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在职法律硕士辅导:民法,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 韩强 副教授 法学博士,第一章 导论:民法概念,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暨民法的调整对象),要点1:平等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平等:权利能力平等要点2: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要点3: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债权关系、继承关系,导论: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3条地位:民法首要原则,无平等则无民法。讨论1:某健身中心在健身房显著位置张贴店堂告示,声称:在健身房内不得吸烟、不得乱扔杂物、不得高声喧哗等,否则罚款10元。讨论2:“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受民法调整?,自愿原则,法律渊源:合同法第
2、4条地位:又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私法性的重要体现。讨论:甲、乙、丙三人发起设立公司。约定各自的出资比例为30、20和50。由于甲不想让他人知道其投资入股的事实,三人遂协商甲的出资份额并入乙的名下,调整后的出资比例为乙占50,丙占50。后公司营利,乙拒绝向甲支付其应得的红利,甲遂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并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原则,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涵义:实现利益平衡。讨论:何谓“等价”?何谓“有偿”?讨论: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如何应用?情势变更原则利益权衡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渊源:民通第4条,合同法第6、60条。地位:所谓“帝王条款”、“白地条款”。是行
3、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是解释法律和意思表示的依据;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讨论:1、先契约义务;2、附随义务;3、后契约义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渊源:合同法第7条。涵义: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法谚:“各得其所,勿害他人”。讨论:相邻关系问题。,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渊源:民通第7条,合同法第7条。地位:体现民法的伦理性。此处既包括家庭伦理、社会伦理,也包含经济伦理。具体表现为违反公共秩序、经济秩序、侵害弱者、极度射幸行为、违反家庭道德、暴利行为、有害人格尊严的行为。讨论:1、通过扣押身份证件,担保债务人行为的合法性;2、限制女职工的人身权利;3、有伤风化的悬赏广告;4、四川泸州
4、遗赠财产给“第三者”案。,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等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权利,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多为不作为。相对权:又称对人权。义务人特定;义务的内容既可为作为,也可为不作为;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须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担保物权,地役权等。,支配权:主体得直接将其意志作用于客体之上的权利(
5、物权,人身权)。请求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抗辩权:对抗并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一时的抗辩、永久的抗辩;阻却的抗辩、灭却的抗辩)。形成权:仅以行为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第三章 自然人,权利能力概念:获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暨主体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通10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让渡,不可抛弃,自然人生而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讨论:胎儿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胎儿利益之保护问题。出生时间的认定: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证明。,权利能力因自然人死亡而消灭:权利能
6、力终于死亡。死亡的后果:主体消灭,一切法律关系终结讨论:死者有无权利?死亡的种类: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死亡时间的认定:医院证明,户籍证明,推定死亡时间。,自然人,行为能力概念:以自己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完全行为能力:1.成年非精神病人:已满18周岁,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之人。 2.视为成年人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之人限制行为能力:1.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非精神病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之人 2.年满10周岁,但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之人。,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
7、行为之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效:单方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不能独立从事之双方法律行为(契约)。 有效:纯获利益,能够理解并预见。无行为能力人: 无效:不能独立从事之法律行为。 有效:纯获利益,能够理解并预见。,自然人:监护,父母(当然监护人、法定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法定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有关单位(父母单位、居委、村委),国家民政部门,委托,争议,指定 同意,人民法院,指定不服,裁判,自然人:宣告失踪,要件:受宣告人须失踪(下落不明)。失踪达到法定期间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范围同于宣告死亡,但不受顺序限制。须经法院公告寻找3个月。须经法院判决宣告。,效力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
8、管人。代管人范围: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设立方式:协议设立,法院选任。宣告失踪之撤销。,自然人:宣告死亡,要件受宣告人已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4年,意外事故2年,战争情况之特例)经利害关系人之申请(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并提交失踪证明书须经法院公告寻找(普通1年,意外事故3个月)须经法院判决宣告(宣告死亡时间认定),效力属于推定死亡,但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之法律后果。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关系发生继承。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受宣告死亡人行为效力之认定。,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撤销,受死亡宣告之人重
9、新出现,或有确切消息者,可由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宣告。申请撤销不受顺序之限制。财产关系:凡取得财产者,不问原因,均应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原物不存在的,应返还金钱;第三人仍可受善意取得之保护;故意隐瞒情况而陷他人于宣告死亡并取得财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人身关系:婚姻回复取决于配偶再婚与否;收养关系仍为有效。,自然人:合伙,合伙组织:法律特征:四个“共同”;责任形态:连带无限责任;类型: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入伙和退伙的程序,以及责任承担;合伙事物的管理。,第四章 法人,法人的概念涵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自然人、法人)的团体和财产组合。具有团体性(社团和财团)和主体性。,传统民法分类 公
