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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1023006 上传时间:2020-02-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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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年月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六)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

2、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

3、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

4、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

5、案起点为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至株;盗伐林木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株至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立方米至立方米或者幼树至株;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立方米或者幼树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立方米以上或者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立方米或者幼树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立方米以上或者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6、;非法收购林木立方米或者幼树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立方米以上或者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株、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株、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六)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

7、积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七)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公顷以上,或者死亡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八)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

8、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十)非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9、为特别重大案件。(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三、

10、其他规定(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三)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四)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五)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

11、、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准执行。(六)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七)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八)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 ,均包括本数在内。(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年月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年月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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