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
2、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二、受理范围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 32 大类、88 个单元的食品(含食品- 2 -添加剂),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4 类和酒类(白酒)食品生产许可外,其他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3、,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的食品生产许可由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等相关事项(同时生产由省局和市州局审批发证的食品,其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负责)。三、申请人资格(一)申请人主体条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二)申请人的注册地(即住所)和生产场所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申请人应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4、的生产企业,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生产所申请许可的食品类别。(四)申请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申请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3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
5、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除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外,申请人还需提交材料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 -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8.其他材料。特别提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新申办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进行现场核查。(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
6、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特别提示: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现场核查:1.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2.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3.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4.生
7、产场所迁址或增加生产场所的;- 5 -5.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特别提示: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核查。1. 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
8、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的;2.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3.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4. 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特别提示: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人需提交食品生产企业办理许可声明确认表。(四)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6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
9、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1.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7 -2.食品生产者主体
10、资格依法终止的;3.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特别提示: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清晰,使用 A4 纸打印或复印。每份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红色印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 并加盖 红色印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每套附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3.该事项涉及的表格可在 http:/ 网站上查询。4.受委托办理人应提供委托方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受委托办理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并附受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六、办理
11、程序(一)申请人登录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上辅导系统(网址:http:/118.122.124.78:9003/online),进入 “网上申请”栏目,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上传相应附件,并提交至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二)申请人在线申报成功后,打印带二维条码的申请资料到市政务中心食品药监窗口提出受理申请;(三)市政务中心市食品药监窗口受理;(四)委托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审查评价中心承担技术审评工作,组织现场核查;(五)市食品药监局核准审批;(六)市政务中心食品药监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是否许可的决定书;(七)准予许可的,申请人持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市政务中心食品药监
12、窗口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特别提示:不予许可的将书面说明理由。七、办理时限1.受理期限:5 个工作日内。2.现场核查:核查人员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3.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颁发证书: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八、行政咨询及受理窗口- 9 -市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食 品 药 监 局 窗 口 ,联 系 电 话 :2310891。九、联系方式、投诉渠
13、道遂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0825-2317728遂 宁 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378909(咨 询 )、2378003(投 诉 )- 10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办 事 项 办 理 流 程 图(新 办 )申请人携带填写好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和食品生产许可其他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到市政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制证岗在 10 个工作日内打印证书。责任人:制证岗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5 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任人:窗口审(复)核岗窗口受理岗当场提出初审和受理意见。责任人:窗口受理岗由窗口首席代表组织协调食品生产科在 10 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评审、论证报告送达窗口。责任人:首席代表和食品生产科负责人首席代表依据审核意见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准予食品生 产许可决定书或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因特殊原因需延 长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责任人:首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