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 路 施 工 工 程 合 同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乙 方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为 明 确 双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权利 、 义 务 和 责 任 ,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达 成 以 下 条 款 :第 一 条 工 程 项 目1、 工 程 范 围 : 依 据 甲 方 认 定 的 施 工 图 纸 施 工 。2、 工 程 承 包 方 式 : 本 工 程 采 用 总 承 包 方
2、 式 , 即 包 人 工 、 包 材 料 、 包 机械 、 包 工 期 、 包 质 量 、 包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包 材 料 检 测 、 包 施 工 措 施 、 包临 建 设 施 、 包 保 险 、 包 成 品 保 护 、 包 环 境 保 护 、 包 验 收 合 格 、 包 维 护 、包 质 量 保 修 、 包 利 润 、 包 税 金 、 包 风 险 、 包 与 总 包 配 合 工 作 等 一 切 与 本工 程 施 工 、 验 收 有 关 的 一 切 工 序 、 费 用 在 内 。3、 工 期 安 排 :1)2013年 9月 7日 前 完 成 回 填 、 路 面 硬 化 及 挪 围
3、挡 ( N1和 N2之 间 ) 等 工作 ;2) 2013年 9月 17日 前 完 成 环 *3米 石 材 人 行 步 道 板 的 铺 设 工 作 ( 石 材 甲供 ) ;3)2013年 9月 30日 前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4、 工 程 质 量 及 技 术 要 求 : 本 工 程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及 规 范 施 工 , 质 量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及 甲 方 要 求 。5、 合 同 价 款 :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 单 价 以 报 价 汇 总 表 为 准 ( 请 见附 件 ) 。 施 工 面 积 以 最 终 实 际
4、 测 量 的 面 积 为 准 。暂 估 合 同 总 价 1,479,252元 , ( 大 写 : 壹 佰 肆 拾 柒 万 玖 仟 贰 佰 伍 拾 贰 元整 ) 。 此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完 成 该 工 程 项 目 所 需 的 所 有 土 建 安 装 费 用 、质 检 费 用 、 水 电 费 、 管 理 费 、 利 润 、 税 金 、 劳 务 、 监 督 、 赶 工 措 施 费 、开 办 费 、 机 械 进 出 场 费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以 及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工 作 的 其 他一 切 费 用 。第 二 条 甲 方 责 任1、 甲 方 负 责 将 水 准 点
5、、 座 标 控 制 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乙 方 。2、 甲 方 负 责 提 供 地 下 管 线 布 置 图 、 有 关 隐 蔽 障 碍 物 资 料 。3、 甲 方 提 供 水 、 电 源 。第 三 条 乙 方 责 任1、 拟 定 施 工 方 案 或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 并 送 交 甲方 。2、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规 范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防 火 安 全 规 定 、 环 境 保 护 规定 , 严 格 按 照 图 纸 和 做 法 说 明 进 行 施 工 , 做 好 各 项 质 量 检 查 记 录 , 参 加竣 工 验
6、收 ,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3、 做 好 施 工 记 录 、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 汇 集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 竣 工 图 等 文 件移 交 甲 方 。4、 做 好 施 工 组 织 管 理 、 维 持 现 场 整 治 , 做 到 “ 工 完 场 清 、 道 路 畅通 ” 。5、 工 程 竣 工 未 移 交 给 甲 方 之 前 , 乙 方 负 责 保 护 , 乙 方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坏 , 乙 方 出 资 修 复 。6、 在 竣 工 后 规 定 的 保 修 期 内 , 由 于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的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应于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的
7、七 天 内 无 条 件 进 行 保 修 。 属 设 计 或 甲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程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应 给 予 返 修 , 返 修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7、 施 工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 ,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立 即 报 告甲 方 。8、 竣 工 后 , 保 证 2年 内 路 面 质 量 。9、 水 、 电 乙 方 单 独 挂 表 ;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10、 按 期 完 成 工 程 。第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等 级1、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2、 若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8、 合 设 计 或 甲 方 要 求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停 工 或 返 工 ,返 工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第 五 条 工 程 款 的 结 算 及 支 付 方 式 :1、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付 给 乙 方 合 同 总 价 的 20%作 为 工 程 预付 款 ;回 填 ( 混 合 料 ) 工 作 完 成 , 验 收 合 格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给 乙 方付 款 至 合 同 总 价 的 50%;整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甲 方 付 至 95%;剩 余结 算 总 款 的 5%作