10、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我国现行法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法人的权利能力:表现为法人的目的。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特点:1、与权利能力的一致性 2、依靠法人机关来实现 3、法人之间能力范围不一致 4、超越行为能力所为行为之效力问题。,法人,法人设立的条件,须有章程:是法人规范内部运作的最高法律文件。合伙通常不需要章程。须有法人机关:指团体的职能机构。须有必要的财产: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须依法设立:“设立”的涵义乃是在原有主体之外另设一新主体之行为。,法人,法人的变更,法
11、人的合并 创设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法人的分立 创设式分立 存续式分立,A,B,C,C,B,A,B,B,C,A,B,B,B,A,B,法人,法人的终止,消灭的原因:自行解散,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发生上述事实的后果:无论是自行解散,被宣告破产,还是被撤销,均不发生法人终止的后果,仅启动清算程序。经清算程序之后,法人方正式消灭。,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涵义: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属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且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根本手段,仅有相应行为能力之人方能为之。“合法”能否作为要件存在
12、争议。法律行为是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能够使法律行为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对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健全(无瑕疵,真实、自由)。 标的可能、确定、合法、妥当。特别生效要件 条件之成就,期限之到来,法定方式的遵守,处分权的具备等。,法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如授权、遗嘱、抵销、债的免除、抛弃、单方允诺、追认、捐助、认领等。意思表示需要受领的,采到达主义,反之则否。多方行为:多方意思表示相互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契约行为:由两个相对的意思表示内容达成一致而形成之法律行为。共同行
13、为:由两个平行的意思表示相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决议:类似于共同行为,但根据议事规则,未为意思表示者,也可能受其拘束。,法律行为:分类,有偿行为:财产给付行为中有对价者为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互易、有利息之消费借贷等。无偿行为:无给付对价者,为无偿行为。如赠与、借用等。对价的认定:对价是否为等价?以买卖形式所为之赠与是否为有偿行为?区别意义:1、无偿行为,通常无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例外。2、义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不同。,法律行为:分类,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合之外,尚需有物的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为。如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诺成行为:仅以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为。法律行
14、为以诺成为原则,以要物为例外。,法律行为:分类,要式行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需以法定形式为之者,为要式行为。如婚姻,遗嘱,票据行为,设立法人等。不要式行为:行为人得任意选择意思表示方式者。区别意义:以示慎重,公示内容,保存证据,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行为:分类,单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互相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等。双务行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区别意义:是否能够行使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不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的表示和默示的表示默示表示:意思实现(通过作为推知)和特定沉默(不作为,基于特约或法律规定而具有意思表示之意义)有
15、相对人的表示和无相对人的表示(遗嘱、捐助、抛弃)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和不对特定人的表示要式表示和非要式表示,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条件:表意人选定某种成就与否并不确定的将来事实,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果发生与消灭的附款。条件的要件:a属将来的事实;b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c合法事实;d作用在于控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真正条件非有效之条件: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不许附条件之行为:a身份行为;b抵消行为。期限:表意人选定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控制意思表示效力的附款。,类型:停止条件:决定意思表示效果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决定意思表示效果消灭的条件。积极条件:以
16、设定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 以设定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类型:始期和终期,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法52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虽不发生效果意思所追求之后果,但不妨发生其他后果(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所有物返还责任)。,不得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违法所得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或第三人,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可撤销
17、、可变更民事行为(合同法54条)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暴利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意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后果:无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当事人均需要通过法院、仲裁机构主张。当事人主张变更的,法院不能撤销。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归于消灭。,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
18、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第六章 代理,涵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领意思表示,而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行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合同,授权行为,代理行为,法律后果,代理,构成要件:代理人须依照代理权行为:代理权限(本质上系一种资格和地位)。代理须以本人名义进行:大陆法系民法以显名代理为原则。(隐名代理:代理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之意思,且为相对人所明知或可知者,亦发生代理的效果)代理的行为应为法律行为(限于财产行为):仅财产性的法律行为才有代理之可能。代理行为直接对本
