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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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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 资 薪 金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计 算 方 法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是 指 个 人 因 任 职 或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工 资 、 薪金 、 奖 金 、 年 终 加 薪 、 劳 动 分 红 、 津 贴 、 补 贴 以 及 与 任 职 、 受雇 有 关 的 其 它 所 得 。工 资 薪 金 , 以 每 月 收 入 额 减 除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所 得 额 ( 从 2011年 9月 1日 起 , 起 征 点 为 3500元 ) 。 适 用 七 级 超额 累 进 税 率 ( 3%至 45%) 计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三 费 一 金 是

2、 指 社 保 费 、 医 保 费 、 养 老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计 算 公 式 是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率 -速 算 扣 除 数级 数 含 税 级 距 不 含 税 级 距 税 率( ) 速 算扣 除 数1 不 超 过 1500元 的 不 超 过 1455元 的 3 02 超 过 1500元 至 4500元的 部 分 超 过 1455元 至 4155元的 部 分 10 1053 超 过 4500元 至 9000元的 部 分 超 过 4155元 至 7755元的 部 分 20 5554 超 过 9000元 至

3、 35000元 的 部 分 超 过 7755元 至 27255元 的 部 分 25 10055 超 过 35000元 至 55000元 的 部 分 超 过 27255元 至 41255元 的 部 分 30 27556 超 过 55000元 至 80000元 的 部 分 超 过 41255元 至 57505元 的 部 分 35 55057 超 过 80000元 的 部 分 超 过 57505元 的 部 分 45 13505注 : 表 中 所 列 含 税 级 距 、 不 含 税 级 距 , 均 为 按 照 税 法 规定 减 除 有 关 费 用 后 的 所 得 额 。 含 税 级 距 适 用 于 由

4、 纳 税 人 负 担税 款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 不 含 税 级 距 适 用 于 由 他 人 ( 单 位 ) 代付 税 款 的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例 : 王 某 当 月 取 得 工 资 收 入 9400元 , 当 月 个 人 承 担 住 房 公 积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金 、 医 疗 保 险 金 、 失 业 保 险 金 共 计 1000元 ,费 用 扣 除 额 为 3500元 , 则 王 某 当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9400-1000-3500=4900元 。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额 =4900 20%-555=425元 。个 体 工

5、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计 税 规 定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是 指 : ( 1) 个 体 工 商 户 从事 工 业 、 手 工 业 、 建 筑 业 、 交 通 运 输 业 、 商 业 、 饮 食 业 、 服 务业 、 修 理 业 以 及 其 他 行 业 生 产 、 经 营 取 得 的 所 得 ; ( 2) 个 人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取 得 执 照 , 从 事 办 学 、 医 疗 、 咨 询 以 及其 他 有 偿 服 务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得 ; ( 3) 其 他 个 人 从 事 个 体 工 商业 生 产 、 经 营 取

6、得 的 所 得 ; ( 4) 上 述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取 得的 与 生 产 、 经 营 有 关 的 各 项 应 税 所 得 ; ( 5)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登记 成 立 的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的 投 资 者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私 营 企 业 暂 行 条 例 登 记 成 立 的 独 资 、 合 伙 性 质 的 私 营企 业 的 投 资 者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登 记 成 立 的 合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7、的 投 资 者 、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批 准成 立 的 负 无 限 责 任 和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的 其 他 个 人 独 资 、 个 人 合 伙性 质 的 机 构 或 组 织 的 投 资 者 , 所 取 得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 参 照 个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纳 税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 以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的 收 入 总 额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以 及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成 本 、费 用 , 是 指 纳 税 义 务

8、人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支 出和 分 配 计 入 成 本 的 间 接 费 用 以 及 销 售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财 务 费用 ; 所 说 的 损 失 , 是 指 纳 税 义 务 人 在 生 产 、 经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各 项 营 业 外 支 出 。从 事 生 产 、 经 营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未 提 供 完 整 、 准 确 的 纳 税 资 料 ,不 能 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其 应 纳 税所 得 额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 适 用

9、 5 至 35 的 超 额 累 进 税率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率 表 (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和 对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适 用 )级数 含 税 级 距 不 含 税 级 距 税 率(%) 速 算扣 除数 说 明1 不 超 过 5,000元 的 不 超 过 4750元的 5 0 1、 表 中 所 列 含税 级 距 与 不 含 税级 距 , 均 为 按 照税 法 规 定 减 除 有关 成 本 ( 费 用 、损 失 ) 后 的 所

