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保险补偿协议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自愿放弃补缴社会保险一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自愿放弃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段为下列第 种:1) 年 月(含该月)至 年 月(含该月)期间;2)双方有劳动关系期间。二、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1、补偿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2、支付时间: 按如下第 种方式:1)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2)按月支付,与工资一并发放。3、税务处理: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1)补偿金额为税后金额;2)补偿金额为税前金额,甲方有权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3)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发票(总金额不低于补偿金额),以报销的形式领取。
2、4、无论何种原因,如果甲方实际上为乙方开始缴纳了社会保险,则相应期间的补偿不再发放。三、如果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再要求甲方补缴社会保险,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1、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返还给甲方。补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单位费用、社会保险个人费用、滞纳金等)均由乙方本人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不再支付上述补偿金与利息。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支付违约金 10万 元。如因非乙方的原因导致补缴,则乙方应将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全部返还给甲方。四、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约定的社会保险,均指: 五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五、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