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027347 上传时间:2020-02-01 格式:DOC 页数:64 大小:439.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4页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4页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4页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4页
2011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1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原则实质是赋予双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以平等的机会 和手段。真正理解该原则:判断“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该裁定对程序涉及人身利益的,则就是可以复议的,因为要平等。如果仅仅是涉及程序公平性的就不能。 调解原则: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但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调解也不适用于非讼程序 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根基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由支配。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3、处分原则贯穿在

2、民事诉讼全过程中。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程序由当事发动,当事人申请什么则法院审理什么请求。 辩论原则: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 ;原告和被告都有辩论权;也可以是对实体或者程序。 同等原则: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原则。 对等原则:“歧视原则”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检查监督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基本

3、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独任制:只能是审判员(1)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派出法庭)(2) 、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3) 、可以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制注意: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的组成:(1) 、人民陪审员的地位 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也不可以参加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2) 、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2、回避民诉法第 45 条: 回避的范围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2不

4、适用回避的:A、证人(有两个特性: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 回避的法定原因民诉法第 45 条(注意对比仲裁法34)(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三代旁系一代)(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的时间: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例外:开庭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的,这时应该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的效果:(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作出回避决定以后诉讼

5、程序继续进行;注意区别: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3)回避的决定是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4)违反回避制度要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 181 条)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 47 条(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两审终审例外:特别程序、三大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程序) 、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

6、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是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4、公开审判含义:指诉讼过程(开庭)要公开注意: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例外:民诉法第 120 条(法院依职权)一律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离婚、商业秘密的注意:专利侵权案件绝对要公开审理(公开换来垄断) ,专利不是商业秘密。离婚案件在民诉中认为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是可以不公开。对比联系:证据规定48 质证不公开涉及国

7、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3注意:以后在民诉复习中对于人民法院的行为都要考虑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 调查收集证据要看依职权还是依申请原则依申请,例外依职权(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财产保全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诉前依申请;诉中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涉外的只能依申请; 先予执行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依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担保划明了贷款执行,贷款执行期间届满以后被执行人

8、仍然不履行,这时候人民法院要恢复执行这时候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依职权 执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当事人不履行,要恢复执行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依申请 代位申请执行依职权还是依申请依申请 执行的开始依职权还是依申请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例外 执行回转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法院文书依职权;其他文书依申请二、主管与管辖(一)主管问题主管是管辖的前提 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相当于民事合同的效力)EG: 甲卖乙电脑 3000 元,乙只给了 2500 元,人民调解后决定给 2700。则双方不服时去法院起诉的标的额只能是 2700,因为这是有合同效力的。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劳动

9、争议仲裁作出后不服的,15 天起诉) 选择(民事)仲裁不得诉讼:但有例外:A、协议无效的;B、应诉答辩的(放弃仲裁的权利);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一方向法院起诉,一方请求行政机关解决,由法院解决;一方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就行政机关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二)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民诉意见第 34 条)据以确定管辖的要素发生了变化,已经确定的管辖权不变管辖权一旦确定,不再变更;当事人恶意规避的除外,例如故意提高标的额以求高级别法院管辖,然后等管辖确定以后再改变标的额(司法实践中无法判断是否恶意规避,但在司法考试

10、中可以出题)适用管辖恒定原则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诉讼过程中因为行政区划的变动导致法院辖区的变化。(三)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民诉意见第 30 条) 依事不依人(铁路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有关的合同)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4(四)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1821 条;民诉意见第 13 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注意:最高院如果认为某个案子应该由它管辖,那么它就当然具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受理;而高院认

11、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某个案子应该由它管辖,并不当然获得管辖权,不能直接受理,但它可以在下级法院受理以后,通过提审的方式,把管辖权移转上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注意:不是只要涉外就都由中院管,一定要“重大” )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难点) 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网络域名侵权案件并不是所有著作权、商标权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因为高院可以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因为著作权、商标权案件的技术性不强)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案件 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仲裁委员会或

12、约定仲裁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2004 年 11 月 18 日发布司法解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民诉法第 23 条、民诉意见第 916 条)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住所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

13、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确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1)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既没住所地又没有经常居住地 户口迁出是否满一年,如果户口迁出未满一年以原住所地为准;如果户口迁出已满一年,以现在的居住地为准(3)居住的期限:一年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注意:这里不是指外国人,而是仅指不在我国居住。(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

14、律教育网()学员提供!5(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意:第一、二项强调的是身份关系;第三、四项强调的是只有被告一方丧失人身自由。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 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地都有管辖权)(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 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脑子里一定要有思路:最密切联系地合同纠纷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民诉意见第 1821 条)(1)基本原则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A、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时合同约定履行地又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情况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B、合同已经履行,但是合同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买卖合同,实际优先 其他合同,约定优先另外,根据合同法提起的代位权和撤

