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事故概况:2017 年 7 月 2 日由陈昱丞驾驶的贵 ED3682 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栖霞路水上乐园往福禄山方向行驶,17 时 10 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栖霞路福禄山路口时,与万兴刚驾驶的贵 ELA38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左国明)相撞,造成万兴刚、左国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事故。现甲、乙双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意承担万兴刚与左国明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 元) ,补偿万兴刚修车费伍佰元整( ¥500.00 元),并再分别给予万兴刚 4000 元、左国明 4000 元的补偿费。二、甲乙双方履行协议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所有近亲属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三、本协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己经全部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五、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备案保存一份。甲方: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