19、人生效:大陆法系民法以直接代理为原则。,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有人身属性之行为):结婚、离婚、遗嘱等。事实行为:占有、遗失物拾得、先占等。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代理:种类,法定代理:因法律规定的身份或资格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显名代理:表明被代理人并以其名义实施的代理。隐名代理:不明示被代理人并且不以其名义实施的代理。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
20、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代理:代理权,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亲权人、监护人的代理权。夫妻间家事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产生:由本人的授权行为产生。授权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授予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之地位和资格。,代理权行使的规则:1.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2.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4.原则上应亲自代理,滥用代理权的行为: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复代理,代理: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条件:a没有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中止后,仍为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第三人的
21、催告权和撤销权,表见代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有代理权的表征,则使本为无权代理的行为发生如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类型:授权表示型,权限逾越型,权限延续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第七章 时效,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状态。类型: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目的:维护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状态,避免因年深日久、证据湮灭带来的诉讼繁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某种权利在存续期间内未行使的,即归于消灭的制度。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客体不同:形成权和请求权期间弹性不同:可否中止、中断和
22、延长始期不同:自权利成立还是自权利可行使后果不同:消灭实体权利还是胜诉权,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为客体,凡是基于债权和债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所生的请求权基本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效果:实体权利(请求权)消灭说抗辩权发生说诉权消灭说胜诉权消灭说,一般期间:2年。短期时效期间: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最长权利保护期:20年。特殊时效期间:4年,180日等。,时效,时效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就算。(具体情况见教材p462),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
23、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暂时停止,待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未完期间。中止事由: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法定事由,使依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事由中止后重新起算时效的制度。中断事由:权利人为请求(主张权利),义务人承认义务,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调解。,第八章 物权总论,物权概念: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2.排他支配性,物权与债权的关系: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3.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4.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具有平等性5.物权采法定原则,债权采
24、任意原则6.物权的保护方法为物权请求权,债权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物权法第5条,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1.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6条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1条2款、106条 限制:
25、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物权法:物权类型,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物权类型,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者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区别意义:权利变动规则不同,管辖权设置不同,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
26、立自存的物权 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对主物权之处分,效力及于从物权,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变动,因法律行为以外原因变动,单方法律行为:抛弃,双方法律行为:合同,有关法律文书,国家征收决定,混合、附合、加工,生产、拆除、继承,物权变动: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登记的类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的意义:1.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3.作为物权的处分要件,登记的法律效力:1.公示效力2.公信效力,登记的例外:1.地役权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动产,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交付,
27、交付的类型: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要件。,交付的法律效力:1.公示效力2.公信效力,例外:船舶、航空器、汽车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法: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主体:所有人或依法得行使所有权之人 相对人须为现在占有该物之人 相对人之占有须为无权占有,除去妨碍请求权:主体:所有权人,或依法行使所有权之人 妨害:占有之外的方法。通常须构成持续且现实的妨害妨害为非法。如所有人出于法律或诚信原则应负容忍义务者,则不得请求除去,预防危险请求权: 所有人对于有妨害其所有权之危险者,得请求防止该危险的发生,第九章 所有权,特征: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 权能最完整
28、具有观念性 具有弹力性 具有永续性 具有法律限定性,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范围:物权法第46条国家投资企业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55条,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有部分的认定: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支配可能性的建筑物部分。表现为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对专有所有权的限制:对专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筑物之正常使用及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应按照法定或约定用途使用专有部分,不得擅自变更,共有权:共有部分的认定:主要是指为共同生活所必须者,如公共道路、走廊、电梯、绿地、公共康乐设施、公共管线设施、地下室、外墙、顶盖
