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江 I 室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实收资本 0 万元。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
2、行。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经营范围 :房地产买卖、租赁、调换等流通领域中的经纪及代理活动、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东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股东 锋 身份证号码 22072119122012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转让前 转让后股 东 名称出 资方 式 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资金到位时间合计出资额(万元)现金 1
3、00 0 2044.12.31刘 现金 100 0 2044.12.31 100合计 100 0 100 100(1)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 股东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2)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3)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4)本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5)制度公司章程。第十一条 股东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4)在公司
4、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5)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于公司。(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5、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四章 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五章 经理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九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
7、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监事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推荐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大会;(5)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七章 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 得 利 用在 公 司 的 地 位 和 职 权 为 自 己 谋 取 私
8、 利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收 受 贿 赂 或 者 其 他 非 法收 入 , 不 得 侵 占 公 司 的 财 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 事 、 经 理 不 得 挪 用 公 司 资 金 或 者 将 公 司 资 金 借 贷 给 他 人 。 执行董 事 、 经理 不 得 将 公 司 资 产 以 其 个 人 名 义 或 者 以 其 他 个 人 名 义 开 立 账 户 存 储 。 执行董 事 、 经 理 不 得 以公 司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的 股 东 或 者 其 他 个 人 债 务 提 供 担 保 。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 事 、 经 理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9、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公 司 同 类 的 营 业 或 者 从 事 损害 本 公 司 利 益 的 活 动 。 从 事 上 述 营 业 或 者 活 动 的 , 所 得 收 入 应 当 归 公 司 所 有 。 执行董 事 、 经理 除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或 股 东 同 意 外 , 不 得 同 本 公 司 订 立 合 同 或 进 行 交 易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除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股 东 同 意 外 , 不 得 泄 漏 公 司 秘 密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 行
10、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1. 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第二十九条 在每一个会计制度终了一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11、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三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二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三十三条 弥补亏损或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五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
12、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30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13、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并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