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 诺 书本人 张晓娜 是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电站电瓷建设项目” 砼预制构件 的供货商,并于 2010 年 4 月 2 日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电瓷集团项目部签订了合同,当时供货时所签订合同的出卖人单位名称是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现单位名称已变更为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 ,该合同项下的砼预制构件已全部供货完毕,且所有款项已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完毕,双方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值为人民币(大写) 叁佰零捌万元整(¥3,080,000.00 元) ,最终本人同意工程结算值让利为(大写)贰佰玖拾伍万 元整(¥2,950,000.00 元) 。截止到 年 月 日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货
2、款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捌拾叁万元整(¥2,830,000.00元) ,尚未支付的货款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元) 。现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本人 张晓娜 承诺,自收到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次支付的“电站电瓷建设项目” 砼预制构件 的货款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元)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与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我本人结清了由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我本人所负责供货的“电站电瓷建设项目” 砼预制构件 的全部货款,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欠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
3、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我本人任何款项,如因该工程再发生任何欠款及劳资纠纷等任何事宜,均由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我本人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等一切责任,与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经济关系及任何连带关系,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需承担任何责任。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我本人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如有任何第三方(包括原开发区水泥制品公司及我本人在内)起诉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及我本人认可判决中的全部内容且该判决的履行义务亦由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及我本人承担,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及我本人追偿,如通过诉讼方式,同意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公司所在地法院诉讼,并由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及我本人承担因此而给大连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上承诺是大连旭地水泥制品厂及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一经作出即不可撤销。特此承诺。单位(盖章):同意本承诺书内容。 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