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使用.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043446 上传时间:2020-02-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使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使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使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使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

2、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

3、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

4、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

5、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2007 版民诉法第 204 条即为 2012 版民诉法第 227 条)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或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分析1、提起的条件:根据

6、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7、定是当事人起诉的四项条件,简单描述为:原告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民事案件并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这里有两点要注意:第一,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与讼争标的或者说执行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关于人民法院怎么判断原告就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将在后文的法律后果中展开讲述。第二,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案外人、当事人要申请再审;无关的含义是指,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请与执行所依据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内容无关,与执行裁定的内容无关。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

8、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或者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案外人也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管辖法院和被告: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第二

9、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执行异议之诉实行两审终审制。3、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对于案外人是否为异议权利人,参照以下规定判断:(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

10、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4、救济措施:案外人对执行异议标的提出异议,在异议审查期内

11、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异议被驳回的,自驳回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同样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但是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二、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

12、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原审诉讼程序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案外人申请再审也是这样),也就是说其针对的是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而执行异议之诉必须与原审判决、裁定无关,是案外人要求建立与执行标的之间权属关系的新的诉讼请求。3、 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起诉的关系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

13、程序中案外人、当事人的执行异议被执行庭法官驳回或者中止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当事人的司法救济程序。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终结而案外人没有提出执行异议的,就不能提执行异议之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又因为客观原因没有来得及提出执行异议的,仍然应当允许其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来保障其实体权利。但是这里要注意,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可以使执行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时所涉执行标的就不宜成为另案诉讼的诉讼标的,否则会突破执行裁定的公法效力,如果确有错误(如原审原被告恶意串通),可以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处理;如果类似只是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并不涉及所有权权属变更的,仍然可以通过另案诉讼来确权解决纠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