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 工 分 红 合 作 协 议 书甲 方 :电 话 : 地 址乙 方 ( 员 工 ) : 身 份 证 号 码 : 岗 位 : 入 职 日 期 : 电 话 : 地 址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利 互 惠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自 愿 签 订 本 合 同 , 并 由鉴 证 人 鉴 证 ,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鉴 于 乙 方 以 往 对 甲 方 的 贡 献 及 激 励 乙 方 更 好 的 工 作 , 也 为 了 使 甲 、乙 双 方 进 一 步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经 甲 、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原 则 , 双 方 同 意
2、 甲 方 以 年 终 分 红 的 方 式 对 乙 方 的 工 作 进 行 奖 励 和 激 励 。一 、 分 配 原 则 及 规 定1、 在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得 利 润 扣 除 各 项 开 支 , 仍 得 以 盈 利 的 前 提 下 ,甲 方 从 当 年 纯 盈 利 中 抽 取 X% 作 为 乙 方 分 红 奖 励 。2、 红 利 支 付 时 间 为 当 年 生 产 年 度 末 , 随 同 最 后 一 次 工 资 一 同 以 现 金 方发 放 。 分 红 的 统 计 计 算 年 按 会 计 年 度 结 算 ( 即 : 1月 12月 ) 。 【 不 满一 年 的 员 工 , 分 红
3、 按 照 员 工 实 际 取 得 分 配 权 后 盈 利 总 额 计 算 , eg: 员 工8月 1日 取 得 分 配 权 , 即 当 年 享 受 8-12月 盈 利 分 红 。 】3、 甲 方 按 以 上 方 式 分 配 的 前 提 为 甲 方 年 终 有 可 分 配 的 净 利 润 , 如 果 亏损 则 没 有 分 红 。4、 乙 方 取 得 的 甲 方 的 分 红 比 例 ,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但 对 外 不 产 生法 律 效 力 : 乙 方 取 得 的 该 分 红 比 例 , 没 有 任 何 实 际 股 份 作 为 分 红 依 据 ,即 乙 方 按 上 述 比 例
4、 分 红 , 仅 仅 是 甲 方 的 单 方 面 奖 励 , 与 股 权 无 关 ; 乙 方不 能 据 此 认 为 在 甲 方 有 相 应 的 股 权 , 不 得 以 此 分 红 比 例 对 外 作 为 在 甲 方拥 有 资 产 的 依 据 ; 乙 方 亦 不 能 要 求 甲 方 折 成 现 金 退 出 或 要 求 甲 方 收 购 。5、 乙 方 提 前 终 止 与 甲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乙 方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或 甲 方 的 规章 制 度 而 被 甲 方 解 职 的 ,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乙 方 原 因 而 使 本 协 议 失 效 的 的 ,甲 方 有 权 追 回
5、 近 一 年 所 付 分 红 。6、 基 于 本 协 议 的 奖 励 性 质 , 双 方 认 可 : 乙 方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离 开 甲 方 ,则 本 协 议 自 动 失 效 。 如 前 一 年 已 进 行 了 分 红 , 前 一 年 的 分 红 不 用 退 还 ,但 当 年 的 分 红 不 再 分 配 给 乙 方 , 其 分 配 比 例 归 甲 方 所 有 。7、 乙 方 应 服 从 公 司 的 组 织 管 理 , 认 真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 遵 守 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保 守 公 司 机 密 及 甲 方 商 业 秘 密 , 爱 护 公 司 财 物 , 讲 究 职 业
6、道 德 。 乙方 对 甲 方 的 商 业 信 息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 若 乙 方 故 意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漏 甲 方商 业 机 密 ,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乙 方 的 分 红 权 力 , 并 视 情 节 严 重 决 定 是 否 向 当地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三 : 违 约 责 任1、 当 年 分 配 红 利 前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当 年 分 红 全 部 取 消2、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时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协 议 , 并 向 乙 方 索 取 应 得 的 经济 和 名 誉 上 的 赔 偿 。3、 当 因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 人 力
7、 不 可 抗 事 故 而 使 协 议 双 方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条 款 , 双 方 应 及 时 联 系 , 共 同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 尽 量 减 少 损 失 , 不 得 向 受事 故 方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四 、 协 议 期 限1、 本 协 议 期 限 为 1年 , 从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止 。2、 协 议 到 期 终 止 后 , 甲 方 根 据 协 议 期 限 内 的 经 营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签 署 新的 分 红 协 议 , 若 未 签 署 新 协 议 或 取 消 本 协 议 , 则 协 议 自 动 续 期 1年 。五 、 协 议 解 除 情
8、 形1、 因 乙 方 工 作 不 称 职 或 损 害 甲 方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甲 方 有 权 依 法 提 出 解除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并 终 止 本 协 议 。2、 乙 方 在 本 协 议 期 限 未 满 前 因 个 人 原 因 提 出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并 经 甲 方同 意 的 , 双 方 可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 本 协 议 同 时 终 止 。3、 除 以 上 两 款 规 定 外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甲 乙 双 方 的 劳 动 关 系 解 除 , 本协 议 也 随 之 终 止 。 协 议 终 止 后 的 其 他 事 项 按 本 协 议 第 二
9、条 第 4款 的 规 定处 理 。4、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 本 协 议 第 六 条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仍 须 遵 守 。六 、 争 议 的 解 决因 本 协 议 引 起 的 相 关 争 议 , 双 方 应 争 取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双 方 协 商 不成 ,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八 、 其 他 规 定1、 本 协 议 不 得 以 口 头 方 式 修 改 , 而 须 以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文 件 的 方 式 修改 。2、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 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