2002 执行。蝇密度要求填埋区小于 10 只/(笼 日) ,填埋场内工作和生活用室无蝇。 第三十一条 禁止有毒有害垃圾进入填埋场,特种垃圾进场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并提出处置意见,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垃圾场管理(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紧急事故和疫区生活垃圾填埋工作紧急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建立紧急

9、情况下的垃圾填埋作业预案。 填埋场封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垃圾场填埋作业完毕后,要进行封场管理。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标准予以覆土(通常覆盖 0.30.6 米) ,表层再覆以营养土,并植入简易绿被,恢复生态平衡,有效改变景观,确保安全。 第三十四条 填埋场封场顶面坡度不应于小 5%。边坡大于 10%时宜采用多级台阶进行封场。 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封场后应继续进行填埋气体、渗沥液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运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封场后的土地使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封场条件要求,确需关闭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 (二)填埋堆体达到稳定安全期后方可进行土地使用,使用前必须做出场地鉴定和使用规划. (三)未经环卫、岩土、环保等部门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之前,填埋场地严禁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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