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在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规划地点新建的高层建筑,其建筑顶层应当按要求修建防空警报设施安装室,并预留设施安装平台、电力和控制线缆等,所需经费列入该建设工程预算。
2、设置在有关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确需拆迁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拆迁单位按要求迁移或者重建,并负担全部费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按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二)双方签署迁移或拆除协议,同意负担并支付全部费用。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城辖区内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一)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审批表(一式三份);(二)防空警报器所在建筑物的拆除或维修、改建、扩建的计划批文。 (须查看原件,并存复印件一份)。七、办结时限(一)
3、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4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2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咨询电话:0779-7192776投诉电话:0779-7192776附件:1、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行政审批流程图3附件 1迁移或拆除防空警报设施行政审批流程图(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4 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 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人防办工程与指挥通信股处审核( 共限 11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工程与指挥通信股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限 9个工作日 )工程与指挥通信股领导审核( 限 2个工作日 )县人防办负责人审批 , 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 限 3个工作日 )文印室制作决定文件 , 档案室整理归档 ( 限 2个工作日 , 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1个工作日 , 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