16、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

17、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合同)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25 条、民诉意见第 23、24 条)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A、适用于合同纠纷;B、协议方式必须是书面的;(和仲裁协议相同,可以事后达成协议)C、协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18、:(只能选择 5 个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6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D、选择必须是唯一的,确定的 (选择二个以上法院管辖,选择或仲裁或诉讼的,协议都无效)E、协议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思路:1、有效协议管辖约定总是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2、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具体确定步骤:(1)被告住所地法院总是有法定管辖权的。(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先看是否有协议管辖的约定(此约定是管辖约定不是履行地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且约定是有效的,如约定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则协议无效没有约定或协议无效

19、的,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关于合同履行地(交货地)的约定 有约定的看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是否一致 没有约定的只能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约定的是双方当事人 如果约定的履行地是其中一方的住所地住所地之外的第三地 那么无论合同是否履行,该约定履行地 法院一定可以管辖实际履行了 没有履行法院可管 法院不可管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认可一致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约定以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几种特殊的合同(民诉法第 26、28 条;民诉意见第 25 条)A、保险合同:一般管辖法院保险标的物 所在地、被告住所地移动的保险标的物的管辖法院运输工

20、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注意:没有始发地)B、运输合同管辖法院(运输合同的) 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33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被告住所地A. 产品缺陷的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制造地、销售地B.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事故的案件: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 、事故发生后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7注意考试题目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管辖问题:A、产品缺陷侵权和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举例:

21、甲地加工厂和乙地食品厂签订合同,约定加工厂在丙地加工食品塑料袋,但加工厂实际在丁地完成加工行为,加工完成后交付给食品厂,食品厂在戊地使用塑料袋,后发现塑料袋有毒污染了食品,食品厂现在起诉,问那些法院有管辖权? 答:按违约责任,约定加工地丙地、被告住所地甲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按产品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戊地、被告住所地甲地、产品制造地丁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中没有告知销售地;故除了原告住所地乙地没有管辖权,甲地、丙地、丁地、戊地均有管辖权;如果限定在丙地起诉,则只能按合同纠纷,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B、运输事故侵权和运输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举例:甲地的旅客运输公司,运营从乙地到戊地的一段运输路

22、程,张三从丙地上车,准备前往戊地,但是车开到丁地时,由于司机违章驾驶发生了运输事故,张三受到了损害,问张三可以向那些法院起诉? 答:按违约责任,运输合同的始发地丙地、目的地戊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有管辖权;按运输事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地丁地、被告住所地甲地有管辖权;事故后车辆最先到达地本案中没有告知。故甲地、丙地、丁地、戊地都有管辖权;乙地虽是客车的出发地,但由于不是运输合同的始发地,所以无管辖权。如果限定在丙地起诉,则只能按合同纠纷,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监护案件: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顺带复习:监护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

23、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票据案件:因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闻侵权案件: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发行销售地都可以被理解为侵权地) 海商案件的管辖:(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别注意:民事案件的管

24、辖中之所以一般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因为考虑到在一般的案件中被告都存在过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方便案件的审判、财产保全及以后判决的执行,而在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案件中的被告不存在过错,因此没有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诉前财产保全(意见 3132,经审规定 6,执行规定 1112)(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涉外的是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只能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于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以后,这个案件本身由哪个法院管辖。如果起诉可以在财产保全地法院起

25、诉,也可以在原本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但如果保全的财产非诉讼标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8的物(注意:非诉讼标的物是可以保全的) ,或非诉讼标的的主要部分的,则财产保全地法院无权管辖。3、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纠纷;排除不动产合同纠纷;不排除仲裁协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如果在继承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分割,也就是在形式上同时属于不动产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应当按照继承遗产的纠纷来确定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 因在中华

26、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共同管辖从法院角度看,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选择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时,民诉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行诉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刑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六)其他特殊问题1、管辖

27、权异议与争议解决管辖权争议必须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上级的法院再协商,一直到最后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能越级报请)对于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撤消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只能对第一审案件提出)异议的主体:通常是被告;例外情况是原告(如案件被移送管辖,原告不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三更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因:无独三不是本诉的当事人)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的效果:如果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没有提出异议,而应付答辩,就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人民法

28、院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管辖,法院确实无管辖权的,应该移送管辖的还是要移送管辖涉外案件因仲裁协议排除管辖的,被告应诉答辩的,允许法院取得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10 日内 在管辖权问题解决前,人民法院不得进入实体审理民事诉讼中有四种裁定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92、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第 36、39 条,民诉意见第 33 条)移送管辖:从无到有,解决的是错误管辖的问题。 (从一个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到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一次为

29、限;不得拒绝,再有争议由受移送法院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注意:这里是法院自我判断,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哪怕实际上有管辖权)管辖权一旦确定,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管辖权转移:从有到无,解决的是不方便管辖的问题。 (从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表现在级别管辖中(能上能下,民诉和行诉相同)区别 移送管辖 管辖权转移1、性质不同 移送的仅仅是案件 转移的是管辖权2、作用不同 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 级别管辖的变通3、程序不同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双方

30、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管三、诉诉 当事人因民事(法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的分类(分类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同): 确认之诉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分为: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的确认之诉(注意:选民资格案件不是确认之诉,为非讼程序,根本不属于诉的范围) 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对方当事人对自己为一定给付的请求(履行一定的义务) ;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请求交付财产是最普通的给付之诉,请求给付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停止侵害。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