10、 得额 。 2、 含 税 级2 超 过 5,000元到 10,000元 的部 分 超 过 4750元 至9250元 的 部 分 10 250超 过 10,000元 超 过 9250元 至3 至 30,000元 的部 分 25250元 的 部分 20 1250 距 适 用 于 个 体 工商 户 的 生 产 、 经营 所 得 和 对 企 事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营 承 租 经 营 所得 ; 不 含 税 级 距适 用 于 由 他 人(单 位 )代 付 税 款的 承 包 经 营 、 承租 经 营 所 得 。4 超 过 30,000元至 50,000元 的部 分 超 过 25250元至 39250元

11、 的部 分 30 42505 超 过 50,000元的 部 分 超 过 39250元的 部 分 35 6750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计 税 规 定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指 个 人 承 包 经 营 、承 租 经 营 以 及 转 包 、 转 租 取 得 的 所 得 , 包 括 个 人 按 月 或 者 按 次取 得 的 工 资 、 薪 金 性 质 的 所 得 。企 业 实 行 个 人 承 包 、 承 租 经 营 后 , 如 果 工 商 登 记 仍 为 企 业 的 ,不 管 其 分 配 方 式 如 何 ,

12、均 应 先 按 照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企 业 所 得 税 。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者 按 照 承 包 、 承 租 经 营 合 同( 协 议 ) 规 定 取 得 的 所 得 , 依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个 人 所 得 税 , 具 体 为 :A. 承 包 、 承 租 人 对 企 业 经 营 成 果 不 拥 有 所 有 权 , 仅 是 按 合 同( 协 议 ) 规 定 取 得 一 定 所 得 的 , 其 所 得 按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项 目征 税 , 适 用 5 一 45 的 九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B

13、. 承 包 、 承 租 人 按 合 同 ( 协 议 ) 的 规 定 只 向 发 包 、 出 租 方 交纳 一 定 费 用 后 , 企 业 经 营 成 果 归 其 所 有 的 , 承 包 、 承 租 人 取 得的 所 得 , 按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 适用 5 一 35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征 税 。( 2) 企 业 实 行 个 人 承 包 、 承 租 经 营 后 , 如 工 商 登 记 改 变 为 个体 工 商 户 的 , 应 依 照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生 产 、 经 营 所 得 项 目 计 征 个人 所 得

14、税 , 不 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3) 企 业 实 行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后 , 不 能 提 供 完 整 、 准 确的 纳 税 资 料 、 正 确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并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自 行 确 定 征 收 方 式 。 ( 国 税 发 1994 179号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承 包 经 营 、 承 租 经 营 所 得 , 适 用 5 至 35 的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计 算 方 法 为

15、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数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计 税 规 定劳 务 报 酬 所 得 指 个 人 从 事 设 计 、 装 潢 、 安 装 、 制 图 、 化验 、 测 试 、 医 疗 、 法 律 、 会 计 、 咨 询 、 讲 学 、 新 闻 、 广 播 、 翻译 、 审 稿 、 书 画 、 雕 刻 、 影 视 、 录 音 、 录 像 、 演 出 、 表 演 、 广告 、 展 览 、 技 术 服 务 、 介 绍 服 务 、 经 纪 服 务 、 代 办 服 务 以 及 其他 劳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 个 人 担 任 董 事

16、职 务 所 取 得 的 董 事 费 收 入 ,按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项 目 纳 税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以 个 人 每 次 取 得 的 收 入 , 定 额 或 定 率 减 除 规 定 费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 额减 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 入 在 4000以 上 的 , 定 率 减 除 20%的 费用 。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适 用 20%的 比 例 税 率 ; 对 于 纳 税 人 每 次 劳 务报 酬 所 得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超 过 20000元 至 50000元 的 部

17、 分 , 适 用30%的 税 率 ; 超 过 50000元 的 部 分 , 适 用 40%的 税 率 注 : 实 质 上 为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判 断 加 成 征 税 的 依 据 是 应 纳 税 所得 额 而 非 收 入 额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级 数 含 税 所 得 不 含 税 收 入 额 税 率( ) 速 算扣 除数1 不 超 过 20000元 的 21000元 以 下 的 部 分 20 02 超 过 20000元 至 50000元 的 部 分 超 过 21000元 至 495

18、00元 的 部 分 30 20003 超 过 50000元 的 部 分 超 过 49500元 的 部 分 40 7000获 取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从 其 收 入 中 支 付 给 中 介 人和 相 关 人 员 的 报 酬 , 在 定 率 扣 除 20%的 费 用 后 , 一 律 不 再 扣除 。 对 中 介 人 和 相 关 人 员 取 得 的 上 述 报 酬 , 应 分 别 计 征 个 人 所得 税 ( 国 税 函 1996602号 )稿 酬 所 得 计 税 规 定 稿 酬 所 得 指 个 人 因 其 作 品 以 图 书 、 报 刊 形 式 出 版 、 发 表 而取

