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
2、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 5000 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 2000 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 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二、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
3、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
4、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四、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企业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备案;如果该经济行为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五、资产评估备案表及其分类为适应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六、企业价值评估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附件: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