31、律关系的请求(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没有争议,否则要先进行确认之诉。 )【例】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不作为的给付之诉)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变更之诉)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变更之诉)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变更之诉)反诉(一)反诉的特点:1、特定性 2、对抗性 3、独立性 4、牵连性:(1)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2)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

32、提供!105、时间特定性: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6、反诉与本诉的运用程序具有同一性例题: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 4000 元。在举证期限内,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 5000 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 1000 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一定要当事人同一,不要被夫妻关系迷惑)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

33、起诉【答案】D四、当事人(一)基本理论1、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不是民法上的人2、诉讼权利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是不是诉讼法上的人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具体内容见新起点教材:P33P35(二)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1、清算组织:在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被诉。2、依法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3、为保护死者人格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可以起诉的原告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的;其他近亲属(三代以内)是第二顺序的(这个顺序和法定继承的顺序很类似)超出范围起诉的

34、不予受理4、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三)当事人适格一般情况下,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例外:非民事权利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1、对他人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A. 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B.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2、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婚姻法解释(二) 6 7(四)当事人的法定更换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1、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的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

35、合并、分立的只要企业法人合并的,就由合并后的新法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11只要企业法人分立的,就由分立后的法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3、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人破产与撤销的法人破产的,由清算组织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法人被撤销的,有清算组织的,由清算组织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没有清算组织的,则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接替原法人继续进行诉讼。(五)原告和被告确定的特殊问题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和实际营业者不一致时,将两者均作为当事人。 个人合伙企业引发的纠纷应当以所有合伙人作为当事人2

36、、法人(包括其他组织)和直接责任人(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法人或组织为当事人。(2)冒用法人名义、法人成立前或者终止后仍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3、雇主和雇员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为当事人。 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将雇员和雇主作为共同被告4、新闻报导或者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侵权纠纷(1)可以分别单列作者或者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2)可以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但作者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行为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37、(六)共同诉讼注意:千万不要把可以合并审理与共同诉讼混淆,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但可以合并审理的不一定就是共同诉讼因为有些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中诉讼主体并不是多人。1、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民诉第 53 条、民诉意见第 5758 条)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不同 共同的 同一种类的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3是否可分不同 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

38、以追加当事人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2、必要的共同诉讼法定情形:民诉意见第 43、46、47、50、5256 条 挂靠的挂靠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借证的(借名义的)最典型:借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的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12其他形式:借用银行帐户、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实际是表见代理)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分立的以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保证的:一般保证 也可以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不能单独告保证人,因为保证人享有先

39、诉抗辩权;(注意如果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况下一般保证是可以单告保证人的) 。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连带责任)爱找谁要找谁要,想要多少要多少。【民诉意见】: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阴影部分的内容已经被担

40、保法19 条代替了: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继承的:如果他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就不能把他作为共同原告;只要他不是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就应该把他作为共同原告,无论出不出庭。 代理连带责任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共有的共有财产受到他人损害,共有财产致他人损害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人均作为共同被告六大连带责任中: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况:保证合同、雇用关系、帮工关系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况:共同侵权、共同危险、代理连带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

41、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七)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 54、55 条)民诉:一方人数众多(10 人以上) ,推举 2-5 名代表人;注意:行诉规定原告 5 人以上的集团诉讼可推举 15 名代表人根据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划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区别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 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不同 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2、诉讼标的不同 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 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3、适用程序不同 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要经过公告(不少于 30 日) 、登记等特殊程序,法院所作的裁判

42、具有预决的效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131、代表人的产生: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民诉意见第 60 条):全体推选部分推选(没有推选出代表人的,自行参诉与另行起诉)(1)推选方式(范围):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另行起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的产生(民诉意见第 61 条):推选协商指定(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3)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

43、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注意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适用于普通的共同诉讼,如果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2、代表人的资格:必须为共同诉讼人(必须是当事人)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地位相当于一般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 545553 条):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人当然发生效力;但不能处分实体权利(除非被代表人同意,否则不能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4、与共同诉讼比较: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其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的共同诉讼人的行为,经承认后发生效力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其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行为,不发生效力在代表人诉讼中,除特定的对实

44、体权利的处分外,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当然的发生效力5、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民诉意见第 63、64 条) 公告登记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的预决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八)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民诉意见第 6566 条)无独立请求权的

45、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概念与区别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物)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提供!142、参加诉讼方式不同(牵连管辖)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法院不能追加有独三参加)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法院可以主动追加)3、诉讼地位不同处于单独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

46、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4、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被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区别必要共同诉讼人 有独立第三人1、对争议诉讼标的态度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2、诉讼地位不同 只是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属于原告或被告一方 处于原告地位,独立于本诉原、被告之外3、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在起诉时参加,或由法院追加在本诉进行中以起诉方式参加,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1、参诉依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根据是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可以列为无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定情形 代位权诉讼(斜线诉讼)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 16 条) 撤销权诉讼(直线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