19、 得 的 所 得 。 作 者 去 世 后 , 财 产 继 承 人 取 得 的 遗 作 稿 酬 所 得 也应 纳 税 。稿 酬 所 得 以 个 人 每 次 出 版 、 发 表 作 品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 , 定 额或 定 率 减 除 规 定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过 4000元 的 , 定 额 减 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 入 在 4000以 上 的 ,定 率 减 除 20%的 费 用 。 稿 酬 所 得 适 用 比 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20%, 并按 应 纳 税 额 减 征 30%。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20、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实 际 缴纳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 1-30%) 。 任 职 、 受 雇 于 报 刊 、 杂 志 等 单 位 的 记 者 、 编 辑 等 专 业 人 员 , 因在 本 单 位 的 报 刊 、 杂 志 上 发 表 作 品 取 得 的 所 得 , 属 于 因 任 职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 与 其 当 月 工 资 收 入 合 并 , 按 “ 工 资 、 薪金 所 得 ” 项 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除 上 述 专 业 人 员 以 外 , 其 他 人员 在 本 单 位 的 报 刊 、 杂 志 上 发

21、表 作 品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 按 “ 稿 酬所 得 ” 项 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出 版 社 的 专 业 作 者 撰 写 、 编 写 或 翻 译 的 作 品 , 由 本 社 以 图 书 形式 出 版 而 取 得 的 稿 费 收 入 , 应 按 “ 稿 酬 所 得 ” 项 目 计 征 个 人 所得 税 。 ( 国 税 函 2002146号 ) 例 : 李 四 一 次 获 得 稿 酬 收 入 32000元 , 其 应 纳 税 款 应 为 : 32000 ( 1-20 ) 20 ( 1-30 ) =3584( 元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计 税 规 定 特 许 权

22、使 用 费 所 得 指 个 人 提 供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以 及 其 他 特 许 权 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 提 供 著 作 权的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 不 包 括 稿 酬 的 所 得 , 对 于 作 者 将 自 己 的文 字 作 品 手 稿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公 开 拍 卖 ( 竞 价 )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按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项 目 纳 税 。 个 人 取 得 特 许 权 的 经 济 赔 偿 收入 , 应 按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纳 税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23、所 得 , 以 一 项 特 许 权 的 一 次 许 可 使 用 所 取 得 的 收入 为 一 次 , 定 额 或 定 率 减 除 规 定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额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 4000元 的 , 定 额 减 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入 在 4000以 上 的 , 定 率 减 除 20%的 费 用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适用 20%的 比 例 税 率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对 个 人 从 事 技 术 转 让 中 所 支 付 的 中 介 费 , 若 能 提 供 有 效

24、 的 合 法凭 证 , 允 许 从 所 得 中 扣 除 。 ( 财 税 字 1994020号 )作 者 将 自 己 的 文 字 作 品 手 稿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拍 卖 取 得 的 所 得 , 按照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所 得 项 目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国 税 发 1994 089号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计 税 规 定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是 指 个 人 拥 有 债 权 、 股 权 而 取 得 的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以 每 次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25、所 得 额 , 适 用 比例 税 率 , 税 率 为 20%。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除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以企 业 资 金 为 本 人 、 家 庭 成 员 及 相 关 人 员 支 付 与 生 产 经 营 无 关 的消 费 性 支 出 以 及 购 买 汽 车 、 住 房 等 财 产 性 支 出 , 视 为 企 业 对 个人 投 资 者 的 红 利 分 配 ,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项 目 计 征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年

26、 度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从 其 投 资 企 业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业 除 外 ) 借 款 , 在 该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后 既 不 归 还 , 又 未 用 于 企 业生 产 经 营 的 , 其 未 归 还 的 借 款 可 视 为 企 业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红 利分 配 , 按 “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 项 目 计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 财 税 2003 158号 )个 体 工 商 户 与 企 业 联 营 而 分 得 的 利 润 , 按 利 息 、 股 息 、 红 利 所得 项 目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 财

27、 税 字 1994020号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计 税 规 定财 产 租 赁 所 得 是 指 个 人 出 租 建 筑 物 、 土 地 使 用 权 、 机 器 设备 、 车 船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 1)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以 一 个 月 内 取 得 的 收 入 为 一 次 , 定 额 或 定率 减 除 规 定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每 次 收 入 不 超 过4000元 的 , 定 额 减 除 费 用 800元 ; 每 次 收 入 在 4000以 上 的 , 定率 减 除 20%的 费 用 。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适