9、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质 量 保 证 金 不 计 利 息 ) 。2、 乙 方 在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同 时 , 向 甲 方 递 交 竣 工 结 算 报 告及 完 整 的 结 算 资 料 , 甲 方 自 签 收 之 日 起 10 天 内 将 结 算 审 核 完 毕 , 审 定后 的 结 算 书 作 为 双 方 结 算 工 程 款 的 有 效 依 据 。3 、 质 保 期 2 年 , 以 甲 方 确 认 的 验 收 合 格 日 期 算 起 。 质 保 期 结 束 , 经 甲方 确 认 没 有 质 量 问 题 后 , 甲 方 于 1 5 日 内 一 次 性 付 清
10、 质 保 金 。4 、 每 次 付 款 前 , 乙 方 应 提 供 符 合 甲 方 税 务 和 财 务 要 求 的 正 规 发 票 。 发票 金 额 与 付 款 金 额 一 致 。第 六 条 竣 工 验 收1、 乙 方 认 为 工 程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 应 于 竣 工 验 收 前 十 五 天 内 向 甲方 提 供 完 整 竣 工 资 料 (一 式 四 份 )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甲 方 代 表 收 到 报 告 后十 天 内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 并 在 验 收 后 五 天 内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乙 方 按 修改 意 见 修 改 , 并 承
11、 担 由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修 改 的 费 用 。2、 竣 工 日 期 的 认 定 : 以 甲 方 确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为 准 。3、 经 验 收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 准 , 验 收 完 毕 后 , 若 乙 方 在 五 天 内 未 向 甲 方移 交 ,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的 经 济 损 失 , 概 由 乙 方 承 担 。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 乙 方 不 得 任 何 理 由 而 拒 绝 交付 。第 七 条 保 修1、 保 修 责 任 范 围 : 凡 属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原 因 及 验 收 后 移 交 前 乙
12、方 保 管 不力 造 成 工 程 范 围 各 部 位 损 坏 、 脱 落 、 开 裂 等 , 均 属 乙 方 保 修 责 任 范 围 。2、 保 修 费 用 : 从 工 程 结 算 款 中 预 留 , 即 结 算 总 价 款 的 5% , 若 发 生 的累 计 保 修 费 超 过 所 预 留 保 修 费 总 额 , 超 出 部 分 仍 由 乙 方 支 付 。3、 保 修 期 间 : 乙 方 应 在 接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后 一 天 内 派 人 修 理 , 否 则 甲方 可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或 人 员 修 理 , 其 费 用 甲 方 有 权 在 质 量 保 证 金 内 双 倍
13、扣除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支 付 。第 八 条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工 程 材 料 不 合 格 、 施 工 质 量 达 不 到 设 计 和 规 范 的 要 求 或 发 生 其它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的2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有 义 务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2、 甲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付 款 , 每 逾 期 一 天 , 甲 方 按 应 付 而 未 付 金 额 的 千分 之 五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 乙 方 未 按 期 竣 工
14、的 , 应 承 担 逾 期 竣 工 部 分 的 违 约 责 任 , 每 逾 期 一天 , 按 逾 期 竣 工 部 分 总 价 款 的 千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20天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乙 方 应 按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20%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金 。4、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过 程 中 , 如 乙 方 贿 赂 甲 方 的 任 何 员 工 , 乙 方 需 支 付 相等 于 该 贿 赂 金 额 1 0 倍 的 罚 款 于 甲 方 , 并 且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与 乙 方 签 订 的 所有 合 同 而 不 被 视
15、 为 违 约 。第 九 条 争 议 的 解 决在 合 同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甲 乙 双 方 产 生 的 合 同 纠 纷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诉 讼 解 决 。第 十 条 其 他1 、 在 合 同 的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有 未 详 之 处 或 增 减 内 容 , 双 方 可 签 订 补 充协 议 , 补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各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