29、、会所、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等。 共有权的内容:使用收益 、处分、修缮改良、按照份额分担费用。,成员权: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表决机制:人数多数份额多数,所有权:相邻关系,含义:不动产相邻各方,为了相互间的便利,而依法承受的对其不动产权利的限制。依其性质而言,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并非独立的物权类型。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表现,旨在防止权利并化解权利冲突,特征:相邻关系乃依法律规定对所有权或使用权为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的物权,仅对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 相邻关系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存,不得为单独之取
30、得或丧失,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1.是否存在权利份额:按份有份额,共同无份额;2.针对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按份共有多数决,共同共有一致决;3.是否需要共同关系:按份无须共同关系,共同需要共同关系;4.共有期间能否解除共有:按份可以请求分出份额,共同须解除共同关系5.对内费用分担:按份分担,共同承担;两者的共性:对外原则上都是连带债权和债务。,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家庭、共同继承。,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适用对象:动产、不动产均可。2.适用前提:针对无权处分行为。3.何谓“善意”:基于公示公信原则。4.如何取得: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系基于法律规定原始取得所有权。但是
31、仍然需要具有有偿之交易行为,方能取得。且须实际取得占有或移转登记。,例外规定:1.遗失物的善意取得:2年期间有偿回复2.盗赃问题。,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特征:从属性 附随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类型:法定抵押和意定抵押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单一抵押和共同抵押一般抵押和特殊抵押,抵押权,设立抵押权的条件:,明确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范围:1.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2.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签订抵押合同:1.书面形式2.禁止流押,办理抵押权登记:1.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要件2.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要件,抵押权,抵押权的效力,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利息、
32、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抵押物、从物、孳息、代位物。讨论:抵押物上新增之物如何认定?,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物原则上不能转让 抵押物的重复抵押 抵押物的出租:先租后押、先押后租,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的保全权 抵押权的处分权:不能单独处分 优先受偿权,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债权的含义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的含义: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33、,债权概述,债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债权概述: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
34、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债权概述:变更,债权让与:1.哪些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债权属性(人身性)、特别约定、法律规定;2.债权让与的通知:不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3.主债权让与,从权利原则上一并转让。4.债权让与,与债权有关之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5
35、.债权让与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1.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2.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3.债务具有可承担性。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5.抗辩权随债务一并转移。从债务原则上一并转移。,债权概述:消灭,债的履行:1.非法律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和清偿的 意思。2.履行的原则:合乎债的本旨。3.履行费用的承担。,债的解除:1.一时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2.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债的抵消:1.法定抵销权系形成权。2.法定抵消中各债权均应合法有效,届履行期,不得存在抵消资格上的瑕疵。3.双方债权原则上应为同质。,债的提存:1.提存多基于债权人之
36、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为履行行为。2.提存之标的物应适于提存。3.提存的法律效力:等同于履行行为。4.提存机关:公证机关。,债的免除:1.债的免除系无因行为。2.债的免除系单方法律行为。3.免除的意思表示 应向债务人为之。4.免除的范围依免除人的意思决定。5.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债的发生:不当得利,含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导致他人损害的,受益人对受损人负返还义务的法律事件。民通92条,构成要件:1.受利益 积极得利 消极得利 2.致使他人受损害 :受益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无法律上的原因 统一说非统一说,发生的情形:1.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给付目的未达到给付
37、目的嗣后不存在2.因给付以外的 原因发生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基于受损人的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自然事件或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1.善意受领人之返还义务 2.恶意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自始恶意的 中途恶意的,债的发生:无因管理,定义:无约定义务也无法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民通93条 ,民通解释151条,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无法律上的原因 确有管理之必要,无因管理的效力:1.阻却违法、发生债的关系 2.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计算义务 3.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已尽适当管理义务的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不真正无因管理(视同侵权行为),违反管理
