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投资协议书合 伙 投 资 人 ( 以 下 简 称 合 伙 人 ) :姓 名 _, 性 别 _, 年 龄 _, 住 址_, 身 份 证 _姓 名 _, 性 别 _, 年 龄 _, 住 址_, 身 份 证 _姓 名 _, 性 别 _, 年 龄 _, 住 址_, 身 份 证 _第 一 条 合 伙 投 资 宗 旨 : 本 着 互 利 互 惠 、 共 同 发 展 的 原 则 , 经 充 分 协商 , 一 致 决 定 共 同 经 营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 特 订 立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合 伙 投 资 经 营 项 目 和 范 围 : 企 业 建 设 、 mm推 广 、 优 化 、
2、等 。第 三 条 合 伙 投 资 期 限 :合 伙 投 资 期 限 为 _年 , 自 _年 _月 _日 起 , 至_年 _日 止 。第 四 条 出 资 额 、 方 式1、 合 伙 投 资 人 _ 以 _方 式 出 资 , 计 人 民 币_元 。2、 合 伙 投 资 人 _ 以 _方 式 出 资 , 计 人 民 币_元 。3、 合 伙 投 资 人 _ 以 _方 式 出 资 , 计 人 民 币_元 。4、 合 伙 投 资 人 的 出 资 , 于 _年 _月 _日 以 前交 齐 , 逾 期 不 交 或 未 交 齐 的 , 应 对 未 交 金 额 数 计 付 银 行 利 息 并 赔 偿 由 此造 成
3、的 损 失 。5.本 合 伙 投 资 出 资 共 计 人 民 币 _元 。 合 伙 投 资 期 间 各 合 伙 投资 人 的 出 资 为 共 有 财 产 , 不 得 随 意 请 求 分 割 , 合 伙 投 资 终 止 后 , 各 合 伙投 资 人 的 出 资 仍 为 个 人 所 有 , 至 时 予 以 返 还 。6 资 金 增 减 由 _决 定 , 并 报 请 合 伙 人 协 商 , 根 据 资 金 增 减 合 理调 整 本 协 议 有 关 分 配 比 例 的 规 定 。7 公 司 财 产 为 全 体 合 伙 人 所 共 有 , 任 何 一 方 不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通过 , 不
4、 得 处 分 公 司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财 产 、 资 产 、 权 益 和 债 务 。第 五 条 盈 余 分 配 与 债 务 承 担1、 工 资 分 配 : 甲 方 直 接 参 与 全 盘 经 营 和 管 理 , 应 以 管 理 者 身 份 按月 领 取 报 酬 , 具 体 金 额 由 甲 乙 丙 三 方 商 议 决 定 , 乙 方 和 丙 方 不 直 接 参 与经 营 , 无 工 资 分 配 , 直 接 参 与 盈 余 分 配 。2、 奖 金 分 配 : 随 着 合 伙 经 营 的 深 入 , 利 润 可 观 后 , 年 底 将 发 放 奖金 , 奖 金 数 额 根 据 收 入
5、 现 状 和 个 人 贡 献 经 合 伙 人 商 议 后 决 定 。3、 盈 余 分 配 : 除 去 经 营 成 本 、 日 常 开 支 、 工 资 、 奖 金 、 需 缴 纳 的税 费 等 的 收 入 为 净 利 润 , 即 合 伙 创 收 盈 余 , 此 为 合 伙 分 配 的 重 点 , 将 以合 伙 人 出 资 为 依 据 , 按 比 例 分 配 。4.债 务 承 担 : 如 在 合 伙 经 营 过 程 中 有 债 务 产 生 , 合 伙 债 务 先 由 合 伙财 产 偿 还 , 合 伙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时 , 以 各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为 据 , 按 比 例 承担 。5
6、.公 司 财 务 归 _管 理 。 财 务 帐 目 受 合 伙 人 共 同 监 督 检 查 。第 六 条 入 伙 、 退 伙 , 出 资 的 转 让1.入 伙 : 需 承 认 本 合 同 ; 需 经 全 体 合 伙 投 资 人 同 意 ; 执 行 合 同 规定 的 权 利 义 务 。2.退 伙 : 需 有 正 当 理 由 方 可 退 伙 ; 不 得 在 合 伙 投 资 不 利 时 退 伙 ; 退 伙 需 提 前 _月 告 知 其 他 合 伙 投 资 人 并 经 全 体 合 伙 投 资 人 同 意 ; 退 伙 后 以 退 伙 时 的 财 产 状 况 进 行 结 算 , 不 论 何 种 方 式 出
