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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判决查询整理范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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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裁判摘要學 生 :葉 大 雄系 級 學 號 :案 號 :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抗 字 第 743 號 裁 定評 釋 出 處 : 姜 炳 俊 , 金 錢 損 害 賠 償聲 明 之 不 特 定 - 評 最 高 法 院 99年 度 台 抗 字 第 743 號 裁 定 , 台 灣 法學 雜 誌 第 243 期 ,2014.03, pp.73-84第 一 審 原 告 : 第 一 審 被 告 :事 實 摘 要 :原 告 請 求 :涉 及 法 條 :事 實 法 律 爭點 :1.2.3.原 審 見 解 及 判決 結 果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見 解 : 上 訴 審 見 解 及

2、判 決 結 果 :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見解:參 考 資 料 : 1.2.3.口 頭 報 告 命 題 紙一、 原告在起訴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或在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後,補充其聲明。原告依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在原起訴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範圍內,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與依民訴法第 255 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利用聲明擴張方式為請求數量上之增加,二者實質上並無不同。原告若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第一審法院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而為裁判,若原告不服原判決,經上訴(或附帶上訴)於第二審,仍然得依民訴法

3、第 446 條第 1 項但書準用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擴張其請求之金額。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之規定,並無限制上訴第二審時,不得再擴張或減縮訴之聲明的效果。二、 原告未依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為補充聲明,而就其餘得為補充聲明之請求另行起訴,其訴為不合法。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點規定,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若依此結論推斷,理由應是依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起訴之原告是就全部請求表明其請求之最低金額,自與所謂仍有餘額之後訴訟為同一訴訟上請求,而獲得後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或為前訴

4、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結論。三、 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所未規定者,乃經審判長闡明後,原告仍拒未表明其係全部請求或一部請求,亦未於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擴張補充。於此情形,法院應不受原告聲明最低金額範圍之拘束,視原告請求最低金額之表明即係請求法院依其審判之結果,得就原告全部請求為較高數額之判決。就法院及被告而言,原告在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範圍內,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仍係以全部請求為審判或防禦之範圍,並無不能預見之情形。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點規定如原告未為補充,法院應依其表明之最低金額為判決實已超越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之射程範圍,法院應不受其拘束,仍得表示其適當之見解。四、 原告起訴是否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抑或原告僅就其權利之一部分數額起訴,保留餘額部分未予主張,即所謂一部請求 ,若有意思不明之情形,為求審理及判決範圍之明確,法院應向原告闡明,是否確有為全部請求之意思,且於原告有為全部請求之意思,卻不知為必要之補充聲明者,法院應告知其得補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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