28、用 20%的 比 例 税 率 。对 个 人 出 租 房 屋 取 得 的 所 得 暂 减 按 10%的 税 率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 ( 财 税 2005125号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2) 纳 税 人 在 出 租 财 产 过 程 中 缴 纳 的 税 金 、 教 育 费 附 加 , 可持 完 税 凭 证 , 从 其 财 产 租 赁 收 入 中 扣 除 。 纳 税 人 提 供 准 确 、 有效 凭 证 , 由 纳 税 人 负 担 的 出 租 财 产 实 际 开 支 的 修 缮 费 用 , 准 予扣 除 。 允 许 扣 除 的

29、 修 缮 费 用 , 以 每 次 800元 为 限 , 一 次 扣 除 不完 的 , 准 予 在 下 一 次 继 续 扣 除 , 直 至 扣 完 为 止 。 ( 国 税 发1999089号 )( 3) 在 计 算 每 月 取 得 的 财 产 租 赁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时 , 应 先 扣除 有 关 税 金 、 教 育 费 附 加 和 修 缮 费 用 , 再 按 税 法 规 定 减 除 800元 或 20%的 法 定 费 用 , 余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个 人 每 月 取 得 财 产 转 租 所 得 , 可 在 扣 除 转 租 人 支 付 的 租 金 、 税金 和 教 育

30、费 附 加 后 , 再 就 其 余 额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税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计 税 规 定个 人 取 得 的 各 项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包 括 转 让 有 价 证 券 ( 除 股票 转 让 所 得 外 ) 、 股 权 、 建 筑 物 、 土 地 使 用 权 、 机 器 设 备 、 车船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 都 要 纳 税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 以 一 次 转 让 财 产 的 收 入 额 减 除 财 产 原 值 和 合 理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20%的 比 例

31、税 率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财 产 原 值 , 是 指 :( 1) 有 价 证 券 , 为 买 入 价 以 及 买 入 时 按 照 规 定 交 纳 的 有 关 费用 ;( 2) 建 筑 物 , 为 建 造 费 或 者 购 进 价 格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 3) 土 地 使 用 权 ,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开 发 土地 的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 4) 机 器 设 备 、 车 船 , 为 购 进 价 格 、 运 输 费 、 安 装 费 以 及 其他 有 关

32、 费 用 ;( 5) 其 他 财 产 , 参 照 以 上 方 法 确 定 。纳 税 义 务 人 未 提 供 完 整 、 准 确 的 财 产 原 值 凭 证 , 不 能 正 确 计 算财 产 原 值 的 ,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核 定 其 财 产 原 值 。合 理 费 用 , 是 指 卖 出 财 产 时 按 照 规 定 支 付 的 有 关 费 用 。偶 然 所 得 计 税 规 定偶 然 所 得 , 是 指 个 人 得 奖 、 中 奖 、 中 彩 以 及 其 他 偶 然 性 质的 所 得 , 包 括 现 金 、 实 物 和 有 价 证 券 。 取 得 偶 然 所 得 的 个 人 为纳 税

33、义 务 人 ; 向 个 人 支 付 偶 然 所 得 的 单 位 为 扣 缴 义 务 人 。 偶 然所 得 应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支 付 单 位 实 行 源 泉 扣 缴 。 偶 然 所 得 以 每 次 取 得 的 收 入 额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适 用 20%的 比例 税 率 。 个 人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适 用 税 率 。 个 人 参 加 有 奖 储 蓄 取 得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中 奖 所 得 , 属 于 机 遇 性 的所 得 , 应 按 照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中 “ 偶 然 所 得 ” 应 税 项 目 的 规 定

34、征收 个 人 所 得 税 。 支 付 该 项 所 得 的 各 级 银 行 部 门 是 税 法 规 定 的 代扣 代 缴 义 务 人 。 ( 国 税 函 发 199598号 ) 个 人 购 买 社 会 福 利 有 奖 募 捐 奖 券 、 体 育 彩 票 ( 奖 券 ) 一 次 中 奖收 入 在 10000元 以 下 ( 含 10000元 ) 的 ,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超 过 10000元 的 , 应 按 税 法 规 定 全 额 征 税 。 ( 国 税 发 1994127号 、 国 税 函 发 1998803号 、 财 税 199812号 ) 个 人 因 参 加 企 业 的 有 奖 销 售 活 动 而 取 得 的 赠 品 所 得 , 应 按 “ 偶然 所 得 ” 项 目 , 由 举 办 有 奖 销 售 活 动 的 企 业 ( 单 位 ) 代 扣 代 缴个 人 所 得 税 。 ( 国 税 函 2002629号 )Excel计 算 个 税 公 式 ( 2011税 法 )=IF(F15-350080000,(F15-3500)*0.45-13505,0)F15是 指 应 纳 税 工 资 单 元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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