7、 资 , 均 以 金 钱结 算 ; 未 经 合 伙 人 同 意 而 自 行 退 伙 给 合 伙 投 资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进 行 赔偿 。3.出 资 的 转 让 : 允 许 合 伙 投 资 人 转 让 自 己 的 出 资 。 转 让 时 合 伙 投 资 人 有优 先 受 让 权 , 如 转 让 合 伙 投 资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第 三 人 按 入 伙 对 待 , 否则 以 退 伙 对 待 转 让 人第 七 条 合 伙 投 资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合 伙 投 资 人 的 权 利1._为 合 伙 投 资 负 责 人 。 其 权 限 是 : 对 外 开 展 业 务 , 订
8、 立合 同 ; 对 合 伙 投 资 事 业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出 售 合 伙 投 资 的 产 品 (货物 ), 购 进 常 用 货 物 ; 支 付 合 伙 投 资 债 务 ;2.其 他 合 伙 投 资 人 的 权 利 : 听 取 合 伙 投 资 负 责 人 开 展 业 务 情 况 的 报告 ; 检 查 合 伙 投 资 帐 册 及 经 营 情 况 ; 共 同 决 定 合 伙 投 资 重 大 事 项 。第 八 条 禁 止 行 为 及 违 约 责 任1. 未 经 全 体 合 伙 投 资 人 同 意 , 禁 止 任 何 合 伙 投 资 人 私 自 以 合 伙 投 资 名义 进 行 业 务 活
9、 动 ; 如 其 业 务 获 得 利 益 归 合 伙 投 资 , 造 成 损 失 按 实 际 损 失赔 偿 。2. 禁 止 合 伙 投 资 人 经 营 与 合 伙 投 资 竞 争 的 业 务 。3. 禁 止 合 伙 投 资 人 再 加 入 其 他 合 伙 投 资 。4. 禁 止 合 伙 投 资 人 与 本 合 伙 投 资 签 订 合 同 。5. 如 合 伙 投 资 人 违 反 上 述 各 条 , 应 按 合 伙 投 资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 经 劝 阻不 听 者 可 由 全 体 合 伙 投 资 人 决 定 除 名 。第 九 条 合 伙 终 止 及 终 止 后 的 事 项1. 合 伙 投
10、资 因 以 下 事 由 之 一 得 终 止 : 合 伙 投 资 期 届 满 ; 全 体 合 伙 投 资 人 同 意 终 止 合 伙 投 资 关 系 ; 合 伙 投 资 事 业 完 成 或 不 能 完 成 ; 合 伙 投 资 事 业 违 反 法 律 被 撤 销 ; 法 院 根 据 有 关 当 事 人 请 求 判 决 解 散 。2. 合 伙 投 资 终 止 后 的 事 项 : 即 行 推 举 清 算 人 , 并 邀 请 _中 间 人 (或 公 证 员 )参 与 清算 ; 清 算 后 如 有 盈 余 , 则 按 收 取 债 权 、 清 偿 债 务 、 返 还 出 资 、 按 比 例 分配 剩 余 财
11、 产 的 顺 序 进 行 。 固 定 资 产 和 不 可 分 物 , 可 作 价 卖 给 合 伙 投 资 人或 第 三 人 , 其 价 款 参 与 分 配 ; 清 算 后 如 有 亏 损 , 不 论 合 伙 投 资 人 出 资 多 少 , 先 以 合 伙 投 资 共 同 财产 偿 还 , 合 伙 投 资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的 部 分 , 由 合 伙 投 资 人 按 出 资 比 例 承担 。第 十 条 纠 纷 的 解 决 :合 伙 投 资 人 之 间 如 发 生 纠 纷 , 应 共 同 协 商 , 本 着 有 利 于 合 伙 投 资 事 业 发展 的 原 则 予 以 解 决 。 如 协 商
12、 不 成 , 可 以 诉 诸 法 院 。第 十 一 条 本 合 同 自 订 立 并 报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开始 营 业 。第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应 由 合 伙 投 资 人 集 体 讨 论 补 充 或 修改 。 补 充 和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_份 , 合 伙 投 资 人 各 执 一 份 , 送_各 存 一 份 。 合 伙 投 资 人 ( 签 字 ) : 合 伙 投 资 人 ( 签 字 ) : 合伙 投 资 人 ( 签 字 ) : 签 约 时 间 _年 _月 _日签 约 地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