38、义务,第十三章 合同,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2条,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4类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2.束己合同:合同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 涉他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使第三人享受权利的情形。如保险合同。,合同:成立,成立的要件:合意,缔结法律关系的意思。成立不等于生效。,要约:要约为意思表示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要约具有缔
39、结合同的目的 :区别于要约邀请要约内容须确定 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要约的效力:1.生效时间:对话当事人之间采“了解主义” ,非对话当事人之间采“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16条 2.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即不得任意撤销或加以变更。 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因此获得承诺的权利。4.效力的存续期间 :要约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一款 要约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同法23条第二款,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合同:成立,承诺:承诺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但允许承诺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的变动。合同法30条,合同法31条 承诺须在承诺期内到达。合同
40、法23条,合同法28条 ,合同法29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合同法22条 明示的承诺 默示的承诺 沉默 要约对承诺方式有要求的,承诺的生效:我国采到达主义,承诺的撤回,合同:附合缔约及其规制,含义: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格式合同由一方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具有整体性。 格式合同具有反复适用性。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表现形式:格式文本、标准条款、店堂告示等 合理、适当的提示义务。合同法39条1款 条款内容合理的原则 。合同法39条1款前半段 ,合同法125条 根本违约
41、原则 。合同法53条 严格解释原则。合同法41条 个别协商优先原则。合同法41条後半段,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含义: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背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担的注意义务,并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信赖所受到的损害。,构成要件: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 。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的注意义务。合同法42、43、52、54条加害人应有行为能力。相对人因信赖而受到损害 。义务违反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反注意义务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告知及说明义务的违反 保密义务的违反 出于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其他显失公平合同的 其他违反保护、照顾、通知、协助等注意义务,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信
42、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丧失缔约机会的损失等。但因契约履行可得利益不再赔偿范围。,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适当给付:又称全面履行、无瑕疵履行。合同法60条第1款 。亦包括经济合理的原则。如民通114条 ,合同法119条 协作给付:除了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之外,还应履行附随义务。合同法60条第2款 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作为合同基础的情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该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原合同的效力,将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
43、。一般指本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但存在例外。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 3.对方可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须对方请求其为履行,而请求人自己未履行亦未提出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受诚信原则的限制,即抗辩权的行使不能妨害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能违背合同的本旨。 2.一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他方不得就其全部义务行使抗辩权,除非该部分履行对其毫无意义。,不安抗辩权:1.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3.后履行一方发生了法定的状况,使得先履行一方对其履行的预期大大降低。法定状况:其一
44、,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三,丧失商业信誉;其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4.后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担保。,效力: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在合理期限内,既未回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保全(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债权(届期),债权(届期),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之位主张债权,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保全(撤销权),债权人,第三人,债务人,债权(届期),转移财产:低价或者无偿,法院,经法院撤销:1年期间,5年最长保护期,返还财产:1.低价恶意2.无偿善意,合同:担保(
45、保证),保证的特征:从属性:保证债务基于其从债属性,而具有从属性。 独立性:尽管是从债,但仍然是一独立之债。 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一般保证当中。但在连带保证中也有所体现。 多面性:既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也包括保证责任承担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求偿关系。,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 。2.连带保证: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形式。 3.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担保法17条2款 4.保证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
46、照连带保证处理。,保证期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推定为6个月。该期间应从保证责任发生之日起算。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合同:担保(定金),定金的特征: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定金的种类:立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115条 成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116条 证约定金 解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117条 违约定金:担保法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